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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峰被判20年,民意和司法究竟谁占了上风? | 小巴问大头

文/巴九灵 (微信公众号:吴晓波频道)

距离江歌死去1年零1个多月后的昨天,“江歌案”一审宣判,陈世峰被判有期徒刑20年。

随后,江歌母亲在日本记者俱乐部会议室举行记者见面会,称不接受死刑外其他判决,自己对日本法律很失望,且回国后将与刘鑫对簿公堂。

而刘鑫则在她的微博发布了长文《我是证人刘鑫!我不再沉默!案发现场》,讲述案发后的经历,称自己当时不知江歌遇害,也没有躲着江歌妈妈,最大的失误接受采访说出部分口供,但并未提及案发当时的情况。

宣判后,“江歌案”暂告一段落,但舆论对此一直没有停止讨论,从最初的被爆出刘鑫不肯见江歌妈妈,到江歌妈妈征集450万份死刑请愿签名,以及到前些天的庭审中,陈世峰说出“刘鑫将江歌推出门外,将水果刀递给江歌”等字眼。

案件错综复杂,旁观者不知真相,但大部分舆论的矛头指向——该死的人是刘鑫,陈世峰必须被判死刑。这些日子以来,舆论就如一把锋利的刺刀,比法律更早地刺向了刘鑫和陈世峰。

那么,陈世峰被判20年的依据是啥?到底是轻是重?一边倒的舆论是否对案件的宣判带来影响?来听听大头的分析。

  

蒋丰

《日本新华侨报》总编辑

陈世峰被判20年在日本属于“重判”

主要因为这六个原因

20年,这是一个不尽人意的判决,不能让江歌妈妈满意,也不能让关注此案的大多数中国民众满意。但这在日本大多数杀人案件的判决中已经属于“重判”了。按照日本《刑法》第199条的规定,杀人案判决是从5年起步的。

陈世峰遭“重判”原因如下:

江歌血案的核心证据,导致陈世峰遭到重判。检方坚持是“蓄意杀人”,辩方坚持是“第一刀致死”,属于“杀人未遂”,而法医提供的“尸检报告”则指出无法认定是哪一刀致江歌而死,进而指出在同一处竟有6刀连续捅入。专家指出,日本法院在有关杀人案件的判决中,检方和辩方的意见固然十分重要,但核心证据是来自法医的“尸检报告”。

陪审员致力于情的追究,导致陈世峰遭到重判。法庭上有专业出身的法官,还有来自民间人士的陪审员。这次陪审员对陈世峰杀人过后的表现极为愤慨。杀人后陈世峰并没有立即把受害者送往医院,也没有自首投案情节,反而是采取了一系列销毁证据的行为。

陈世峰法庭激怒日本辩护律师,导致遭到重判。陈世峰的日本辩护律师曾有另类打法,自己在法庭上“带哭”道歉,促使陈世峰“跟哭”道歉。但是,陈世峰的道歉不要说不能够令江歌妈妈满意,不能够令旁听的中国人满意,就是日本辩护律师也不能满意。

陈世峰法庭玩弄检方,导致遭到重判。在日本,对于伤害杀人案的认定,十分重视完整“证据链”的形成。陈世峰与其辩护律师一方面叙述了杀人过程,另一方面还叙述了四次销毁杀人凶器、服装等事实,摆出一副“我都告诉你们,你们却找不出来”,这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无赖姿态,分明是在戏弄握有公权的检方。

江歌妈妈态度的转变,导致陈世峰遭到重判。江歌妈妈在12月4日接受采访时表示:“我相信日本的检察官、法官,他们的智慧是不可能让陈世峰颠倒黑白的。”

中日关系的回暖,导致陈世峰遭到重判。江歌血案发生在中日关系回暖改善时期。这起看起来证据链还不完整的案件,如果判决过轻,势必会在中国引起强烈反响,给两国关系以及民间情感带来新的冲击。

  

任大刚

梨视频评论总监

冰川思想库研究员

基本的道德信条

在国人心目中的分量相当重

其实,公众更关心的是,刘鑫在案发之后将近一年时间,在江歌母亲多次请求见面的情况下,避而不见,公众认为这里面存在严重的道德问题,所以猛然间把批评的枪口对准了刘鑫。

但大众舆论对司法机关的判决几乎没有影响,这是因为:

 案件在日本审判,日本的法治环境是可以信任的;

 中国的舆论声浪,只属于中文世界,不可能在日文世界产生什么影响,不可能产生诸如“舆论影响司法”的情形。

我认为舆论的关注基本是正面的。首先,至少说明公众对“忘恩负义”之类的行为是有道德义愤的;其次,虽然公众在道德谴责中,也出现了打电话骚扰之类的行为,但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其三,对不道德行为进行谴责,本身也是在匡扶社会基本价值。

  

通常情况下,互联网上出现一边倒的情形只有两种:一种是是非分明,事件挑战公序良俗和基本的社会共识;另一种是事件的全貌被有意无意遮挡,公众只能看到其中一个方面。

江歌案在舆论发酵过程中,也存在案发当时事实不清的情形,但案发之后,刘鑫及其家人拒绝与江歌母亲见面的事实是清晰的,这就足以引发舆论一边倒的批判。因此,对互联网舆论,我倒不是很担心,因为如果是不公正的一边倒,更有利于舆论场中不利的一方公布全部真相。可怕的只在于,真相被刻意隐瞒,但江歌案不存在这个可能。

这件案子本身没有想象的那么复杂,如果不是刘鑫及其家人事后应对那么糟糕,根本不会有那么多的关注。这说明,基本的道德信条,在普通中国人心目中的分量,还是相当重的。

  

路锦辉

靖霖律师事务所

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只要司法者在法律框架内正当行使职权

舆论及民众都应接受

“江歌案”尘埃落定,和检方的量刑建议一致——陈世峰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作为专职从事刑辩业务的法律人,基于对日本刑事司法制度的了解,我对该结果并不意外。

而“江歌案”受媒体关注至今,网络舆论一边倒地朝向江歌,刘鑫与陈世峰处于千夫所指的境地,450万人联名要求判处陈世峰死刑。

这一幕并不陌生,我想起了之前的“药家鑫案”“马加爵案”“林森浩案”等,这样的情形在中国互联网舆论史上并非首次,只是这次的管辖法院不在国内,结果也并未如“大家”所愿陈世峰被判处死刑,而是有期徒刑20年,因为并非最终裁决,陈世峰最终是否会被判处死刑,还有待后续审判程序来裁决,不做过多讨论。

但我想谈谈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一方面司法审判讲求独立、公正,要尽可能排除案外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舆论监督又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司法也不例外,毕竟我们也碰到过“邓玉娇案”“许霆案”等。如何平衡二者关系,值得我们深思。

我认为不能把二者关系对立起来,它们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司法的独立公正需要建立在阳光公开的基础上,其内在并不排斥大众舆论,反而需要通过媒体将自身工作向民众展示,并取得民众的支持和信任。

另一方面舆论的监督亦由法治保障,没有完善的法治,舆论也不能做到自由的报道。同时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体现在对事实的客观报道,而非对结果的判定,只要司法者在法律框架内正当行使自身职权,无论结果如何,舆论及民众都应接受,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宣判后,根据民意调查显示,大部分民众明确表示虽然与预期不符,但仍服从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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