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1月30日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二章第二节规定:“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同时在《证监会就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答记者问》中明确:“所有企业必须符合改革意见的要求后才能发行新股”。
经查阅,自2014年1月21日后发行上市的公司,均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减持意向,并说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因此,根据《意见》有关条款的规定,2013年11月30日以后新发行上市的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减持时,必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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