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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弘业期货上半年净利润下滑13% 重大诉讼被判支付赔偿金213.61万元

日前,南华期货、瑞达期货先后在上海、深圳敲响了上市钟声。而此前备受关注,有望冲击国内期货A+H第一股的弘业期货在今年5月更新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后,至今仍处于等待上会的过程中。

弘业期货上半年净利润下滑13% 经济业务手续费及利息收入缩水近3成

日前,弘业期货发布了《2019年中期报告》,从报告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弘业期货上半年的发展情况。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弘业期货资产总额为45.87亿元,较2018年年末的42.97亿元,增长7%。归属于公司净资产近17.36亿元,较2018年年末的17.72亿元,下降2%。上半年经营收入3.52亿元,同比增长2%,利润总额4568万元,同比下降15%,净利润为3681万元,同比下降13%。

而根据弘业期货招股说明书显示,其2014、2015、2016、2017、2018年营收分别为2.91亿元、3.13亿元、3.27亿元、5.23亿元、6.16亿元,净利润分别为0.50亿元、0.62亿元、0.69亿元、0.92亿元与0.81亿元。从中不难发现,弘业期货的净利润增长在2017年达到0.92亿元的峰值后已显颓势,今年上半年情况仍未得到改善。

期货公司的营收主要来源于经纪业务,《2019年中期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弘业期货客户权益26.25亿元,较2018年末的24.65亿元,增长6%。公司代理成交额15324.03亿元,较去年同期的14407.12亿元同比上涨6.36%。公司代理成交量为28261210手,较去年同期的25731006手同比上涨9.83%。虽然上半年弘业期货的客户权益以及代理成交额、代理成交量均有不同幅度的上涨,但是弘业期货经纪业务手续费以及利息收入却较去年同期的1.42亿元下滑至1.04亿元,下降幅度高达27%。

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弘业期货在上半年受托资产管理规模70.2431亿元,较2018年年末的资产管理规模135.54亿元,减少了48.18%。资产管理业务实现手续费收入291万元,较2018年同期的245万元,同比增长18.78%。

在大宗商品交易及风险管理业务方面,弘业期货上半年有了长足的发展,1-6月,弘业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弘业资本实现营业收入2.10亿元,同比增长9.95%;实现利润总额1,063万元,同比增长1,374%;实现净利润753万元,同比增长225%。

风控问题仍存 支付赔偿金213.61万元

笔者在早前的文章《弘业期货A股上市路:未来经营业绩存不确定性 风控问题或成绊脚石》中指出,弘业期货内控合规的问题或许会成为其A股上市路上的绊脚石。但从其《2019年中期报告》中可以看出,弘业期货并未能很好的解决此类问题。

据《2019年中期报告》显示,在报告期内弘业期货共有2件新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项是2016年9月22日,一名客户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弘业期货偿还委托资产本金986.072万元及风险补偿金87.5万元,合计1073.572万元。2018年3月,秦淮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8年6月,南京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为终审裁定。2018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19年4月8日,该客户以相同案由再次起诉至秦淮区法院。该案于2019年5月14日开庭。该客户诉讼请求当庭变更为:判令弘业期货返还委托资金本金1000万元及偿还2016年至今的风险补偿金450万元,合计1450万元。目前,案件正处于一审审理中。第二项是,2019年5月30日,一名新的客户向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弘业期货赔偿损失本金170万元,合同期内利息17万元及自逾期之日(2016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170万为基数,以月利息2%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案件于2019年6月26日开庭,目前,案件正处于一审审理中。

另外,在报告期内,弘业期货还存在2起未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6年7月,本公司发现有一名员工(与前述「A先生」为同一人)和其妻子在本公司不知情且未授权批准的情况下将本公司列为保证人,与三名客户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第三名客户于2016年12月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静海区法院」)驳回起诉。2018年5月25日,该客户再次向静海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A先生及其妻子、本公司及天津赶大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赶大集公司」),共涉及两起诉讼。

第一起诉讼请求为判令A先生及其妻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71.2万元,并以371.2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利息,支付自2016年10月27日至实际偿还借款日期间利息,本公司和赶大集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至2018年5月26日发生的利息141.056万元,诉讼标的金额合计512.256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第二起诉讼请求为判令A先生及其妻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12万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利息,支付自2016年10月27日至实际偿还借款日期间利息,本公司和赶大集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至2018年5月26日发生的利息38万元,诉讼标的金额合计15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目前,两案件仍处于一审审理中。

2017年11月3日,本公司北京营业部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寄送的客户L、客户M起诉本公司北京营业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两案传票及有关材料。两客户分别于2005年10月、2007年4月在本公司开立期货账户。两诉状指称本公司一名前雇员向其推销理财产品,北京营业部未经客户授权擅自开展期货交易,以及将客户账户的委托理财资金转移至北京营业部账户进行违规交易,导致客户资金全部亏损。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北京营业部返还原告理财存款分别为150万元、835.2495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经初步核实,本公司及北京营业部从未与两客户签署过委托理财合同,且本公司严格遵守期货行业相关监管规定,无论是本公司还是分支机构从未开设过期货账户。

本案分别于2017年11月21日、12月14日进行了管辖权异议谈话。2018年1月15日,本公司收到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二中院」)管辖。2018年11月6日,本公司收到北京二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两客户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缴纳)、鉴定费由两原告负担。2019年3月14日,两案二审开庭。

此外,在报告期内弘业期货还为两件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向静海区法院支付2,136,082元,已履行完两案件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从上半年经营情况来看,弘业期货虽然在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及风险管理业务收入方面有了一定的增长。但是,从中报也可以看出来,在面对净利润增长乏力以及内控合规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的局面下,弘业期货仍未找到很好的解决办法。而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对其A股上市造成不利的影响。退一步说,即便弘业期货成功在A股上市了,解决这些问题也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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