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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尚有一定赔付能力 烯碳新材受损股民可加入维权

  编者按:曾经为A股市场上市公司一员的烯碳新材(000511)虽已经退市,但仍有一定赔付能力,维权律师依然建议相关受损股民进行起诉,并且可以追加一些有赔偿能力的责任人为被告。《投资快报》抱团取暖维权平台持续开放征集亿晶光电(600537)、天成控股(600112)、ST三维等公司的受损股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切勿错过索赔机会。

  本版记者 余以墨

  退市尚有一定赔付能力

  烯碳新材受损股民可加入维权

  曾经为A股市场上市公司一员的烯碳新材目前已经退市,此前因为虚假陈述遭遇证监会处罚。不过,维权律师表示,退市仅意味着公司股份不能在主板交易,对于其法律责任以及偿付能力并没有直接影响。据了解,烯碳新材目前的净资产并不低,应当具备一定的赔付能力。

  2016年10月14日,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烯碳新材”,股票代码:000511)公告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2017年6月20日,烯碳新材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7年12月27日,烯碳新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公告》称,2017年12月25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5号),烯碳新材存在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

  经证监会查明,烯碳新材共存在以下两项违法事实:1、烯碳新材的2015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实。2、烯碳新材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其中包括:烯碳新材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对外投资事项,以及控股子公司重大对外借款事项。

  对此,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认为,烯碳新材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隐瞒了公司的相关投资及资产信息,容易导致投资者对烯碳新材股价产生错误的预期判断,进而引发投资者的经济损失。虽然近期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来看,法院认为烯碳新材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此判决并非终审生效判决,最终结果应当由沈阳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认定。

  张律师指出,如投资者对烯碳新材的赔付能力存在担忧,可以考虑追加一些有赔偿能力的责任人为被告。张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规,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存在参与虚假陈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以及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也要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张律师还提出,由于烯碳新材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事项的行为属于消极的虚假陈述行为,该行为实施日的确定应取决于信息披露的法定期限。在法定期限未予公告的,即构成消极的虚假陈述行为,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日期即为消极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因此张律师认为,在2015年11月12日至2016年4月30日之间购入烯碳新材股票的投资者,可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进行索赔诉讼咨询。

  据悉,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保护中心的张鹏律师,于2018年受聘担任证监会直属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另外该团队的主办律师还受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议调解员”、“中国期货业协议调解员”、“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成功调解了多起大广东有重大影响的证券期货纠纷案件。

  粤传媒(002181)收购过程存信披问题

  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6年10月19日晚,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股票代码:002181)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受立案消息影响,10月20日粤传媒股票日跌幅高达6.14%,收盘价为7.8元/股。历经两年多的时间,在2019年2月27日,粤传媒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27号。因粤传媒在收购上海香榭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的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拟对粤传媒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证监会对其行政预先处罚内容,主要违法事实有:一、香榭丽方面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粤传媒2013年和2014年披露的《收购报告书》、《630审计报告》、《2013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等文件以及粤传媒2014年年报、粤传媒2015年半年报存在虚假陈述。二、粤传媒完成对香榭丽的收购后,自 2014年7月1日起,粵传媒将香榭丽财务数据纳入合并会计报告编制范围。香榭丽方面的合同造假行为此时仍在持续,并通过共计108份虚假合同虚增净利润共计25,526.27万元,导致粤传媒2014年年报和2015年半年报信息披露违法。三、香榭丽为叶玫2000万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情况在粤传媒收购香榭丽事项的相关文件之中未被披露等违法行为。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向记者介绍,粤传媒此次的虚假陈述责任完全是由于香榭丽的虚增利润等造假行为所导致,并且早在粤传媒受到证监会的拟处罚前,时任粤传媒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相关责任人员皆因受贿罪或行贿罪或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等受到刑事处罚。如此严重的造假行为,导致其股价也产生了较大的波动,不少投资者因此遭受巨大的损失。

