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6月27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公布李强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强利用担任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主管的职务便利,收受亿邦股份李某2、瑞斯康达张某1等11家单位相关人员现金人民币65.5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四年;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65.5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强,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物资与采购部主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2016年8月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北检公诉刑诉[2016]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犯受贿罪,于2016年12月30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7年5月11日决定变更起诉,变更指控罪名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强利用担任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主管的职务便利,共计非法收受浙江亿邦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某2、瑞斯康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某1、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销售经理刘某等11家单位相关人员现金人民币65.5万元。
其中,2013年10月,被告人李强接受浙江亿邦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办事处主任李某2委托的种晓坤的请托,为该公司结算货款提供帮助,收受种晓坤人民币2万元;
2014年春节后、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李强接受瑞斯康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办事处主任张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结算货款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张某1人民币共计7万元;
另外,被告人李强还曾收受保定光阳线材有限公司经理赵某、廊坊市北方电信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1、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崔某、河北阳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1、石家庄运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经理张某2、北京华环电子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王某2、北京信睿联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3等单位相关人员的贿送。
裁决书显示,另查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系国家出资企业,被告人李强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专业序列一般员工,由物资采购管理部聘任和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强身为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依法追缴被告人李强违法所得六十五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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