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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尔违规将股东大会延期 董事长罗爱华等11人被通报批评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爱华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爱华

  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消息 2月15日,深交所发布对对康达尔及董事长罗爱华等11人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决定。2016年6月25日,称京基集团所持股份是否具有表决权不确定性,康达尔董事会批准了将股东大会延期的决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条和康达尔《公司章程》关于“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关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的相关规定。

  经深交所查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6年6月25日,康达尔披露了《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公告》,称鉴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京基集团”)在收购康达尔股票过程中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尚在调查之中,在监管部门就京基集团披露的其与林志等 12 名自然人的关系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结论做出之前,董事会目前认定涉嫌违规的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可以行使表决权或不可以行使表决权都可能导致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存在瑕疵,董事会于2016年6月24日召开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将原定于2016年6月29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延期。根据康达尔2016年8月1日披露的《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康达尔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最终召开时间为2016年7月29日。

  深交所指出,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21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载明:康达尔所称京基集团存在违法行为无法确认其是否具有表决权可能导致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存在瑕疵,不能构成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正当理由。康达尔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条和康达尔《公司章程》关于“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关于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的相关规定。

  康达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条的规定。康达尔董事长罗爱华,董事兼总裁季圣智,董事兼副总裁黄馨,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力夫,董事潘同文、祝九胜、李邑宁,独立董事胡隐昌、陈扬名、栾胜基、曾江虹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对康达尔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康达尔董事长罗爱华,董事兼总裁季圣智,董事兼副总裁黄馨,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力夫,董事潘同文、祝九胜、李邑宁,独立董事胡隐昌、陈扬名、栾胜基、曾江虹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交所表示,对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给予的处分,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交所公布11名相关责任人简历如下:

  罗爱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季圣智,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

  黄馨,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李力夫,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潘同文,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祝九胜,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邑宁,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胡隐昌,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扬名,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栾胜基,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江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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