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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得时德等11账户交易西藏发展未披露 徐艺丹等4人遭处罚

深圳市得时德投资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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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证监局近日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深圳得时德、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巍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对深圳得时德、吴哲清、吴巍分别予以警告;对徐艺丹、吴木军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0万元罚款。

  经查明,深圳得时德(深圳市得时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徐艺丹。)、徐艺丹(女,1979年9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津市市)、吴哲清(男,1965年1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吴木军(男,1971年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吴巍(男,1992年5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014年9月至2015年3月,徐艺丹控制并操作其本人证券账户(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吴哲清证券账户(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深圳得时德证券账户(普通账户)共5个证券账户交易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000752,股吧),股票代码:000752)股票,吴木军操作其本人证券账户(普通账户)并委托他人操作吴菊某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代某康证券账户(普通账户)共3个证券账户交易西藏发展股票,吴巍操作其本人证券账户(普通账户)、吴梅某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代某洁证券账户(普通账户)共3个证券账户交易西藏发展股票。上述11个证券账户在交易西藏发展股票过程中存在如下具体事实:一是徐艺丹为深圳得时德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哲清为深圳得时德的监事,吴木军、吴巍、吴菊某、吴梅某、代某康、代某洁与深圳得时德监事吴哲清为亲属关系;二是11个证券账户交易西藏发展股票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指向吴哲清、徐艺丹;三是11个证券账户交易西藏发展股票的部分MAC地址及硬盘序列号存在关联;四是存在11个证券账户交易类型趋同、部分当事人曾经进行过交流等其他关联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第(六)项“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第(七)项“持有投资者 30%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第(八)项“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第(九)项“持有投资者 30%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等规定,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巍、深圳得时德为交易西藏发展股票的一致行动人。

  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巍、深圳得时德作为交易西藏发展股票的一致行动人,利用11个证券账户,于2014年9月2日开始买入西藏发展股票,截至2014年11月5日,合计持有14,614,838股,持股比例为5.54%,首次达到西藏发展总股本的5%,但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继续交易该股;截至2014年12月4日,合计持有10,971,847股,持股比例减持至4.16%,当日再次达到总股本5%,但未履行报告、通知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继续交易该股;截至2014年12月17日,合计持有645,954股,持股比例为0.24%,与2014年11月5日持股比例(5.54%)相比减少了5%,但未履行报告、通知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继续交易该股;截至2015年1月9日,合计持有15,218,809股,持股比例增持至5.77%,当日再次达到总股本5%,但未履行报告、通知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5年2月5日,合计持有19,832,608股,持股比例达到最高值,占总股本的7.5192%;截至2015年3月17日,合计持有6,858,417股,持股比例减持至2.6%,当日再次达到总股本5%,但未履行报告、通知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继续交易该股;截至2015年3月24日,合计持有13,340,175股,持股比例增持至5.06%,当日再次达到总股本5%,但未履行报告、通知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继续交易该股;截至调查日2015年3月25日,合计持有13,441,975股,占总股本的5.1%。此外,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西藏发展总股本未发生变化,股份数为263,758,491股,总股本的5%为13,187,925股。

  上述事实,有银行单据、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股票交易流水、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巍、深圳得时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和第二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的情形。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巍、深圳得时德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徐艺丹是深圳得时德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山东证监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深圳得时德、吴哲清、吴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徐艺丹、吴木军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

  一、对深圳得时德、吴哲清、吴巍分别予以警告。

  二、对徐艺丹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吴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山东证监局表示,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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