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云南省高院的一纸裁定,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罪案终于画上句号。与此同时,诸多受害的投资者向绿大地以及相关高管发起证券民事索赔事宜却正在酝酿。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向和讯网透露,目前已有上百人咨询索赔事项,并已经受理数人委托准备索赔。
下周,许峰将赶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法院提交首批绿大地投资者的索赔材料,标的资金达到百万。和讯网就投资者索赔事项联系绿大地董秘办,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暂无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索赔。
4月4日,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云南省高院已裁定驳回此前何学葵等对于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认定昆明中院一审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原审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及何学葵等五名上诉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经书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在2月9日,绿大地公告称,昆明中院判决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1040万元。判决被告人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决被告人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也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涉及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生效刑事判决可以作为投资者提起民事索赔的前置程序,故目前投资者向绿大地以及相关高管发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条件已经具备,因绿大地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均可依法提起诉讼。
许峰告诉和讯网,关于投资者对绿大地的民事索赔已经准备了一年多了,目前等的就是相关刑事判决的生效,目前投资者提起诉讼已经没有任何障碍,凡是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投资者均可提起索赔,具体需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到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买入绿大地股票,并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相关日期需结合绿大地违法事实确定。
对于具体的时间结点,许峰律师认为,绿大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主要包括两种虚假陈述行为,分别是发行阶段的虚假陈述和交易阶段的虚假陈述,因而时间结点也要分两种情况。
发行阶段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绿大地2007年一级市场公开发行之日,揭露日为2011年3月18日,该日,绿大地公告,公司前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逮捕,对于绿大地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进行了揭露,故根据司法解释,在2011年3月18日之前买入绿大地股票,在2011年3月1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因该种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均可提起索赔。
交易阶段的虚假陈述,即2007年到2009年定期报告方面的信息披露违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绿大地2007年年报发布日2008年2月1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3月18日,该日绿大地发布公告称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故在2008年2月19日到2010年3月18日之前买入绿大地股票,并且在2010年3月18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均可提起索赔。
律师界人士指出,因绿大地于4月4日公告收到终审刑事裁定,该案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15年4月4日,故在接下来的两年内,陆续会有若干投资者将绿大地以及何学葵等前高管起诉到法院,而在可以起诉后的一个月内往往是投资者提起索赔的第一个高峰期。
许峰表示他将在一周内赶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首批绿大地投资者的索赔材料,这意味着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绿大地投资者索赔大幕已正式拉开。
经过重组,当前,绿大地控股股东已由何学葵变更为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涉案人员已离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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