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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天化集团原副总受贿268万 中国中铁孙公司副总行贿50万

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李欣雁受贿

  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消息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26日发布刑事判决书称,原赤天化集团副总经理李欣雁在担任贵州天峰化工董事长及贵州赤天化集团副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约268万元,贵州六盘水中院判决李欣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54万元、2万美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欣雁,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县人,大学本科文化,原系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经贵州六盘水中院审理查明,李欣雁在担任贵州天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及贵州赤天化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贵州金某1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54万元和2万美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9年,福建安装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吴伙金为承接金某1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成品贮运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请时任金某1公司董事长的李欣雁帮忙,李欣雁就给金某1公司副总经理饶某打招呼让关照吴伙金,后福建安装公司顺利承建该工程。为表示对李欣雁的感谢,同时也为了请李欣雁帮忙尽快安排支付工程尾款,吴伙金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杨某1、雷某、吴某1商议送给李欣雁50万元,并以虚列劳务工资的名义支出,送给李欣雁现金人民币50万元。

  二、2009年7月,中铁二院成都公司与金某1公司合作共建铁路专用线项目,后因国家政策调整,该工程由金某1公司独资承建,中铁二院成都公司承担工程总承包工作。2011年3月,中铁二院成都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中铁八局二公司和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主要工程由中铁八局二公司完成。在施工过程中,中铁八局二公司副总经理杜某请时任金某1公司董事长的李欣雁在工程协调、验收、结算及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以便能及时得到工程款和顺利验收。2013年12月的一天,为表示对李欣雁的感谢,杜某送给李欣雁现金50万元。

  三、2010年,云南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启迪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邱某的介绍协调下,挂靠中铁二局(600528,股吧)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金某1公司桐梓煤化工项目一期工程铁路专用线鞍山隧道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邱某找到时任金某1公司董事长的李欣雁,请其在鞍山隧道工程资金拨付及邱某的四川启迪公司承接金某1公司尿素运输、装卸物流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同时,邱某多次向李欣雁提出,将来铁路专用线项目完工后,由其代管物流业务,李欣雁同意。2010年8月的一天,为表示对李欣雁的感谢,邱某在贵州天怡豪生大酒店送给李欣雁现金50万元。

  四、2008年,个体承包商杨某4向时任金某1公司董事长的李欣雁提出想承接金某1公司桐梓煤化工公用工程项目取水管线工程,李欣雁同意并安排饶某具体落实。2009年8月,杨某4挂靠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为表示对李欣雁的感谢,同时也为了能在工程承建上继续得到李欣雁的关照,杨某4于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李欣雁位于桐梓县金某1公司宿舍内送给李欣雁40万元。为掩饰行受贿事实,李欣雁以其二弟李小川的名义给杨某4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7月,杨某4到省纪委配合调查,李欣雁担心会牵连到自己,与其大弟李某1在遵义市凤凰山“露天茶馆”将40万元退还给杨某4。

  五、1999年至2004年期间,张某1在时任天峰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李欣雁的关照下,挂靠贵州化工建设公司承接了天峰公司的维修项目工程。2008年,张某1找到时任金某1公司董事长的李欣雁,表示想请其帮忙介绍工程做,后李欣雁给华某1公司项目经理闫某,4打招呼,闫某,华某1公司中标的金某1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气化、空分装置(A包)工程中的综合楼、土建及地下管网项目分包给张某1承建。2009年,张某1又找到时任金某1公司董事长的李欣雁,表示想承接金某1公司应急楼工程项目,李欣雁就给分管基础建设的副总经理张某2打招呼,后张某1顺利承建该工程。2000年至2012年期间,为表示对李欣雁的感谢,张某1分17次共送给李欣雁现金27万元。

  六、2007年7月,贵州电建一公司承建了金某1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场平及边坡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后电建一公司副总经理朱某1找到时任金某1公司董事长的李欣雁,请其在工程进度款、尾款拨付及工程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以便能及时得到工程款和顺利验收。同时,朱某1向李欣雁提出,希望金某1公司在场平工程资金结算上少扣减工程款、少罚款,李欣雁同意。2009年至2011年期间,为表示对李欣雁的感谢,朱某1分两次送给李欣雁现金共计21万元。

  七、2007年,贵州新联公司从电建一公司承建的金某1公司场平工程中分包到部分工程项目。2007年底的一天,为感谢金某1公司董事长李欣雁同意新联公司分包承接该工程项目,同时也为了请李欣雁在工程验收、结算及工程款拨付方面给予关照,新联公司总经理井某在贵阳赤天化集团楼下送给李欣雁现金5万元。

  八、2009年的一天,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代销员丁某到贵阳请时任金某1公司董事长的李欣雁帮忙介绍电缆销售业务,并送给李欣雁一张存有10万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后李欣雁给华某1公司项目经理闫某,4和电建二公司副总经理蒙某打招呼让关照丁某,丁某顺利得到两家公司承接的金某1公司工程电缆供应业务。

  九、大约2009年,个体承包商李某2在金某1公司工地上认识了李欣雁,为了今后得到金某1公司煤炭供应和收购金某1公司硫磺的生意,李某2多次请李欣雁给予关照,李欣雁表示同意。2011年1、2月份的一天,为表示对李欣雁的感谢,李某2在贵阳市都司路附近送给李欣雁现金1万元。

  十、2008年,北京华某2公司承接了金某1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水处理装置总承包工程。2008年上半年,武汉江某公司副总经理朱某2请时任金某1公司董事长的李欣雁帮忙向华某2公司打招呼,从华某2公司中标的水处理工程中分包除盐水处理工程项目,李欣雁就给华某2公司总经理金某2打招呼关照朱某2,后江杨公司顺利承接该工程。2008年8月的一天,为表示对李欣雁的感谢,朱某2在贵阳送给李欣雁2万美元。

  贵州六盘水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欣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54万元、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3.7306万元),共计人民币267.7306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照《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欣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二、被告人李欣雁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54万元、2万美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姜宁宁 HF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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