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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出台 关于优先股这些你知道吗?(图)

   证

  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1日表示,证监会今日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涉及九章七十条。

  据介绍,《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重点针对容易输送利益输送环节进行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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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股一年的股息。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二是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三是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

  四是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的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是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还表示,《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充分吸收了市场对于优先股试点的意见,对于没有吸收的意见也进行了解释。

  以下是关于优先股最详尽的分析 :

  1、什么是优先股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既像债券,又像股票,其“优先”主要体现在:一是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类似债券),并须在派发普通股股息之前派发,二是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先于普通股股东,但在债权人之后。

  当然,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上述两方面“优先”权利时,其他一些股东权利是受限的。一般来讲,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没有表决权,仅在与之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事项上享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力要小于普通股股东。

  2.优先股有哪些特点?

  优先股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征:固定收益、先派息、先清偿、权利小。具体而言:

  一是优先股收益相对固定。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规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再参与公司普通股的分红。当然,公司经营情况复杂多变,如果公司当年没有足够利润可以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的当年的固定收益也就落空了。

  二是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也就是说,公司可分配的利润先分给优先股东,剩余部分再分给普通股东。

  三是优先股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也就是说,一旦公司破产清算,剩余财产先分给债权人,再分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分给普通股股东。但与公司债权人不同,优先股股东不可以要求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四是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一般事项没有表决权;仅在股东大会表决与优先股股东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事项时,例如,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条款,优先股股东才有投票权。同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约定恢复表决权;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

  3、优先股与普通股一般有哪些区别?

  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区别如下:

  (1)普通股股东可以全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一般情况下不参与股东大会投票,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公司决定发行新的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才有投票权。同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约定恢复表决权;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

  (2)相对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在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优先权。

  (3)普通股股东的股息收益并不固定,既取决于公司当年赢利状况,还要看当年具体的分配政策,很有可能公司决定当年不分配。而优先股的股息收益一般是固定的,尤其对于具有强制分红条款的优先股而言,只要公司有利润可以分配,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向优先股股东支付。

  (4)普通股股东除了获取股息收益外,收益来源二级市场价格上涨也是重要的;而优先股的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相对较小,依靠买卖价差获利的空间也较小。

  (5)普通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只能在二级市场上变现退出;如有约定,优先股股东可依约将股票回售给公司。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出台 关于优先股这些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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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哪些公司可以公开发行?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经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不再属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5、受益于优先股改革的企业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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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哪些投资者会青睐优先股?

  长期机构稳健资金和部分个人长期投资者,后者不会很快介入。由于优先股流动性较差且永续存在或者到期时间较长,投资者很难从股价变化中获益,持有收益主要来源于每年的固定分红,因而适合财务战略投资者和长期投资者。从海外尤其是美国经验来看,优先股股息相对稳定,通常高于债券收益率,对于保险、养老等长期资金有较强的吸引力。另外,由于优先股的股息率较高,远大于目前的活期储蓄利率,因此对部分个人投资者有一定吸引力。但是在目前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多数银行理财、"宝宝类"产品的收益率水平很高,因此个人投资者可能不会很快介入。

  7、优先股对A股市场的影响

  优先股制度一旦实施,有助于推进A股市场的价值投资建设,至少可以给A股市场带来三大利好,首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拥有大量只能拿红利的优先股,将迫使大股东分红和送转股,提高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其次优先股只能在交易所系统集中交易,从而消除市场对大小非减持的恐惧,有利于股价稳定;再次优先股的推出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方便大规模引入机构投资者。

  8、优先股可能存在的风险

  (1)优先股的违约风险,但是优先股的违约很少发生,在美国市场中,2004年到2006年的3年间,只发生过1次优先股的违约,但是当信用风险增大时会增加优先股的违约概率。

  (2)优先股附带的赎回条款会给投资者带来再投资风险。

  (3)优先股市场容量小,流动性要低于股票市场。

  (4)优先股的升值空间小,主要收益来自于股息的收益。

  9、优先股如何优先分配股息?优先股有哪些种类?

  《办法》规定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根据不同的股息分配方式,优先股可以分为多个种类。

  (1)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和浮动股息率优先股:股息率优先股存续期内不作调整的,称为固定股息率优先股,而根据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的,称为浮动股息率优先股。

  (2)强制分红优先股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时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利润的,是强制分红优先股,否则即为非强制分红优先股。

  (3)可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根据公司因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计到下一会计年度,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在某一时期所获盈利不足,导致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则将应付股息累积到次年或以后某一年盈利时,在普通股的股息发放之前,连同本年优先股股息一并发放。非累积优先股则是指公司不足以支付优先股的全部股息时,对所欠股息部分,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补发。

  (4)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根据优先股股东按照确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税后利润分配,可分为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持有人只能获取一定股息但不能参加公司额外分红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持有人除可按规定的股息率优先获得股息外,还可与普通股股东分享公司的剩余收益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

  (5)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根据优先股是否可以转换成普通股,可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股股东或发行人可以按照一定的转换比率把优先股换成该公司普通股。否则是不可转换优先股。

  (6)可回购优先股和不可回购优先股:根据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是否享有要求公司回购优先股的权利,可分为可回购优先股和不可回购优先股。可回购优先股是指允许发行公司按发行价加上一定比例的补偿收益回购优先股。公司通常在认为可以用较低股息率发行新的优先股时,就可用此方法回购已发行的优先股股票。而不附有回购条款的优先股则被称为不可回购优先股。

  10.优先股股东到底有没有表决权?

