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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交通执法考验交管部门能力

  日前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为方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驾驶人能及时、就近处理交通违法,避免往返违法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明确接受异地处理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实现交通违法异地处理,其重要意义显而易见。一方面可以消除违法对象接受处理的区域限制,节约人们的时间成本与交通成本;另一方面体现出交通执法工作更好地适应人口流动加快这一社会现实,是执法管理方面的创新,也是一项利民便民之举。

  应当指出的是,交通违法处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在法律依据方面,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主要依据是《交通安全法》,但目前各地依据该法制定的配套法规存在一定差异,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相关法规往往起更大作用;在执法主体方面,执法权限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权限范围外的执法机关不能成为执法主体。因此,实行交通违法异地处理,处理地的交管部门是协助执法的角色,这事实上意味着异地处理会有两个执法机构参与,这也对交通违法异地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修订交通违法处理程序,消除异地执法制度壁垒,只是迈出了第一步,更关键的是要强化交管执法机构之间的执法协调能力。一方面,交通违法处理地的执法处罚程序应更严谨、规范,满足跨区域“网上执法”的需要,最大程度规避执法处罚争议。同时,要提供给协助处罚的交管部门更充分的执法信息和查证依据。另一方面,交通违法处理地交管部门需要熟悉不同地方的交通法规,了解特殊违法情形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能够精准地释法解惑。唯有如此,才可能弥合“隔空处罚”双向沟通的缺陷,保证在实现交通违法异地处理的同时,真正提高效率、方便群众。(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房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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