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600477.SH)无疑创造了历史,不仅因其在中国证监会介入调查后股价仍旧连拉涨停,最重要的是,其成为我国第一例“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判例。
早在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案开出“公司40万、个人共70万元”的行政处罚罚单之时,市场曾一片质疑和指责,“违规成本太低、处罚力度太弱”等言论充斥坊间。殊不知,该案涉嫌内幕交易线索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等待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来自监管部门的信息显示,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案件依然是打击重点,而以尾市操纵和开盘价操纵为特征的新型操纵市场行为是近期监管部门的重中之重,其中已经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记者采访接近“杭萧钢构专案组”人士,试图解析“泄露内幕信息第一案”的查处始末,以此透视正在专业和成熟起来的公检法机关对资本市场违法案件的刑事打击。
大兵团作战
2007年4月28日,是中国证监会将杭萧钢构涉嫌内幕交易案正式移送公安机关的日子。
“证券犯罪侦查局当天即安排全面阅卷,分析证据材料,研究法律规定,论证侦办方案。第二天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案件承办单位和督办事项,经综合分析,决定将案件部署浙江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位接近公安部人士说。
案件查处部署工作迅速落实。
同年4月30日,证券犯罪侦查局召集浙江省公安厅、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案件协调会,部署交办工作。
5月1日,由浙江公安机关多警种组成的“杭萧钢构专案组”迅速成立,并在之后的几天连续召开案情分析会,拟定侦查行动方案,落实具体计划。
5月8日,在专案组统一指挥下,多警种兵分几路。一路奔赴杭州、上海等地集中抓捕,成功抓获涉案的陈玉兴、王向东和罗高峰等人。
一路从银行部门入手,查证资金流水,包括转账凭证、银行存取款明细、资金账户对账单等,深入调查嫌疑人王向东和陈玉兴之间从2004年初开始合作后的资金转款、利润分成和非法交易所得等证据。
相关人员在证券营业部的开户资料、下挂股东账户情况、交易流水、证券代理业务协议书等书证也迅速获取。
值得注意的是,杭萧钢构案不同于以往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己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形式,而是由证券事务代表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前任证券事务代表,后者再伙同他人共同买卖股票。对此类新型的内幕交易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更多经验可以借鉴,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挑战。
针对案件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的特点,公安机关多次提请证监会稽查部门参与研究,帮助专案人员迅速熟悉案情,补充所需专业知识,并对该案办理中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行政稽查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密切协作和相互支持配合,形成了打击合力,最大限度提高了侦办效率,也为以后打击证券犯罪案件积累了经验。”前述接近专案组人士说。
内幕交易类案件取证难已是举世公认的难题,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嫌疑人的口供,因此,审讯就成了公安人员要突破的又一难题。
实际上,此时罗高峰、王向东、陈玉兴等人已经建立了“攻守同盟”。
专案组充分研究了三人的性格特点及与本案的利害关系,选取陈玉兴和王向东作为重点工作对象,首要目标即是分割其“战略同盟”关系。
5月23日,王向东首先说出了与陈玉兴合作炒股的重要事实。同一天,罗高峰也开口承认泄露“杭萧钢构在洽谈一个300亿元的大合同”这一内幕信息给陈玉兴。至此,全案取得突破。
专案组趁热打铁逐步加大对陈玉兴的讯问力度并取得突破,陈玉兴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
与此同时,为防止出现口供反复而带来的印证证据欠缺,专案组采取自书、讯问和全程录音录像等方式相结合的方法,同步固定嫌疑人的口供,留下了最终认定内幕交易犯罪的直接证据。
5月24日开始,专案组结合三人供述,全面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6月11日,王向东、陈玉兴和罗高峰被依法批捕。
7月31日,浙江省厅将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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