  虽然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表决权受到限制,但并不代表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根据《指导意见》的内容,优先股股东在两种情况下具有表决权。

  一种情况是公司对与优先股股东利益切身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而且与普通股分类表决,这类表决可以称为优先股股东“固有的表决权”。《指导意见》规定以下五种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公司长期未按约定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恢复到与普通股股东同样的表决权,可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与普通股一同参加投票,这类表决权可以称为优先股“恢复的表决权”。《指导意见》规定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需要注意的是,“恢复的表决权”并不是一直存在的,当公司全额支付所欠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将不再享有这类表决权。

  11、为什么公开发行范围只限于三种情形?

  对公开发行范围进行一定限制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市场对优先股风险收益特征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过程。相对普通股而言,优先股虽有优先分配股息和剩余财产的优势,但优先股难以分享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相对债券而言,优先股没有固定期限,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的偿付顺序在债券之后;就获取股息而言,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时,优先股面临无法获得股息的风险。因此,优先股并非稳赚不赔。二是优先股涉及复杂的公司治理安排,要求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公司治理比较规范。因此,为确保优先股试点稳妥起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必要对公开发行的主体范围进行限制,从经营比较稳健、公司治理相对完善的上证50成分股公司试点公开发行优先股。

  此外,为了促进并购重组,鼓励市值管理,《办法》将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工具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及回购普通股并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列为公开发行主体。

  今后,将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主体范围。

  12.公开发行的必备条款是什么?

  《指导意见》规定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同时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这就是要求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必须是固定股息率、强制分红、可累积、非参与优先股。但《指导意见》还规定,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豁免第(2)项和第(3)项事项的要求,即可以发行非强制分红、非累积优先股,但仍需属于固定股息率、非参与优先股。

  13.公司何时可以报送发行申请材料?如何报送?

  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对《办法》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办法》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后,我会将及时发布配套的与申报材料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则,以方便发行申请公司准备申报材料。

  此外,符合优先股试点范围的公司在报送材料之前还需履行修改公司章程、通过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等相关内部程序,有发行意向的公司可以抓紧开展相关准备工作。

  14.证监会对优先股的审核与普通股一样吗?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发审委会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比普通程序更为简便的特别程序,审核优先股的发行申请。

  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将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

  14.优先股的发行价怎么确定?

  《办法》规定,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以市场询价或其他公开方式确定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但是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即不可以折价发行。

  境外实践中,优先股的票面金额可以自由设定。《办法》在借鉴境外经验基础上,没有限制优先股的票面金额,但要求同一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票面金额相同,以避免出现不同票面金额的优先股恢复表决权时可能存在的不公平问题或者复杂计算问题。

  16.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票面股息率是股息相对于票面金额的比率,需要在发行时提前约定。票面股息率与实际股息率不同,实际股息率是股息相对于投资金额的比率,两者参照对象不同。《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17.计算相关持股数额时,是否需要计算优先股?

  《指导意见》对《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关于持股数额的计算分别作出了规定。其中,涉及《公司法》持股比例计算的条款一共4条,涉及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认定控股股东等事项。这些事项与公司日常经营联系比较密切,相关规定适用于普通股,而优先股一般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因此不适用于优先股。

  涉及《证券法》关于持股数额计算的一共5条,分别涉及认定前十名股东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两大类情形。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和防范内幕交易,通常与实际控制人相关而与优先股股东无关;如果一并计算优先股,可能减轻了普通股股东的法律义务,不符合“三公”原则,也有违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初衷,因此,应仅计算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办法》规定,除《指导意见》规定的事项外,计算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时应分别计算普通股和优先股。

  18.优先股如何交易转让?

  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交易或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行制定。

  19.优先股的合格投资者范围有什么特点?

  《管理办法》要求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其合格投资者范围的特点包括:

  (1)范围广,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QFII、RQFII以及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

  (2)设门槛,对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有一定要求,但是不要求投资经验年限。

  (3)非关联,为防范利益输送,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

  20.除了直接投资优先股外,中小投资者还有什么途径投资优先股?

  中小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投资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还可以通过购买基金、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优先股。

  21.《办法》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安排有哪些?

  《办法》从发行规模、发行程序等方面做出了安排。

  一是对优先股发行规模作出适当限制。即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二是建立股东大会分类表决机制。公司股东会对涉及优先股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时,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是明确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备条款,突出其固定收益产品特征。要求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的,公司章程应当规定:采取固定股息率;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四是限制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水平,要求其“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五是对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最低价格作出规定。《办法》参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转换为普通股的转换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转换价格应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均价。六是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避免利益输送,进一步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境外市场也有类似规定,比如法国。七是规定上市公司向关联股东发行优先股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八是要求独立董事对发行优先股发表专项意见。

  22.境外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执行本办法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规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非公开转让。

  另外,一些境内上市公司也希望利用境外市场发行优先股,《办法》对此规定,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有关规定。来源一财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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