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中铁二十五局项目经理刘志安受贿一案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刘志安受贿30万,并伪造采购合同侵吞公款26万,获有期徒刑一年。
资料显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五局”)系中国铁建的全资子公司,二公司系中铁二十五局的全资子公司。
经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期间,刘志安担任中铁二十五局福州渔平高速公路A4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渔平项目部”)项目经理、中铁二十五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长株潭城际铁路项目部(以下简称“长株潭项目部”)项目经理。
2010年至2016年期间,刘志安利用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实施的职务便利,共计收受刘某某等人所送贿赂共计30万元,为施工负责人在工程款结算支付、承揽项目、承包业务等方面,予以关照。
非法侵占单位财物的犯罪事实方面显示,2011年,刘志安担任渔平项目部项目经理期间,安排项目部材料员凌某找人购买了一套“福州弘镛贸易有限公司”的资料,以委托代理人“利某某”的名义,与项目部签订虚假混凝土采购合同,并以“利某某”的名义,套取公款人民币近66万元供渔平项目部账外使用。
2013年2月6日,刘志安以支付上述虚假合同尾款的名义,安排渔平项目部财务将公款人民币26万余元转账到由其本人控制的“利某某”银行卡上,将该款非法据为所有。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认定,刘志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公26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例,刘志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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