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四大疑惑拷问浦发女副行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在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的女副行长马益江一审获刑的背后,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人的巨额损失,颇为蹊跷的是,当地有关部门仍然无法向公众交代案件背后的四大疑惑。
一个支行女副行长,如何撬动60余亿元的资金杠杆?
2013年5月,本刊以《中原非法集资第一案悬疑》为题,报道了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原副行长马益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余亿元,并最终给受害人造成巨额损失一案。
出生于1975年的马益江,曾经是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的女副行长。这位年轻的副行长,年轻有为且信誉度极高,其负责的贷款业务,业绩长居郑州浦发银行各支行之首,马因此也被授予多种荣誉称号。
根据法院文书认定与受害人反映,从2009年上半年开始,身为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女副行长的马益江结识了鲁泊麟,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鲁,身份为河南省德麒投资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的负责人。
二人结识后,为了鲁泊麟经营与投资过程中用款方便,马益江向社会吸收资金,将所吸收的资金转给鲁泊麟用于投资经营,鲁泊麟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支付高息。2009年9月至2011年11月,马益江先后向69个集资户吸收资金,累计吸收资金63.9亿余元。
直至案发,除了公安机关追回现金3600余万元及冻结相关资产,马、鲁二人尚有5.38余亿元无法兑付。
2013年4月23日,金水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第一被告人马益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鲁泊麟则因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二人随即以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但是,伴随着马、鲁二人进入司法程序,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很快将马益江开除,并且马益江在网上的所有信息皆被删除。受害人告诉《法人》记者,此前在网上所有显示马益江“光辉业绩”的信息忽然在一夜间消失殆尽。他们认为,这是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在摆脱自己与马益江关系的一种“拙劣”做法。
2013年1月10日,浦发银行郑州方面就此事发布声明称,该行将继续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并将以此为戒,持续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该声明还称,该行郑州分行业务正常。
受害人所遭受的巨额财产损失,获得赔偿希望由此变得渺茫。2013年4月中旬和9月中旬,《法人》记者两次赴河南郑州调查此事,始终无法拨开重重迷雾,随着调查的深入,案件背后的四大疑惑浮出水面。
疑惑一:鲁泊麟投资房地产等为何不赚反亏,由受害人买单?
在当地房地产行业疯狂赚钱的这几年,为何鲁泊麟不但没有赚钱,反而造成巨额亏损,并且由受害人买单?
根据司法机关认定和受害人反映,马益江与鲁泊麟吸收的资金多达63.9亿余元,用于投资房地产、工程等相关项目,其中包括鲁泊麟旗下的河南华隆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货栈街与张庄西街西一块46.3亩的住宅用地;河南华隆储运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货栈街与张庄西街西一块40亩的仓储用地;河南晟裕黄河公路大桥有限公司曾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7782万元的价格,拍得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孙口黄河公路大桥项目,该大桥的水下工程基本已经建造完毕;焦作星凯置业有限公司投资焦作红星美凯龙项目3000余万元。
受害人指出,这些年河南郑州等地投资房地产的商人赚得盆满钵满,为什么鲁泊麟却不但不赚钱,反而亏得一败涂地,以至于出现5.38余亿元的巨额亏空,鲁泊麟通过马益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得的巨额资金,到底流到哪里去了?以至于这些亏空要受害人买单?
疑惑二:鲁泊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为何还能违法转移资产?
据受害人向《法人》记者披露,马益江在被群众扭送至司法机关的2011年10月21日当天,马委托其父通过信电形式向司法机关投案。记者通过查询法院判决书发现,法院认定马益江的确有投案的行为,并最终被认定为自首情节,在量刑时法院对马益江予以从轻处罚。
但受害人指出,蹊跷的是马益江投案与扭送的时间太巧合,投案背后是否意味着马益江已经对相关资产进行非法处理,然后准备从容投案;而受害人认为,就在马益江与鲁泊麟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还明目张胆地大额度转移资产。
证据显示:2011年8月19日,河南省德麒投资有限公司与刘长江、刘俊峰父子签订一份河南晟裕黄河公路大桥股权转让合同,德麒公司与张红霞于2010年12月27日将以7782万元拍得的黄河大桥100%股权以50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刘长江父子。受害人认为这显然不符合市场规律。
2011年9月30日,河南省德麒投资有限公司再次与刘长江、刘俊峰父子签订一份河南华隆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刘长江父子以5000万元的价格购得华隆储运德麒公司51%、鲁泊麟9.4%、郑德强19.6%的股权,其中刘长江占51%;刘俊峰占29%。受害人认为这起交易显然低于市场价格。
2011年2月,鲁泊麟与郑德强购买华隆储运有限公司100%股权,其中鲁泊麟占60%;郑德强占40%。2011年8月2日,鲁泊麟将其30.6%的股权、郑德强将其20.4%股权转让到德麒公司。
不过在2012年4月7日,买受人郑德强出具“本人郑德强所持有的河南华隆储运有限公司的60.8%的股权实际为鲁泊麟所有。本人愿意配合公司及鲁泊麟办理股权转让及备案手续”的证言,充分证明了华隆储运公司的股权全部为鲁泊麟所有的事实。
受害人指出,上述项目全是鲁泊麟拿受害者的资金购买的,全部属于被追缴的赃物。
令人感到蹊跷的是,鲁泊麟即使处于刑事强制措施过程中,却依然能够大摇大摆地恶意转移资产,是谁放任他从事这一系列的违法行为?
