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5月24日丨隆鑫通用(603766)(603766.SH)公布,公司控股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隆鑫控股”)和公司董事涂建敏于2019年5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隆鑫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涂建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即隆鑫控股和公司董事涂建敏均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隆鑫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隆鑫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3月,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股份(600615))购买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认购重庆新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兆投资)发行的非公开债务融资凭证,认购金额为4.8亿元,新兆投资为你公司控制的公司,资金最终提供给你公司及关联方使用,截至2018年年报披露日尚未偿还。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43366C)作为丰华股份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丰华股份资金,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同时,你公司未及时将新兆投资与你公司的关联关系告知丰华股份,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涂建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涂建敏:
经查,2018年3月,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股份)购买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认购重庆新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兆投资)发行的非公开债务融资凭证,认购金额为4.8亿元,占丰华股份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的比例为81%。新兆投资为丰华股份控股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控股”)控制的公司,资金最终提供给隆鑫控股及其关联方使用,截至2018年年报披露日尚未收回。上述行为构成隆鑫控股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丰华股份资金,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丰华股份未及时将隆鑫控股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情况予以披露,亦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就该事项进行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你作为丰华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担任隆鑫控股董事长,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此负有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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