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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台酒业年报虚增利润500万 董事长卢鸿毅等15名高管被处罚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 卢鸿毅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 卢鸿毅

  12月12日,甘肃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台酒业虚增2015年度利润500万元,多名公司高管未做到勤勉尽责,并在年报上签字确认。甘肃证监局决定,予以皇台酒业公司以及15名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甘肃证监局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对皇台酒业2015年年报虚假记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冯瑛、万玉龙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甘肃证监局对二人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皇台酒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皇台酒业时任董事长卢鸿毅联系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出具批复,并筹集虚构专项补助资金500万元,由俪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转给兰州恒远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恒远通),再由兰州恒远通转给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最后由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拨付给皇台酒业,虚增2015年度利润500万元。

  甘肃证监局表示,以上事实,有皇台酒业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皇台酒业及相关机构提供的材料、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皇台酒业虚增2015年度利润500万元,导致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皇台酒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卢鸿毅作为皇台酒业董事长,联系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出具批复,并筹集虚构补助资金,我局认定其为皇台酒业涉案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吴生元、李学继、冯瑛、刘静、辛秀山、谭臻、万玉龙、余庆辉、丁建平、李生禄、刘峰、解荣喜、薛效忠、李宏林等十四人作为皇台酒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均在2015年公司年报上签字,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他们勤勉尽责地对皇台酒业涉案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我局认定上述人员为皇台酒业涉案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冯瑛在陈述申辩材料中请求撤销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是其主观上无虚增皇台酒业利润的意图,客观上对公司虚增利润的事实不知情,不掌握与虚增利润相关的证据;二是其本人对于皇台酒业2015年上半年半年报、三季报,均提出相关意见,表明已勤勉尽责;三是因皇台酒业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管理混乱的问题,导致其本人对合并报表的真实性无法做出判断。

  甘肃证监局认为,冯瑛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并提出四点反驳意见:

  一、冯瑛提出其主观上无虚增皇台酒业利润的意图,客观上对公司虚增利润的事实不知情,不掌握与虚增利润相关的证据。该项申辩理由所陈述内容与其本人是否勤勉尽责并无关联,不能证明其对皇台酒业2015年度年报披露事项履行了必要和有效的监督。

  二、冯瑛提出其本人对公司2015年半年报及三季报提出相关意见就表明已勤勉尽责。该项申辩理由所陈述内容仅说明其本人对公司2015年半年报及三季报提出过意见,并不能因此当然推断出其对公司2015年年报已尽勤勉尽责义务。

  三、冯瑛提出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管理混乱导致其对合并报表真实性无法做出判断。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及公司治理状况与其本人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无必然关联,不能构成其免责事由。

  四、冯瑛在陈述申辩书中提出个人申辩理由,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对其申辩理由进行支持,不能够证明其本人已经勤勉尽责。

  万玉龙在陈述申辩材料中请求撤销拟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是其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是外部董事,不是相关违法行为实际操作人,当时并不知情,不能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处罚;二是在2016年4月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与审计人员沟通时,曾明确关注当年盈利的原因和情况,审计人员明确该“500万元”是财政补助收入,并有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局相关批文作依据,且已履行函证程序。所以,该“500万元”依据充分且款项已收到,从专业角度讲,可以作为收入确认;三是皇台酒业连续几个月董事津贴都发不出来,还罚款5万元,自己承担不起。

  甘肃证监局认为,万玉龙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亦不予采纳,并提出反驳意见:

  一、万玉龙作为皇台酒业独立董事,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对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予以特别关注,而事实证明其并未勤勉尽责,将其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并无不当。

  二、万玉龙的申辩理由混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报表承担审计责任,而上市公司对财务报表承担会计责任,其作为独立董事,应当对2015年皇台酒业年报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而不能用审计责任替代会计责任。

  三、皇台酒业连续几个月不发董事津贴的事由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

  一、对皇台酒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卢鸿毅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吴生元、万玉龙、刘峰、李宏林、薛效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李学继、冯瑛、刘静、辛秀山、丁建平、李生禄、谭臻、余庆辉、解荣喜给予警告。

  甘肃证监局指出,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15名相关责任人分别为:

  卢鸿毅,男,1971年10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吴生元,男,1968年8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副董事长,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李学继,男,1968年2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总经理,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冯瑛,男,1973年4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刘静,女,1983年8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辛秀山,男,1978年10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副总经理,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谭臻,男,1968年10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宣武区。

  万玉龙,男,1963年8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独立董事,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余庆辉,男,1970年1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独立董事,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丁建平,女,1971年9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监事会主席,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李生禄,男,1967年6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监事,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刘峰,男,1967年11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会秘书,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薛效忠,男,1959年2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副总经理,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解荣喜,男,1964年12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李宏林,男,1970年5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财务总监,住址:甘肃省玉门市老市区。

  资料显示,皇台酒业主营酒类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截止15日收盘,*ST皇台报16.55元/股,涨幅5.01%。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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