而且,根据鲁泊麟在2012年4月份的一份汇报显示,他已还款4800万元给5人。受害人质疑,4800万元为何不是按比例还给53名直接受害人,而是仅还了5人,这5人究竟又是哪些人?
受害人还指出,根据司法惯例公安机关查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后,应当及时向受害人兑付,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为何受害人多次提出及时兑付受侵害财产,却遭到办案机关的拒绝?
疑惑三:为何多部门离奇拒绝采访?
2013年4月中旬,《法人》记者赴河南郑州调查此事,意外被相关部门拒绝采访。
9月中旬,在马益江、鲁泊麟案件一审判决后,《法人》记者再赴河南郑州调查此事,再一次遭遇千奇百怪的拒绝采访理由。
面对记者的来访,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新闻科值班人员在一审时拒绝记者的理由是“案件正在审理中”;一审判决后,其拒绝媒体采访的理由是,“案卷已经移送到二审法院,办案法官记得不是很清楚了”,因此不便于接受采访。
郑州市中级法院的新闻处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案件正在二审过程中,不便于接受采访,对记者“不问实体审判,只了解赃物赃款是否随案卷移转的程序性问题”拒绝回答。
河南省银监局值班人员经请示上级领导后,给记者的答复是,“专门接待媒体的两位工作人员都培训去了,只有他们才能接待媒体记者的来访,他们不在,这项工作就停顿下来了。”
而郑州市公安局宣传处值班人员告诉记者:市里面有规定,公安局接受采访必须经得市委宣传部同意,否则不能接受采访。
在《法人》记者离去后,郑州市公安局宣传处相关负责人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该案是由郑州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公、检、法共同办的案件,有什么问题只能由郑州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回答。”
随后,记者来到郑州市委宣传部,值班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没有听说过这个机构,待与相关部门衔接后再与记者联系。随后记者留下了有效联系方式,但时至发稿时止,记者并未接到郑州市委宣传部方面的任何回复。
至此,当地公安、法院、银监等多家单位毫无例外地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在此背后,有何神秘力量操控令所有单位三缄其口?
疑惑四:为何一临时机构能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
根据郑州市公安局宣传处的答复,“该案是由郑州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公、检、法共同办的案件,有什么问题只能由郑州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回答。”那么,这个背后令所有单位三缄其口的,是否就可以推定为“郑州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呢?
记者随后通过多种途径,希望联系郑州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4月18日下午,《法人》记者赶到原郑州信息工程学院院内,在这里,没能找到郑州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
但《法人》记者意外获悉,该机构是由郑州市政府临时组成,其负责人由郑州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但时至9月中旬,《法人》记者即使通过郑州市委宣传部,同样无法联系到该机构的负责人。
令人不解的是,由市政府临时组成的机构,竟然“协调公、检、法共同办案”,并“有什么问题只能由郑州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回答”,
“可见该机构的权力之大、霸气之足,但为何就是这样一家强大的、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的临时行政机构,却让人难以寻觅其影踪?为何我们受害人巨额损失无人过问?”一位受害人代表对《法人》记者说。
新闻回顾:
2013年1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存款案。案件的主角,是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副行长马益江。
法律文书显示,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21日,马益江在担任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副行长期间,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总额达到63.95亿元。
由于马益江将非法吸收的存款用于放高利贷,后来资金链断裂,累计未得到偿还的存款余额超过10亿元。
资料显示,马益江案的直接受害人达56人,其中还有七到八家担保公司,而实际受害人难以统计。
以往的河南担保事件中,担保公司都是受声讨的对象,而在马益江案中,竟然多家担保公司成了受害人。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