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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产投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需统筹监管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上周主持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座谈会,提出要推动出台私募基金条例,抓紧修订私募基金监管办法。政府产投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由于政府出资受财政预算限制,通常无法满足基金对资金的需求,且对政府而言面临的风险更大,故大部分政府产投基金是政府部分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建立。

自2010年以来,政府产投基金迅速发展壮大,以少量财政资金撬动大规模的社会资本参与产业投资,为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016年以来由于在落地见效上面临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如政府产投基金政策性目标与市场化需求脱节,遭遇“募不进来,投不出去”的两难困境,部分政府产投基金面临社会资本参与度偏低、市场化运作程度不高、绩效评价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新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数出现下滑态势。

由于政府产投基金本质上也属私募基金,理当受证监会的监管和中基协的自律管理。同时,产投基金涉及政府出资,还要受到发改委和财政部的监管。而且,从监管体系上看,与其他私募基金相比,产投基金面临着更加复杂的监管要求。在当前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先进制造业的投资中,政府产投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往往以母子基金或以协议方式投资合作,两者的统筹监管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可将政府产投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统筹监管。

具体做法,可适当将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权限上收,严控基金的设立,完善基金统筹协调机制,推进基金布局适度集中化,并推动各级政府产投基金加强统筹合作,优化产业布局,强化产业聚焦,支持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为充分发挥政府产投基金的引导作用,需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专业化运作、国际化运作相结合,强化各类基金、各类基金业态的战略协同运作。

监管层还应大力支持私募股权母基金(PE-FOF)的发展。国际经验表明,PE-FOF对推动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现实意义显著。母基金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选择标准、有限合伙协议条款标准,能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也有助于解决私募基金变相公募化问题,有助于养老金、保险资金、大学基金会等资金更好地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基于当前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多而不精”、“大而不强”,一些机构合规意识不强,风险事件频发,投资周期短、投资行为短期化等现状,必须遵循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规律,坚持行业定位,逐步出清“伪私募”;推动出台私募基金条例,抓紧修订私募基金监管办法,逐步建立全面、动态、精准、穿透的综合监测监控体系;将股权基金和证券基金区分开来,将创业投资基金同一般股权基金区分开来,将高风险机构、重点机构和一般机构区分开来,加强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全面提升监管有效性和精准度。

(作者系郑州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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