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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长庆油田审计处长弟弟受贿 获刑3年二审维持原判

长庆油田公司审计处处长施菊英弟弟受贿118万获刑3年中石油长庆油田审计处处长施菊英弟弟受贿118万获刑3年

  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消息 3月27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对施雪冲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施雪冲利用时任长庆油田公司审计处处长的其姐施菊英职权形成影响力,收受贿赂赃款118万元。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书显示,扶风县人民法院审理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施雪冲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6)陕0324刑初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施雪冲不服,提出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9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施雪冲在长庆石油勘探局矿区事业服务部燕鸽湖物业服务处工作期间,利用时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审计处处长的其姐施某职权形成影响力,通过长庆油田公司下属釆油厂的李某、王某等人职务上的行为,帮请托人郭某、张某承揽水源井工程,先后5次收受郭某、张某共计118万元。所得赃款用于朋友借贷及家庭日常消费。

  (一)收受郭某人民币27万元的事实

  1、2009年年初一天,郭某找到赵某(另案处理),让其帮自己的井队承揽水源井工程。赵某找到施雪冲帮忙,并承诺事后支付好处费。施雪冲应允后,找到时任长庆油田公司第一釆油厂(以下简称釆油一厂)产能建设项目组副经理的李某,称想承揽该厂水源井工程,请其帮忙。李某让施雪冲等待消息。后李某得知施雪冲之姐是长庆油田公司审计处处长施某,因项目组均需接受审计,为避免出现麻烦,李某安排施雪冲介绍的井队承揽了采油一厂产能建设项目组的6口水源井工程,工程总价款2259470元。2009年9月23日,郭某给施雪冲汇款人民币10万元表示感谢,施雪冲予以收受。

  2、2010年年初一天,施雪冲找到赵某,称当年帮其承揽的水源井工程仅支付10万元好处费太少,还得再给20余万元。2010年2月5曰,郭某给施雪冲汇款人民币12万元表示感谢,施雪冲予以收受。

  3、2011年4月8日,郭某又给施雪冲汇款人民币5万元,作为2009年帮忙承揽工程的感谢费,施雪冲予以收受。

  (二)收受张某人民币91万元的事实

  1、2009年年初的一天,张某(另案处理)找到施雪冲,让其帮自己的井队承揽水源井工程,并承诺事后支付好处费。施雪冲应允后,先后找到时任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釆油厂(以下简称采油二厂)产能建设项目组副经理的王某、时任长庆油田公司第三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三厂)产能建设项目组副经理的田某,称想承揽水源井工程,请二人帮忙。王某、田某在得知施雪冲之姐是长庆油田公司审计处处长施某后,因项目组均需接受审计,为避免出现麻烦,王某安排施雪冲介绍的井队承揽了采油二厂产能建设项目组的3口水源井工程。田某安排施雪冲介绍的井队承揽了釆油三厂产能建设项目组的1口水源井工程。2009年12月一天,施雪冲找到张某让其支付帮忙承揽水源井工程的费用,张某承诺工程款拨付后支付。2010年2月10日,张某为感谢施雪冲帮其承揽水源井工程,给施雪冲汇款人民币56万元。施雪冲予以收受。

  2、2010年5月一天,施雪冲找到张某称能帮其继续承揽水源井工程,让其准备些钱。张某应允后,于2010年5月28日给施雪冲汇款人民币35万元。施雪冲予以收受。

  还查明,2015年10月,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某行贿案时,张某供述了向施雪冲送91万元好处费的事实。掌握该线索后,经省市检察机关指定,扶风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初查。同年11月19日,施雪冲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询问时,施雪冲如实供述了收受张某91万元的事实;办案人员查询交易明细时,发现其与郭某有大额经济往来。经再次询问时,施雪冲又主动供述了收受郭某27万元的事实。案发后,施雪冲向扶风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12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施雪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涉案赃款11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宣判后,施雪冲提出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和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施雪冲利用影响力收取好处费118万元计算存在瑕疵,应认定为62万元;没有充分确实证据证实其利用其姐施某职权形成的影响力承揽水源井工程,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宣告其无罪或对其适用缓刑。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施雪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对施雪冲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没有利用施某的影响力,应当宣告其无罪等理由,经查,请托人首先知悉施某为长庆石油分公司审计处处长,才向施雪冲提出请托事由,施雪冲根据请托事由向王某、田某等提出要求,证人王某、田某等亦证明当得知施雪冲是施某之弟,不敢得罪于施雪冲,均按照施雪冲的要求,为施雪冲的索要水源井工程提供帮助,事后施雪冲向请托人索取好处费,显系利用影响力受贿,故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陈晓伟 HF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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