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8月9日,山西省忻府区人民法院公布杨志刚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杨志刚,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忻州市原平市人,大秦铁路(601006,股吧)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工务段职工,住原平市前进东街。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抓获,8月27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志刚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虚构事实,编造谎言,假称有能力可为他人安排工作、就学,取得信任后以需活动费为由,在忻府区多次实施诈骗49.05万元,得款归还个人债务,不能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多人多次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490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杨志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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