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犯罪”社会危害大,查处难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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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记者 林劲榆 姜鹏
[黄光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黄光裕是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杜鹃是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许钟民是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2007年4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黄光裕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燕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310万余元,账面收益348万余元。
2007年7、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并安排被告人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黄光裕指使杜薇等人使用上述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13.22亿余元,账面收益3.06亿余元。
期间,许钟民明知黄光裕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中关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黄光裕的指令,指使许伟铭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4.14亿余元,账面收益9021万余元。许钟民还将中关村上市公司拟重组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其妻李善娟及相怀珠等人。同年9月21日至25日,李善娟买入中关村股票12万余股,成交额共计181万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光裕等人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额及账面收益均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黄光裕与被告人杜鹃、许钟民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许钟民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其中,黄光裕系主犯,杜鹃、许钟民系从犯。
据此,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二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二亿元。被告人杜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亿元。被告人许钟民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亿元。
[杜兰库内幕交易案]
2009年3月23日,原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杜兰库与中电集团财务部主任张登洲到下属的十四所等单位考察。十四所所长罗群、十四所副总经济师鲍卫平向杜、张两人汇报了十四所准备收购南京地区股份制企业借壳上市的内容。
3月29日,杜兰库回北京后,根据罗、鲍等人汇报的借壳公司的概况,通过互联网检索,得出唯一符合借壳条件的公司是高淳陶瓷。3月31日,杜兰库陪同中电集团领导参加十四所搬迁仪式期间,南京市政府领导就十四所收购重组事宜出面协调,使其确信十四所拟借壳公司为高淳陶瓷公司。次日回到北京后,杜兰库将十四所欲重组高淳陶瓷公司的信息告知其妻刘乃华,双方均同意购买高淳陶瓷股票。4月2日,杜兰库通过其个人账户买入21000股高淳陶瓷股票,后逐步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分别转入其所操控的亲属的股票交易账户。2009年4月2日至4月20日间,杜兰库单独操作买入高淳陶瓷股票累计223000股,交易金额1542185.52元,获利2470351.38元;杜兰库、刘乃华共同操作买入高淳陶瓷股票累计 137100股,交易金额966946.91元,获利1739692.46元。
另外,刘乃华获悉信息后,还将高淳陶瓷公司计划重组的信息泄露给赵丽梅等人,赵丽梅等人先后买入高淳陶瓷股票累计784641股,获利12019744.91元。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兰库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了内幕信息,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被告人刘乃华从其配偶处获悉内幕信息,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杜兰库、刘乃华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且成交金额与获利数额均为巨大,两被告人构成内幕交易的共同犯罪。刘乃华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且情节严重,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杜兰库在内幕交易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乃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杜兰库、刘乃华在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被告人杜兰库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百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刘乃华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百二十五万元。
新司法解释涉及的相关概念
[关键概念1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以及“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可能获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并未包括在在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起草过程中,有观点提出,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发行人、上市公司的内部传阅文件获悉内幕信息,且较为典型,因此应当将该类人员明确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后经调研,该类人员仅是可能知悉而非必然知悉内幕信息,因而不宜在司法解释中一律直接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关键概念2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内幕交易解释》强调,对于后两类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关键概念3 “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三个方面的典型特征认定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
一是时间吻合程度。即从行为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的时间吻合程度把握。所要比对的时间主要有以下三类:行为人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时间;资金变化时间;相关证券、期货合约买入或者卖出时间。
二是交易背离程度。即从交易行为与正常交易的背离程度把握。正常交易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基于平时交易习惯而采取的交易行为;基于证券、期货公开信息而理应采取的交易行为。
三是利益关联程度。即从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无关联或者利害关系把握。
[关键概念4 “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解释》借鉴成熟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采用列举表述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不属于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情形:一是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是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关键概念5 “内幕信息敏感期”]
《内幕交易解释》规定,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鉴于认定比较复杂,《内幕交易解释》区分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
一般情况下,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与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中“政策”、“决定”的形成时间是一致的;
特殊情况下,要看交易主体对市场预期判断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由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对其行为所带来的市场影响具有较高的确信度,且该类人员往往是在 “重大事件”、“计划”、“方案”、“政策”和“决定”形成时间之前就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的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关键概念6 “情节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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