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公开资料发现,2013年至今保险业已曝出7次“老鼠仓”事件,虽然频次、金额相比基金、证券行业仍然较少,但是这无疑也给保险公司的内控敲响警钟。而随着大数据的运用,这些险资“硕鼠”们也变得愈加无所遁形。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2009年2月至2013年5月间,曾宏在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及机构业务部投资团队高级经理、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高级经理、投资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团队总监等职期间,利用因负责管理相关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下称“年金账户”)而掌握的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包括年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名称、数量、价位以及买卖时机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据了解,曾宏利用手机、平板电脑等工具,操作其实际控制的“王冬炎”的股票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年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97只,趋同买入金额共计人民币2.35亿余元,趋同卖出金额共计2.03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19.95万元。2014年3月被查获归案后,在法院审理期间,曾宏的家属代为退缴钱款118万元。 基于以上情况,曾宏在2015年12月一审被认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曾宏在一审后曾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进行上诉。“一审判决对于趋同交易所涉金额的认定存在适用标准的错误,趋同性的认定标准应限于‘先于或同期于’,不应包括晚于年金账户2个交易日的买入和卖出金额;曾宏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原判量刑过重。”曾宏辩护律师表示。 但法庭经审查认为,在案证券交易所市场监察部门、法律部门出具的协查结果等证据能够证明,证券业内对“同期”的理解不等于“同日”,从交易时间上看,同步或稍晚交易的情形均属于“同期”的范畴。 而曾宏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金额达4.3亿余元,非法获利119万余元,其犯罪数额已超过相关法律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曾宏作为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曾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非法所得已由家属代为退缴,依法可从轻处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 因此,曾宏的上诉请求近日被驳回,维持原判。
事实上,算上这起最新的险资“老鼠仓”案件,根据公开资料粗略统计,2013年至今保险业已曝出至少7起“老鼠仓”事件,其中4起发生在中国人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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