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中国银行大同市分行副行长郑某某因挪用公款36万元,受贿近1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系国有出资企业,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郑某某于2006年4月至今先后任中国银行大同分行营业部主任、个金部主任、副行长,被逮捕时任大同分行副行长。
以儿出国留学名义挪用银行公款
经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郑某某从2011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以儿子出国留学的名义贷过四笔款,每次均贷款36万元,期限均为一年。
其中,第1和第2笔均是以儿子的存单作质押,后在贷款后将质押存单提前解冻,第3笔贷款是以不知情的客户的存单作质押贷款后,质押存单当日即解冻,第四笔贷款中他人存单没有经过冻结即取得了贷款,多次挪用公款后,郑某某每次都是用后面挪用的公款去归还前面的。
郑的下属任某在证言中表示,2011年11月的一天,当时郑找到自己,让给做一笔存单质押贷款,任某答应了。任某认为自己以押品悬空、盗用他人账户和以小变大等方式违法贷款的事情郑某某都知道,所以郑才让自己给其办理的贷款。
法院认为,存单的短暂质押或部分质押只是获取贷款的一种手段,以上行为是郑利用职权之便进行的,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被认定为36万元。
多次收贿下属“关系维护费”
受贿方面,郑收受下属任某财物共计近13万元,其中包括为郑偿还贷款的近11万元,以及2015年任某送给郑的2万元打牌钱。
任某在案件证言中称,郑某某的上述贷款中,自己曾多次帮其偿还部分贷款及利息,其中包括2015年贷款到期后,郑某某给任某30万元,但说剩下的钱让任某给补上,任某就用自己的银行卡给还款账户上打了7.2万元,郑某某还说需要点钱,任某就又打了郑1.8万元现金凑个整数。
任某表示:“到目前为止,给郑某某的17万元没跟他要过,因为以前郑曾帮助过自己,而且对自己处理贷款时的违规手段都非常清楚,从来没有制止过,每次也都给顺利的审批了,所以就相当于给郑某某的好处费,用来维护关系”,所以上述送贿行为,任某认为郑实际上就是跟自己要钱。
不仅如此,两人曾经在分行营业部时,郑是核准人,任某是客户经理,每放出去一笔贷款,任都要给郑2万元好处费,任某表示这样的回扣有多少笔都记不清了。
由于上述两人存在部分供述不一致,因此部分金额不被认定为受贿数额。综上,法院认定郑某某收受任某贿赂金额共计129120元。
2017年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案做出初审判决,郑某某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郑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及受贿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郑某某退还的款项205320元,其中129120元系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76200元依法发还给郑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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