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先后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本公司将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诉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2003年2月27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一份深商银(营)贷字(2003年第123019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泰丰公司提供借新还旧贷款人民币1150万元,期限10个月,宝安集团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
该笔贷款2004年1月28日到期后,本公司拖欠未还,并于2003年7月21日起欠息,宝安集团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判决情况:经审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7月26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本金1150万元及利息,宝安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次公告的诉讼没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影响。
4、备查文件:(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
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上步支行诉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2002年12月26日,原告与二被告分别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向本公司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400万元,借款期从2002年12月26日至2003年11月26日,宝安集团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公司于2003年12月4日归还贷款本金20万元后,余款至今未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判决情况:经审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2日作出(200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本金380万元及利息,宝安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次公告的诉讼没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影响。
4、备查文件:(200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书》
三、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诉本公司下属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本公司、本公司下属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2003年11月18日,华宝饲料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03)年(深宝安贷)字(090)号《借款合同》,给定由原告向华宝饲料公司发放一年期短期贷款人民币629万元,自2003年1月22日至2004年7月6日,同日,本公司、泰丰通讯、西部房地区性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03)年(深宝贷)字(090-1)号、(090-2)号、(090-3)号,上述三公司为华宝饲料的上述贷款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华宝饲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其他三被告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判决情况:经审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7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饲料公司偿还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29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泰丰通讯、深信西部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次公告的诉讼没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影响。
4、备查文件:(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
四、开平依利安达电子公司与本公司下属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2003年2月27日,依利安达(广州)电子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下属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物料采购合同,约依利安达公司为泰丰通讯加工定制电路板。依利安达公司依约交付货款,泰丰通讯拖欠其货款434740元。依利安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2、判决情况:经审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南法二初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泰丰通讯公司向依利安达(广州)电子有限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434740元及逾期利息。
3、本次公告的诉讼没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影响。
4、备查文件:(2004)深南法二初第436号《民事判决书》
五、开平依利安达电子第三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下属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2003年2月27日,依利安达(广州)电子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下属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物料采购合同,约依利安达公司为泰丰通讯加工定制电路板。依利安达第三有限公司依约交付部分货款,价值834996.24元,泰丰通讯未付款。依利安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泰丰通讯偿还货款,同时支付未交付部分的损失额1049271.66元。
2、判决情况:经审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南法二初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泰丰通讯公司向开平依利安达电子第三有限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1884267.9元及逾期利息。宣判后,泰丰通讯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4日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变更判决泰丰通讯公司向开平依利安达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34996.24元及利息,赔偿开平依利安达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629563元。
3、本次公告的诉讼可能减少公司本期利润629563元。
4、备查文件:(2005)深中法民二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
六、韶关市新丰汇电子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下属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原告新丰汇公司与被告泰丰通讯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双方并于2003年4月23日又签订一份"物料采购合同",原告新丰汇公司按合同要求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泰丰通讯公司仍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5440.20元,原告向法院起诉。
2、判决情况:经审查,2004年3月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0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泰丰通讯公司向原告新丰汇公司偿还货款105440.20元及利息。
3、本次公告的诉讼没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影响。
4、备查文件:(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0212号《民事判决书》
七、成都成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下属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基本案情:原告成都成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泰丰通讯公司于2003年6月26日签订了《物料采购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拖欠货款61890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判决情况:经审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8日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泰丰通讯公司同意将所欠货款61890元分期支付给原告成都成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本次公告的诉讼没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影响。
4、备查文件:(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
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深圳市索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下属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纠纷案
1、基本案情:2002年7月18日,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宝安支行签订(2002)圳中银宝借字第050号《借款合同》,中国银行向饲料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14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饲料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2005年9月1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宝饲料公司偿还借款。
2、受理情况:2005年9月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裁定书》,因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已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深圳市索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裁定本案原告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变更为深圳市索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该案定于2005年11月2日9时30分开庭审理。
3、本次公告的诉讼没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影响。
4、备查文件:(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九、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诉南京捷迅移动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本公司下属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范安民及本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
1、基本案情:2004年,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向被告一南京捷迅移动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000万元,期限一年,由泰丰通讯公司及范安民提供担保。
贷款到期后,债务人未能还款,后应债务人及担保人申请,原告同意对该笔贷款进行借新还旧,债务人及担保人同意自2005年3月起,每月还款300万元,并由本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贷款发放后,被告一未按还款承诺向原告履约。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受理情况:该案定于2005年11月18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
3、本次公告的诉讼暂时没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影响。
4、备查文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十、厦门宝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下属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拖欠货款案
1、基本案情:原告为供方,与泰丰通讯公司锂电池供货关系始于2003年3月。2003年4月30日,双方签订了《物料采购合同》一份。原告按合同约定自2003年3月至2004年11月共向泰丰通讯公司供货的货款达7138195元人民币,泰丰通讯公司拖欠其货款5900906万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原告认为泰丰电子公司为泰丰通讯公司的原始股东,其用于出资的房屋未依法过户到泰丰通讯名下,构成出资不到位,应对泰丰通讯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通过向泰丰电子受让股份而成为泰丰通讯公司的现有股东,依法亦对泰丰通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受理情况:该案定于2005年11月25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
3、本次公告的诉讼暂时没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影响。
4、备查文件: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传票》
十一、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中国宝安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贷款担保案
1、基本案情:中国宝安集团于2004年9月29日向原告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人民币2100万元,期限1年,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发放后,宝安集团自2005年1月1日起拖欠利息,原告于2005年5月23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保证人偿还贷款利息,并提前归还全部欠款。
2、受理情况:该案定于2005年9月7日10时50分开庭审理。
3、本次公告的诉讼暂时没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影响。
4、备查文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十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本公司下属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信托贷款及担保案
1、基本案情:原告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2003年9月8日、2003年10月24日、2004年6月3日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分别向西部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1000万元及450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西部房地产公司未偿还贷款本息,本公司也未承担偿还责任。原告分别于2005年1月19日、2005年5月10日、2005年8月3日提起诉讼,要求西部房地产公司承担偿还责任,本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受理情况:上述案件分别定于2005年5月25日、2005年10月13日、2005年10月20日开庭审理
3、本次公告的诉讼暂时没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影响。
4、备查文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传票》
十三、本公司正在清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一经发现,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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