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基集团的股东身份合法与否,成为主导康达尔(000048,股吧)控制权之争走向的关键因素。依靠法律手段将京基集团“踢出局”,也是华超公司赢得控制权争夺战的“釜底抽薪之策”。
纵使华超公司与京基集团陷入持续的“诉讼拉锯战”,但参考证券法律条款及ST新梅的判例逻辑,华超公司败诉或是大概率事件,京基集团作为康达尔公司股东的合法身份有望受到法院终审裁决支持。进一步说,华超公司主导康达尔拒绝京基集团提案的重重“防线”或不堪一击。
2017年3月1日,康达尔(000048)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称,重组标的资产为位于西澳大利亚的由境外自然人Delroy家族作为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安排实际控制的牛油果种植业务相关的土地、果园、相关证照和经营合同等资产,以及与此相关的管理公司 Primary Growth Pty Ltd.的股权等资产。
康达尔拟以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的方式收购该标的资产,预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0亿元,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康达尔身陷股权之争数年,此番收购境外农业资产之举,引发市场的高度关注。自2013年9月以来,自然人林志通过其控制的13个股票账户,陆续从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康达尔股票,一度持有后者19.8%股份。2015年8月,京基集团在二级市场出手增持康达尔4.84%股票,该公司副总裁王东河也买入康达尔0.09%股票。2015年9月7日,林志、京基集团、王东河(简称“京基集团”)正式公告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京基集团合计持有康达尔24.74%股票,迅速逼近康达尔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华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超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31.66%的持股比例,康达尔之争浮出水面。
近2年来,华超公司与京基集团斗智斗勇,双方使出浑身解数,多轮博弈之后仍然难分胜负。2017年2月20日,康达尔第一大股东京基集团,以及原任第一大股东华超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前要求增加临时提案,均遭到康达尔方面的拒绝。2017年2月23日,康达尔还宣布取消了原定于2月28日召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康达尔的控股权之争有愈演愈烈之迹象。康达尔此次公告与境外Primary Growth Pty Ltd.的资产重组,也被外界认为与京基集团的控制权之争有关。
那么,倘若上述重大资产重组得以推进,对康达尔控制权之争有何影响?康达尔股权之争最终将如何演变呢?
釜底抽薪之策
过去的2016年,ST新梅(600732)、 万科A (000002)、康达尔等几家上市公司轰轰烈烈的控制权之争剧情赚足了市场各方眼球。随着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入主,华润集团将股权转让给深圳地铁之后,满城风雨的“宝万之争”走向也日渐明朗,唯有康达尔控制权之争愈演愈烈,至今难以收场。
2015年9月,京基集团的“野心”公之于众后,康达尔第一大股东华超公司先后实施了“焦土政策”、寻求央企护身,并持续向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举报及向法院上诉。不过,京基集团反而越战越勇、步步紧逼,华超公司则渐落下风、陷入被动。
一是,在股权层面,双方的持股比例平分秋色。截至2016年11月15日,华超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康达尔总股本31.66%,京基方面持有公司总股本31.65%,二者持股数量仅有5万股的差距。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可豁免邀约收购。这意味着2016年7月24日增持期限届满之后,华超公司可以继续增持2%的康达尔股份。但最近半年多时间,华超公司方面并未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充分利用该空间。
不过,上述增持2%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京基集团。2016年3月1日,京基集团完成对林志账户组及王东河所持全部股份的受让,其持股达29.68%。加之后续增持,京基集团于2016年4月8日持股达到30%。这意味着,2017年4月9日之后,京基集团亦可继续增持2%的康达尔公司股份。
从这个意义上说,华超公司在股东会层面的话语权很难在短期内胜过京基集团,更何况二级市场的流通股本占比仅有36.69%。
在这种微妙的局势之下,华超公司主导康达尔与Primary Growth Pty Ltd.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免令人联想到是华超公司的“白衣骑士”助阵。虽说上述资产重组方案尚未最终敲定,我们不妨分析一下该项举措可能导致的影响。
假定以披露的资产价值10亿元折算,康达尔与Primary Growth Pty Ltd.以换股方式进行,并且交易完成后华超公司与其达成一致行动人,则华超公司方面增加的筹码约为7.5%股份。也就是说,华超公司方面控制投票权合计39.16%。
不过,康达尔与Primary Growth Pty Ltd.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必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而眼下京基集团坐拥康达尔近1/3股份,该项资产重组方案能否经股东会顺利“放行”,与京基集团的合法身份认定息息相关。进一步地说,倘若京基集团被最终认定享有表决权,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放行”之可能性,微乎其微。
二是,作为公司持股3%以上股东,享有法定的股东会提案权利。鉴于股权层面的势头正盛,京基集团频繁则行使其股东提案权利,近8个月内至少7次向康达尔股东会提案、甚至要求自主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罢免现任全体董事及监事,向华超公司及康达尔现任董事会施压(表1)。
在华超公司看来,京基集团的股东提案权需要基于其合法的股东身份。面对京基集团的凶猛进攻,华超公司则主导康达尔向证券监管及司法部门持续举报、上诉,寄希望于证券监管及司法部门认定京基集团的股东身份不合法。据新财富统计,2015年9月至今,康达尔方面至少先后7次证券监管部门举报、至少2次向法院起诉(表2)。
综上所述,京基集团是否能被认定为合法的股东身份,成为主导康达尔控制权之争走向的关键因素。从华超公司的角度上说,通过法律手段认定京基集团的非法股东身份,将其踢出局,也是其赢得这场控制权争夺战的“釜底抽薪之策”。
胜算几何?
