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2003年始,前浙江义乌市市长、台州市长吴蔚荣利用职务便利,受贿13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今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纸文书公布了该案细节,其中,在2008年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稠州银行)的内部股份认购中,吴蔚荣受贿获益130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稠州银行前身为义乌市稠州城市信用合作社,2005年完成股份制规范化改造,浙江伊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厦公司)为第一大股东。2006年8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挂牌。
稠州银行董事长金子军在该案证言中表示,2007年底2008年初,稠州银行需要增资扩股,伊厦公司实控人寿某作为银行第一大股东,从银行要了2000万股去“卖人情”(就是把这部分股份给关系好的领导或朋友,由其认购)。
2007年下半年,寿某向时任义乌市市长吴蔚荣提议,由自己提供内部股份购买权,吴某提供资金,购买稠州银行股份,收益由吴蔚荣与吴某平分,吴蔚荣表示同意。寿某称:“稠州银行经营状况较好,又有运作上市的打算,前景不错,社会上的人要买这个股份是买不到的,股份价格肯定会涨上去,能够从中赚不少钱。”
后吴某以每股1.56元的价格购买了900多万股稠州银行股份,2009年再以每股4.5元的价格出售了所有股份,获得收益2916.48万元。按照约定,其中的1300万元被送给吴蔚荣,吴予以收受。
稠州银行董事长金子军表示:“按照规定,银行的股份只能转给内部员工,不能转给社会人员和法人。为了规避这项规定,当时操作时,先把股份转给银行内部员工,再转给吴某,这个转让过程内部员工不知情,具体是办公室操作的。”
经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吴蔚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1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吴蔚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赃款1300万元及相关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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