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烯碳新材投资者索赔开始启动

  *ST烯碳于2017年6月20日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7]65号)。经查,*ST 烯碳涉嫌存在报告财务数据不实、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对外投资事项、重大对外借款事项等多项违规事实,证监会拟对*ST烯碳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对法定代表人范志明、总经理王大明等多名负有责任的高管也将处以罚款及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证监会查明的*ST烯碳违规事实,结合投资者索赔的法律规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宣布开始启动烯碳新材(000511,股吧)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诉讼。臧小丽律师认为,目前可以主张索赔的*ST烯碳投资者是: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期间买入烯碳新材股票(代码000511),并且在2016年7月1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另外,臧小丽律师指出:在2017年5月13日之前买入*ST烯碳股票,并且在2017年5月1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律师目前受理索赔的预先登记,待证监会立案调查程序结束之后再启动索赔诉讼。

  证监会认定烯碳新材存在涉嫌虚报资产等多项违规事项

  *ST烯碳,公司全称是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年以来,该公司的负面信息一直不断,公司曾于2016年10月13日、2017年5月13日两次遭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曾多次认定烯碳新材信息披露违规并作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此次,*ST烯碳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意味着2016年10月13日的立案调查结束。

  证监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ST烯碳涉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实。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一)未按规定核算支付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融资服务费;

  (二)未按规定核算支付沈阳市和平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拆借费;

  (三)未按规定核算支付本溪市溪湖区百信贸易商行的利息;

  (四)未按规定核算支付成都市明迪飞商贸有限公司的资金拆借费用;

  (五)未确认多名高管及员工工资及绩效等费用。

  上述五项会计处理导致*ST 烯碳2015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资产1,795.24万元,少计负债172.5万元;合并利润表虚减期间费用1,967.74万元,虚增净利润1,967.74万元,占*ST 烯碳2016年4月30日披露的2015年净利润的868%。

  二、*ST 烯碳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

  (一)*ST 烯碳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对外投资事项2015年11月10日,*ST 烯碳与恒荣(香港)有限公司、天津银瑞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西华碳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合同》,共同设立西华碳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约定*ST烯碳认缴出资1.8亿元人民币。该项对外投资协议金额1.8亿元,占*ST 烯碳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9%。

  (二)*ST 烯碳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对外借款事项

  2016年4月26日,*ST 烯碳控股子公司北京银新与盘锦中跃光电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北京银新于2016年4月26日将3.85亿元款项借给中跃光电,借款期限不超过30天,借款利息400万元。同日,北京银新、中跃光电及中跃投资签订《担保合同》。上述对外借款协议,合同金额3.85亿元,占*ST 烯碳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5%。

  *ST 烯碳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两项信息。

  针对以上证监会认定的违规事实,臧小丽律师认为,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是: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期间买入烯碳新材股票(代码000511),并且在2016年7月1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烯碳新材仍可能存在其他违规事件

  由于中国证监会两度宣布对烯碳新材进行立案调查,针对第一次被立案调查 的结果已经出具,而第二次立案调查(指烯碳新材2017年5月13日立案调查公告)尚在进行中,证监会调查结论尚未公布。臧小丽律师认为,不排除烯碳新材后续还会有新的违规事实被发现的可能性。针对烯碳新材第二次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调查事件,臧小丽律师认为可能获赔的投资者是:在2017年5月13日之前买入*ST烯碳股票,并且在2017年5月1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臧律师建议,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先不要加入索赔诉讼,待证监会立案调查结果公布再主张权利,目前律师受理该时段的投资者索赔预先登记。

  *ST烯碳股票索赔投资者资料准备

  欲参与烯碳新材虚假陈述股票索赔的投资者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 买卖烯碳新材(000511)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000511股票的时间、成交价格、证券代码、股数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出具的开户信息表或证券开户确认单一份;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ST烯碳虚假陈述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9 153 1620(可加微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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