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一行三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信部、公安部等14部委在银监会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会议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了“e租宝”非法集资案详情,案件涉及90多万人,平台敛金超745亿元。约15亿余元被平台负责人丁宁用于赠与妻子、情人、员工及个人挥霍。
经审计,截至2015年12月7日,“e租宝”平台共有充值并投资的会员ID 901294个,累计充值581.75亿元,累计投资745.11亿元。据丁宁交代,“e租宝”平台吸纳的资金除被用于维系钰诚系公司运转及开展融资租赁项目外,尚有大量资金经其个人决定被用于其他投资,另有约15亿余元被其用于赠与妻子、情人、员工及个人挥霍。
此外,丁宁还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以及组织他人以乘船、坐车等方式偷越云南边境前往缅甸等犯罪行为。
1月1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丁宁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将其逮捕,集团其他20名涉案人员亦已被捕。
以下是案件详情: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e租宝”非法集资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简要案件情况
(一)钰诚系公司情况。犯罪嫌疑人丁宁(钰诚国际集团实际控制人,负责集团全面工作)长期从事商业经营活动。随着资本不断积累,经营规模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以钰诚国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钰诚国际集团,境外注册)为核心,由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组成的经营体系(下称钰诚系)。上述公司虽然从表象上与钰诚国际集团不存在母子公司或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CEO均系钰诚国际集团高层人员,除上述公司外,钰诚系还有大量下级公司。现有证据证实,钰诚系公司的人事、财务、行政均直接由钰诚国际集团控制管理。在e租宝网络销售平台(下称“e租宝”)非法集资案中,与犯罪活动有直接关联的主要是钰诚融资租赁公司、金易融公司和安信惠鑫公司及该公司关联的下级公司。
(二)“e租宝”运营情况。2014年,丁宁为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出资收购了金易融公司(现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经对该公司原有的“点点投”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技术改造,最终形成所谓的“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并于当年7月正式上线,从事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业务。证据证实,该平台上的债权转让项目均由钰诚融资租赁公司的第一、二、三事业部提供。项目被拆分后,或者由金易融公司通过互联网,或者由安信惠鑫公司通过与投资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转让,承诺保本付息,年利率从9%-14.6%不等,投资金额最低为1元。投资人既可以在网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后选择投资项目,也可以通过安信惠鑫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刷POS机进行投资。线下合同约定有多家钰诚系公司或被丁宁实际控制的公司对转让的债权项目承担担保责任或承诺无条件赎回。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出具的材料证实,投资人一旦将资金充值后,即进入钰诚系公司实际控制的账户内,并由钰诚国际集团财务人员掌控。
据丁宁、丁甸(丁宁胞弟)等人交代,“e租宝”上线之初发展较为缓慢,且已存在转让虚假融资债权项目的情况。后续经营中,“e租宝”通过大肆进行广告宣传在2015年5月左右进入发展高峰期。为获取更多投资款,丁宁指使雍磊、许辉、侯松(另案处理)等人收购、注册了大量空壳公司用于签订虚假融资租赁合同,或者通过给予好处费的方式与其他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并将大量虚假项目上线到“e租宝”平台吸引投资人投资。经审计,截至2015年12月7日,“e租宝”平台共有充值并投资的会员ID 901294个,累计充值581.75亿元,累计投资745.11亿元。据丁宁交代,“e租宝”平台吸纳的资金除被用于维系钰诚系公司运转及开展融资租赁项目外,尚有大量资金经其个人决定被用于其他投资,另有约15亿余元被其用于赠与妻子、情人、员工及个人挥霍。
此外,丁宁还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以及组织他人以乘船、坐车等方式偷越云南边境前往缅甸等犯罪行为。
二、检察机关办案情况
“e租宝”非法集资案重大复杂、敏感性强,中央、北京市委和高检院有关领导同志高度关注。案发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成立了由分管副检察长为组长,市院、一分院、海淀区院侦监、公诉部门为成员的专案组,并随即开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当月底,专案组根据介入审查情况,组织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召开沟通协调会,并邀请了高检院侦监厅和公安部经侦局有关负责同志参会,重点研究了案件性质认定、人员责任划分等问题。2016年1月4日,高检院侦监厅和公安部经侦局联合组织了由北京市公安、检察机关参加的全国九省市“e租宝”非法集资案件沟通协调会,并在会上介绍了案件审查情况,针对犯罪性质认定、打击处理范围、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
同年1月1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丁宁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张敏、丁甸、雍磊、许辉等4人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彭力、刘静静、朱志敏、王之焕、谢洁、齐松岩、杨翠致、宗静、李倩倩、杨翰辉、姚宝燕、杨晨、刘田田、张传彪、王磊等15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胡少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对上述21人依法批准逮捕。同时,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范斌、马锐、薛敏、刘建胜等4人参与了非法集资犯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4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曼曼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因尚在哺乳期且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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