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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新规明年实行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

  据了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施行的原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等。新《办法》的实施对于堵塞税收漏洞,严格税收管理将起到关键作用。

  针对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日趋严重的现象,《办法》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办法》还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据了解,目前比较常见的虚开行为是在发票联多开金额(多报销)而在记账联和存根联上少开金额(少缴税),形成“大头小尾”,很难一一查证。近几年,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试点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也可借此直接监控纳税人开具的发票联信息,不必再依赖记账联和存根联信息,效果较好。因此,《办法》增加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同时,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也作了进一步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发票违法行为,《办法》中加大了惩罚力度,其中就包括,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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