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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内幕信息”第一案:杭萧钢构案件查处始末

 认定“泄露”

  记者拿到的资料显示了“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签订300亿元大单”这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以及罗高峰向他人泄露这一内幕信息的过程。

  2006年11月,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下称中基公司)开始接触洽谈安哥拉公房项目由混凝土结构改成钢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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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月31日晚,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陪同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宴请公司独立董事竺素娥等人,从单银木等人谈话中获悉公司正在洽谈安哥拉合同,金额达300亿元。

  一周之后的2007年2月8日,经杭萧钢构公司与中基公司多轮谈判,双方就该项目的价格、数量、工期和付款方式等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这也正是中国证监会确认“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形成日。

  2月12日,罗高峰在与公司其他部门的工作联络中,进一步知悉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正在谈判安哥拉合同,涉及金额300亿元。当日下午,已从他人处知悉此事的陈玉兴致电罗高峰询问合同进展事宜,因罗高峰正忙,二人未能深谈。至下午17时许,罗回电话给陈,在谈及公司近况时,罗高峰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知悉的“安哥拉项目”信息泄露给陈。

  当晚,陈玉兴将从罗高峰处得知的信息包括信息来源告诉王向东,并下达2月13日买入杭萧钢构股票的指令。

  2月13日,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草签“安哥拉”框架协议。

  当日下午,杭萧钢构总经理周金法通知罗高峰次日参加安哥拉项目协调会,并告知合同已草签。罗在与陈玉兴通电话过程中,再次将合同已草签的情况泄露,陈遂叫罗获取合同文本。随后,陈玉兴将从罗高峰处得来的信息告诉王向东,指令王向东于2月14日将账户上的所有资金以涨停价买入杭萧钢构股票。

  2月14日,罗高峰到公司法务部询问合同标的、工期、施工分布等内容,并提出看一下合同文本,还要求电子文本打印出来或通过电邮给他,相关人员以保密为由拒绝。之后,罗又将公司开协调会和次日出公告及公告的具体内容泄露给陈玉兴,陈再告知王向东,指令王继续持有杭萧钢构股票。

  就在同一天,证监部门开始对杭萧钢构股价异动展开非正式调查。当天,听到消息的罗高峰立即更换了手机号码。

  2月15日,杭萧钢构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人民币约300亿元,该意向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大致两年。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

  证监会认定,2月8日至2月14日为“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

  2月17日,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签订了《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产品销售合同》、《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至今合同正在履行中。

  3月15日,陈玉兴从罗高峰处得知证券监管机构要调查杭萧钢构,遂将有关情况告知王向东并指令其次日卖出杭萧钢构股票。3月16日,王向东按照指令将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1896股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元。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认为,被告人罗高峰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故意泄露信息给知情人以外的人,造成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位参与庭审人士介绍,罗高峰当庭未作自行辩护。其辩护人对于指控被告人罗高峰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定性没有异议,但提出罗高峰有酌定从轻的情节,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理,判处缓刑。

  法院采纳了部分意见,认为被告人罗高峰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并非出于为己谋利之目的,在泄露内幕信息之时亦不确定陈玉兴会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认定: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至此,我国历史上第一例泄露内幕信息罪就这样无争议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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