  黄律师指出,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东方证券的控股子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因在担任粵传媒财务顾问期间,未勤勉尽责,为粤传媒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的上述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于2018年11月14日被证监会处罚。黄律师提出,一旦证监会对粤传媒的正式处罚落地,投资者可将东方花旗作为共同被告,对粤传媒与东方花旗一并提起损失赔偿诉讼。因此,在2013年10月28日之后、2016年10月20日前买入粤传媒股票,且在2016年10月2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开始着手准备相关索赔诉讼材料。由于香榭丽的亏损严重影响了粤传媒的业绩及盈利,面对因虚假陈述带来的大批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粤传媒仍需承受不小的经济压力,因此受损投资者可提前做好准备,以便赶上第一批索赔诉讼。

  三公司索赔前置条件达成

  抱团取暖维权平台持续征集中

  相对于以上两家公司而言,已经确定收到行政处罚,并且公司仍正常在A股市场运行的上市公司,索赔信息相对更加明确。以下三家公司《投资快报》抱团取暖维权平台持续开放,征集受损投资者。

  天成控股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12,以下简称“天成控股”或公司)于2018年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80009号),对公司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业绩披露差异进行立案调查。历时数月,天成控股于2018年11月29日发布公告,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12号)。

  据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介绍,此次天成控股被处罚的事宜属于业绩预告存在虚假记载,导致公司股价虚涨。其实早在2018年10月17日,天成控股就已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133号),因此此前若有受损投资和已将所有准备材料准备妥当的,将尽快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邓律师认为,如果投资者在2017年1月26日到2017年4月24日之间买入天成控股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目前已可正式提起索赔诉讼。

  亿晶光电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37,以下简称“亿晶光电”)于2017年6月21日晚间,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调查通知书。2018年4月25日亿晶光电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对亿晶光电顶格行政处罚。此后不久,亿晶光电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5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 1号)。

  通过对亿晶光电的违规行为分析,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表示,亿晶光电早在2017年5月份就股东转让股权及质押等相关事项接受中国证监会的问询函,而公司最终仍因此行为而遭受了中国证监会的顶格处罚。张律师还提及,虽然亿晶光电的注册地在宁波,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的辖区为宁波中院,但由于亿晶光电的实际办公地位于南京,并根据已有案例显示,亿晶光电的管辖法院应当为南京法院。根据公开报道显示,南京中院是国内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之一,例如投资者诉海润光伏、宝利国际(300135)、南纺股份(600250)、超日太阳、文峰股份(601010)、三房巷(600370)等多起重大影响案件。张律师建议,在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6月21日买入亿晶光电股票,并在2017年6月22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登记。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确定为准。由于亿晶光电目前已有不少投资者向中院提起索赔诉讼,亿晶光电同意在他们认可的时间范围内,他们愿意与投资者达成和解。

  ST三维(山西路桥)

  山西三维(000755)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路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自2018年11月14日起,公司证券简称由“*ST三维”变更为“山西路桥”,公司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0755。山西路桥(000755)在2018年6月22日收到山西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03号),指出山西路桥在2014-2017年,陆续收到7份由洪洞县环保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约286万。然而,山西路桥在2014-2017的年度报告并未如实披露其多次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日常生产经营中排污超标情况时有发生的相关内容。2018年10月10日和11月7日,山西路桥分别公告其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相关原告认为,公司收到山西证监局【2018】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购买了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遭受了损失,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综合各方面数据,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8月13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买入山西路桥股票,并在2018年4月18日(含当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的。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股民,可咨询专业律师团队,以免错失最佳索赔机会。

  ST天业罚单还未落地

  受损投资者可密切留意

  2018年5月3日,山东天业恒基股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业”,股票代码:600807)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截止发稿之日,ST天业仍未收到证监会的正式处罚。

  据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介绍,2017年12月ST天业发布停牌公告,宣称进行股权转让,到2018年4月发布年报时,被负责审计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审计报告,随后爆料出违规转让股权,以及涉及51亿资金被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违规担保等,这些情况都标明公司存在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等违法行为。在这些情况被曝光以后,ST天业便受到了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另外,自ST天业于2018年5月复牌以来,其股价出现了连续的下跌,不少投资者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因此黄律师认为,在2018年5月3日之前持有或卖出ST天业股票的投资者,可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进行索赔预登记。等到证监会的处罚正式落地后,提前登记的投资者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发自 投资快报)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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