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开发行证券名称及方式: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万元(含150,000.00万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内确定。
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及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一、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对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普通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万元(含150,00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方式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公司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数量和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5、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万元(含1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投资总额部分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九)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瑞华审字[2017]3702000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瑞华审字[2018]3711000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8年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及《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的要求,公司对报告期内相关会计科目的列报进行了调整:(1)将“工程物资”行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行项目;(2)新增“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和“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3)将原列报于“专项应付款”项目归至“长期应付款”项目;(4)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5)新增“研发费用”行项目;(6)在“财务费用”科目下新增“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7)将企业实际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从原作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变更为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
(二)报告期内财务报表
1、合并财务报表(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7】37020001号审计报告中,“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行项目单独列示;为保证数据可比性,上表中将2015年12月31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2、母公司财务报表(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三)合并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1、合并报表范围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为5家,具体情况如下:
2、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如下:
(四)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1、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的要求,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注: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基本每股收益=P0/(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2、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2、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注:2018年1-9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为年化值。
上述指标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各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4)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折旧+摊销(5)利息保障倍数=(税前利润+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6)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7)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五)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张,加之公司于2017年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规模不断增大。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及2018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分别为324,972.55万元、345,573.43万元、530,166.58万元和650,685.11万元。2016年末、2017年末以及2018年9月末,总资产较上期末分别增长了6.34%、53.42%、22.73%。2017年总资产增速较快的主要原因系公司2017年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在资产构成方面,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及2018年9月末,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4.27%、34.62%、50.05%和56.11%。2017年末和2018年9月末均呈现出流动资产占比相对较高的资产结构,主要原因系公司2017年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扣除首发上市的影响,报告期内,非流动资产占比相对较高,公司非流动资产主要由固定资产组成,符合公司所处的化工行业重资产的特点。化工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对资本性投入要求较高,因此,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结构与其生产经营特点相匹配。
2、负债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及2018年9月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135,908.51万元、125,935.77万元、144,748.18万元和183,027.07万元。
从负债结构来看,公司的负债以流动负债为主,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及2018年9月末,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61.20%、68.45%、69.89%和78.27%,占比相对稳定,符合所处行业的经营特点和负债结构。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及2018年9月末,公司的流动负债主要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短期借款以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合计占负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55.13%、52.21%、55.72%和56.58%,其中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系由向供应商正常采购形成。
3、偿债及营运能力分析(1)偿债能力指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短期偿债能力
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及2018年9月末,公司的流动比率分别为0.95、1.39、2.62和2.55,速动比率分别为0.59、0.83、2.11和2.14。2016年,公司偿债能力提升的主要原因系:随着下游钢铁市场的回暖以及部分焦化厂受环保因素影响而关停限产,促使焦炭等部分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公司销售收入和盈利情况也有了一定的提升,继而使得公司的流动资产和速动资产金额显著增加。2017年,公司完成首发上市,流动资产总额大幅提高,使得2017年末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上年末大幅提升。2018年9月末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与2017年末基本持平。
长期偿债能力
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及2018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41.82%、36.44%、27.30%和28.13%。2015年至2017年,公司资产负债率逐年下降,主要原因系:1)随着前期投资建设项目的投产,公司盈利能力逐步增强,以经营性现金流偿还银行贷款,使得负债总额降低;2)2017年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使得公司总资产的增幅超过总负债,因此2017年末资产负债率明显下降。2018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较2017年末略有上升,主要系公司新增短期借款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结构逐步优化,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逐渐增强。2015年至2017年,借款总额不断下降,利息支出随之降低,利息保障倍数逐年上升。2018年1-9月,利息保障倍数显著提高主要系公司盈利能力大幅提高所致。
(2)营运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资产周转能力指标如下:
注:2018年1-9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为年化值。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持续提高,总体回款速度较快。公司的下游客户多为实力较强、资信优良的钢铁企业、轮胎生产企业,公司与客户建立了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给予客户合理的信用期,并且不断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及催收,确保了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处于合理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的存货周转率总体保持稳定。2016年,公司存货周转率较2015年有所下降,主要系原材料煤炭、煤焦油价格上涨,公司年末存货余额增长所致。公司建立了合理的存货管理制度,根据销售情况和生产计划确定存货规模,不断加强存货管理,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优先消化库存,降低存货数量,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尽可能减少存货占用资金。
4、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利润表主要项目如下:
注:上表中各项目2018年1-9月同比增长系各项目2018年1-9月较2017年1-9月的比较值。
报告期内,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呈逐年增长态势,主营业务突出,净利润主要来源于营业利润,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好。
报告期内,得益于国家供给侧改革、基础建设投资的加大以及房地产的拉动,钢铁行业表现良好,加之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轮胎产销量的增长,公司收入规模逐年增长,盈利能力持续提升。
2016年,公司营业利润同比增长535.73%,主要原因系:2016年第二季度以来,随着下游钢铁市场的回暖以及部分焦化厂受环保因素影响而关停限产,公司焦炭等部分主要产品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
四、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万元(含1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投资总额部分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利分配情况(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现行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方面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满足公司现金支出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同时进行股票分红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项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预计(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超过5,000万元;(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4、股票股利发放条件:公司主要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履行上述现金分红之余,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增长超过10%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5、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形成决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1)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充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并说明利润留存的用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盈利转强时实施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补方案,确保公司股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红。
(2)公司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3)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应形成决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4)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8、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1、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1)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9,094.30万元,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1,227.73万元(含税)。
(2)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40,023.71万元。公司以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母公司)未分配利润的25%为利润分配的基数,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10,005.93万元(含税)。
(3)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29日的公司总股本675,939,4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0,206.69万元(含税)。
2、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21,440.34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54.07%,具体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三)公司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支出,在扩大现有业务规模的同时,用于新项目的建设,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特此公告。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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