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9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在合议庭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被告人吕涛、解洪淋、杨英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他们的行为系郭文贵授意或指使,三被告人系从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盘古氏案一审宣判 涉事的高级干部被判刑公司也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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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和三名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对办案机关依法文明办案、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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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据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吕涛、解洪淋、杨英受郭文贵指使,以虚假的合同、伪造财务报表、伪造印章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及金融安全,依法均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吕涛、解洪淋使用伪造的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数额较大,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外汇管理秩序,均构成骗购外汇罪。被告人吕涛、解洪淋均系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吕涛、解洪淋、杨英犯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吕涛、解洪淋犯骗购外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涛、解洪淋、杨英在单位犯罪中,受郭文贵指使实施骗取贷款犯罪行为,应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涛、解洪淋受郭文贵指使实施骗购外汇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中附加刑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解洪淋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吕涛、杨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三人均认罪悔罪;涉案贷款已全部归还,据此,可对被告单位、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45亿元;
以骗取贷款罪、骗购外汇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吕涛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以骗取贷款罪、骗购外汇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解洪淋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杨英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另据记者从有关司法机关获悉,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系列案又有三起案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其中,大连市检察机关已决定对北京盘古氏公司有关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依法提起公诉,河南省开封市检察机关已决定对郭文贵为实际控制人的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及职员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依法提起公诉。此外,该系列案中有关犯罪嫌疑人涉嫌强迫交易、行贿、挪用资金、非法拘禁等案件,有关司法机关正在依法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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