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近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苏利明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被告人苏利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达981.24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苏利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据案情介绍,行贿主体还涉及上市公司四川广安爱众(600979,股吧)股份有限公司。
广安爱众4.23-0.47%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利明,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共四川省广元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广元市第六届人大代表(2014年4月28日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住广元市利州区。
经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利明利用担任中共四川省邻水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区委书记、中共四川省广安市委常委、中共四川省广元市委常委等职务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土地变更性质、案件查办、干部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张某1、汪某2等人人民币981.2378万元及虫草、包、手表等物品,其中,最高受贿金额可达209万元,最小受贿金额为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3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吴和坤在该市苍溪县经营的猕猴桃种植基地解决用水问题提供帮助,2014年春节期间收受吴和坤现金2万元。2008年至2012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其驾驶员贾某承接工程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贾某现金208.84万元。
此外,2007年至2014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对广安爱众的发展予以关照,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3现金、商场购物卡共计30.8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利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苏利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二、对侦查机关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苏利明受贿所得人民币180.51万元、符荣华在华西证券广安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名下资产及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长路59号2栋1单元21-3号商品房一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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