表2可见,康达尔起诉京基集团之理由主要包括:京基集团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过程中、在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而言,康达尔认为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在前期增持至5%的举牌线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依法披露数者之间的一致行动人应披露事项。简单地理解,华超公司反击的逻辑在于:以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为事由,从而认定其增持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进而否定其享有合法股东的身份及其权力。
那么,依照现有的法律及判案实践经验,华超公司上述策略的胜算概率有多大?
我们先看看《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见,控制、增持至5%上市公司股份之时,披露持股信息乃是投资者的法定义务。
对于违法上述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当事人也将承担严重的后果。《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则规定,除去上述监管措施之外,违法的信披义务者还将承受相应的经济处罚,“……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两点:一是涉及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必受处罚;二是证券监管部门有权对涉及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作出处罚,并且针对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的整顿措施通常包括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以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系列案例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遭受处罚后果,也应验了上述法律的理解。在康达尔的案例中,针对林志的隐秘增持行为而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4年11月25日,深圳证监局也对林志开出罚单,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在 \*ST新梅 的案例中,“开南账户组”的增持行动与京基集团方面的围猎动作颇为相似。2013年开始,王忠斌通过旗下的“开南账户组”秘密增持*ST新梅股份。截至2013年11月底,“开南账户组”持有上海新梅14.86%股份,超过该公司明面上的第一大股东上海兴盛实业集团11.19%的持股比例,成为事实上的第一大股东。2015年1月,王忠斌方面也受到宁波证监局的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50万元。理由是“在持有上海新梅股票分别达到5%及10%时,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3月1日,*ST山水(600234)股东钟安升、郑俊杰、连妙纯、连妙琳、侯武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短线交易行为,山西证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5人处以警告并分别罚款70万元、43万元、58万元、60万元和59万元。
那么,康达尔以京基集团未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此认为京基方面的增持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进而否定其合法的股东身份,是否会受到法院支持呢?
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注重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投资者均可依法自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必然会根据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变化而发生变更。上市公司控制权表现为投资者依据所持股份比例的大小,而享受同等比例的管理公司事务的表决权。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大股东也并不享有所谓的“反收购权力”,上市公司经理人也只有在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合法的反收购举措。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这大致可以理解为,在股票买卖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在违法收购行为发生之时,股票卖出者并不知晓股票收购方的违法状态,并且该等交易行为形式上并未违反交易规则。如此一来,股票交易的结果是不可改变的。因此,倘若违法收购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必将推翻现已发生的结果,与《证券法》上述条款背道而驰。换句话说,违法收购行为是否属有效民事行为,现实中很难更改。更通俗地理解就是,股票买了也就买了,木已成舟,已发生的事实,谁都无法改变。
《证券法》的立法精神实则与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一脉相承。《证券法》在要求投资者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在法律上保障其自身作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以体现权责对等。虽说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至于导致其增持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过往的司法实践中至今未有因未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被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的判例。
在ST新梅的案例中,ST新梅原任第一大股东上海兴盛实业集团将“开南账户组”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认定“开南账户组”购买该公司股份的交易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7月公告的判决书指出:“违法大额持股信息披露义务而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证券法应确认交易行为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对被告持股的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参照立法精神以及ST新梅的判决逻辑,京基集团作为康达尔公司股东的合法身份及相应法定权益,也有望受到法院终审裁决的支持。2016年6月17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就2015年12月京基集团对康达尔提起的诉讼作出判决:要求撤销康达尔董事会做出的——限制京基集团行使其持有股份的表决权;将违法增持公司股票及减持该股票所获得的收益上交上市公司;要求被告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至合计持有比例5%以下;确认被告不具备收购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等一系列决议。这份判决意味着,法院支持了京基集团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其中释放的信号也与前述的公司治理逻辑不谋而合。
因此,虽说华超公司与京基集团已陷入持续的“诉讼拉锯战”,但假以时日,京基集团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提案权、参加股东大会等各项权利,也有望受到法院的终审裁决支持。进一步说,华超公司败诉或是大概率事件,其主导康达尔股东会拒绝京基集团方面的提案重重“防线”,也或将徒劳无功。
已注定的结局?
按照前述的逻辑推演,京基集团作为康达尔公司大股东的合法身份难以改变。在康达尔股东会层面,华超公司、京基集团以及中小股东分别持股31.66%、31.65%、36.69%,必然形成三足鼎立之势。
经过持续数年的控制权争夺战,康达尔的经营业绩遭受波及。2016年度的业绩预告显示,康达尔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仅有1000-3000万元,与上年同期2.04亿元相距甚远。2017年3月1日,康达尔复牌之后,公司股票一度跌停。在受基本面惨淡及股价滑落的双重刺激之下,中小股东难免会倒向于京基集团,一旦京基集团合法股东身份被终审认定之后,华超公司的境遇或颇为严峻。拨开迷雾可见,倘若无非市场化因素的干预,这场剧情看似跌宕起伏的控制权争夺宫斗,结局或已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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