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截至最终报告日期所进行的工作及所取得的资料,独立顾问有关阶段性报告未有涵盖的余下指控的主要发现如下:
指控四
? 经独立顾问审查的集团营销声明与研究文件内作出的任何主要声明并无冲突。
? 独立顾问从中国法律意见、美国法律意见及欧盟法律意见中获悉,法律顾问认为佳贝艾特 产品的标签符合相应司法权区各自的相关规则及法规的披露规定。
? 独立顾问认为引致佳贝艾特 产品错误说明的事件已纠正。
? 独立顾问认为,该等事件诚属无心之失,并非有意欺骗或误导顾客。
指控五
? 独立顾问并无发现任何证据支持杀人鲸资本声称指名分销商由集团现任或前任行政人员“秘密”控制一事。
? 独立顾问注意到,戴先生并非受沽空机构报告所提述企业丑闻牵连之前任首席财务官。
? 独立顾问注意到,该集团2000家分销商中,相关分销商的交易总额佔各有关期间集团总收入少于5%。
? 独立顾问注意到,独立审查委员会曾向公司顾问查询,以评估公司与指名人士及相关分销商进行的交易的可能披露规定。经考虑独立顾问向独立审查委员会呈交的相关事实及关係后,公司顾问认为,公司于有关期间与指名人士及相关分销商进行的交易均无须遵守或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的关连交易披露规定。
指控六
? 独立顾问获悉于公司的自我检讨及重新编撰过程中,ESG顾问已协助重新编製最新ESG数据,且其与ESG报告所公布的数据比较存在重编差异。
? 独立顾问获悉,重编差异主要源于对环境绩效单位的误解及无意的人为错误,惟并无证据显示集团的总收入被夸大。
? 独立顾问注意到,根据最新ESG数据,集团截至2016年、2017年及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包装材料、能源及水耗量大致上与总收入及产量趋势一致。
独立审查委员会的整体见解
独立审查委员会已审阅并接纳独立审查报告中独立顾问的主要发现。独立审查委员会认为所有指控缺乏理据,并不成立。
独立审查委员会从独立审查中注意到,在若干方面存在可改善之处,包括营销资料编制;分销商合作;及ESG报告编制。尽管有不足之处,惟独立审查委员会注意到,公司已妥善地采取措施应对有关事宜。独立审查委员会认为,导致指控的不足之处诚属无心之失,并非有意欺骗或误导顾客,而独立审查委员会已向董事会提供推荐建议,防止有关事宜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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