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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亚巡受贿案二审维持原判 厦门金龙曾贿送

  和讯网消息 8月21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谢亚巡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谢亚巡在担任晋江公交公司总经理及其他职务期间,非法收受厦门金龙汽车(600686,股吧)公司、福工动力公司等贿送的财物共计46.3万元。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谢亚巡有期徒刑2年半,并处罚金15万元。法院二审,决定维持原判。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谢亚巡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5)港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亚巡不服,提出上诉。

  资料显示,被告人谢亚巡于2012年1月起任晋江市交通运输局正科级干部,于2013年4月22日起受晋江市人民政府委派任晋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系晋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江公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持该公司全面工作并直管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又于2013年4月28日起任中共晋江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还担任福厦铁路晋江站快速疏解公路磁灶山仔至内坑柑市段(疏解公路二期)项目建设工程现场管理的组长。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亚巡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蒲某、陈某、洪某、龚某、张某等人贿送的钱财计46.3万元。其中:

  2012年春节及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谢亚巡利用担任疏解公路二期项目建设工程现场管理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疏解工程二期项目部党支部书记蒲某贿送的面值计1.5万元的沃尔玛超市的购物卡等,为蒲某在该项目建设工程征迁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与支持。

  2014年8、9月间,被告人谢亚巡先后收受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金龙公司”)国内营销公司副总经理陈某贿送的现金30万元及iphone6plus手机一部(价值0.7万元),为陈某所在公司的公交车被晋江公交公司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与支持。2015年4月初,被告人谢亚巡得知陈某等人被纪委部门调查后,即委托他人代为汇款30万元至厦门金龙公司。

  2014年9月,被告人谢亚巡收受福建省福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工公司”)副总经理洪某贿送的现金5万元,为洪某所在公司的动力系统被使用在晋江公交公司所采购的公交车上等方面提供帮助与支持。

  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谢亚巡收受厦门金龙公司泉州区销售员张某贿送的现金0.6万元,为张某所在公司的公交车被晋江公交公司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与支持。

  在2015年4月8日,中共晋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被告人谢亚巡涉嫌收受陈某、张某贿送钱财问题将被告人谢亚巡从晋江公交公司带回该委办案点接受调查。2015年4月16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谢亚巡受贿案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亚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计46.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谢亚巡主动规劝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谢亚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谢亚巡诉称:1、原判认定其收受洪某5万元不当,其曾及时联系洪某退款,且并未为福工公司谋取利益;2、其与龚某是亲属关系,收受的8.5万元并非全是贿赂款,部分属于人情往来,应予扣除;3、其在案发前主动联系陈某退款30万元,并在组织正式调查之前主动投案,将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向组织交代,应认定为自首。综上,请求综合考虑本案相关情节,对其改判较轻刑罚。

  据二审法院查明,认为上述诉辩意见均不能成立,决定不予采纳。二审法院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指出,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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