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精神,以法治思维推进资本市场改革,为资本市场营造透明、良好的法治环境,深交所将“推进依法治市,构建科学透明的业务规则体系”作为一年一度的“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主题。
今年10月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已于2014年11月16日开始施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细化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丰富强制退市指标、完善退市配套制度、完善重新上市制度。为帮助上市公司、市场中介机构及投资者等市场主体更好的理解规则,现对修订部分作以下解读:
一、 问: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基于保证公司控制权、实现发展战略等多种考量,可能认为不再需要维持在深交所的上市地位。为尊重上市公司的意思自治,修订后的《上市规则》新增了以下两种主动退市途径: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原《上市规则》的五种主动退市途径在修订后继续保留: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5)上市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6)上市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7)上市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 问: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程序有哪些环节?
(一)为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并充分披露:
(1)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动退市方案、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股份转让安排、重新上市安排、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等;
(2)独立董事应当充分征询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
(3)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并发表专业意见。
(二)停牌。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主动退市情形,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
(三)股东大会投票。股东大会实施“双2/3”的表决机制,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决策权。退市决定不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且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股东大会审议结果的披露。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动退市决议后应及时披露决议情况。公司可以在股东大会决议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的书面申请。如果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决议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当日起复牌。
(五)交易所受理退市申请。规定期限内提出主动退市申请的,本所将在收到申请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收到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提示其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
(六)交易所审核。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核:1、审查主动退市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2、从投资者角度,重点审查投资者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审查主动退市公司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等投资者保护措施是否作出具体安排;审查主动退市公司是否对其退市后的股份转让作出具体安排,保护退市后投资者的交易权。
(七)交易所审核期限。本所将在受理公司申请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依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申请的决定。本所将在作出同意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
三、 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含哪些情形?
本次修订新增“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种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欺诈发行,是指因公司IPO申请、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以下严重后果:1、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虽符合IPO发行条件,但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3、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是指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以下严重后果:1、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 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如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充分揭示风险、保证投资者交易权利。公司因涉嫌重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稽查的情况进展,充分揭示可能存在的退市风险。深交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
为给予投资者必要的交易机会,在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后,再继续交易30个交易日后暂停上市。期间,深交所将对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ST)处理。
五、 如何减轻因“错案”导致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损?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将在收到相关决定或裁判文书起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撤销对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公司可随后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被撤销,且中国证监会不能以重大违法为由重新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中国证监会依法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3、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且证监会不能以重大违法为由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且证监会不能以重大违法为由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5、司法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且证监会不能以重大违法为由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若前述1至5项情形发生在深交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后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恢复其股票正常交易的申请。
六、 问:针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新增哪些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揭示风险。本次修订,对重大违法公司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信息披露时点、公告内容要求、停复牌程序以及对投资者风险提示的特别要求等。
(二)强化投资者损失赔偿要求。对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申请条件上,明确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对民事赔偿责任做出妥善安排。
(三)增加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的规定。本次修订强化违规责任追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以及持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规定的限售股的股东或者其他自愿承诺股份限售的股东,应当遵守其作出的公开承诺,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或者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
七、 问: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一)全面纠正违法行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已进行补充披露或更正公告、已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损失已获得弥补、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
(二)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已撤换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以及本所认定的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的其他人员
(三)对民事赔偿责任作出妥善安排。判决或和解已执行完毕;未达成和解的,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基金专户存储;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已承诺:将对赔偿基金不足或未予赔偿的部分代为赔付。
八、 问:新增哪些不满足交易标准的强制退市指标?
根据《退市意见》要求,本次将在本所《上市规则》增加最低股东人数退市指标,进一步动态反映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状况:
(一)主板上市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前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2000人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前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1000人的,本所对其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二)主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2000人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1000人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最低股东人数的情形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九、 创业板公司退市公司是否适能申请重新上市?
创业板公司退市公司不能申请重新上市,创业板自设立起即无重新上市制度,本次修订未做改变。
十、 问:重新上市申请条件有何变化?
鉴于上市公司借壳条件已与IPO等同,为了保证市场准入门槛的一致性,本次以比照IPO条件为原则,对重新上市申请条件进行了修订,修改了以下两个条件:
(一)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新增与现金流量、主营业务、董监高变化与任职条件、实际控制人相关的五个条件:
(三)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三亿元;
(四)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六)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十一、 问:深交所重新上市审核过程中关注哪些内容?
除《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基本条件外,深交所还将对公司以下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一)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或者同业竞争,公司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三)退市后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等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清晰,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变动情况及其股权是否存在瑕疵;
(五)退市整理期间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六)公司最近三年内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
十二、 问:已退市公司是否适用新的重新上市规则?
为稳定市场预期,对于本次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发布前,即2014年11月16日前已退市的公司,如在新规则施行后的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仍适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
此外,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4.1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十三、 问:是否颁布有关重新上市与退市整理期的具体规定?
深交所已于2014年10月19日就《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将公布上述规则。
《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正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以下问题的解答以正式发布的《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为准,敬请留意。
十四、 问:为什么要设立退市整理期?
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交易机会,充分释放风险。深交所做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十五、 问:主动退市公司可否适用退市整理期?
《上市规则》明确规定主动退市公司不适用退市整理期。主动退市是股东自治的结果,相关主体已对主动退市过程中的异议股东权益保护、退市后的去向等作出了妥善安排。因此,修订后的《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明确,强制退市公司必须进入退市整理期,主动退市公司不适用退市整理期的相关规定。
十六、 问:退市整理期间对投资者资格是否有特别规定?
修订后的《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规定,投资者在签订风险揭示书基础上,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二)其证券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七、 除上述投资者适当性措施外,深交所还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退市整理期制度设计上,主要遵循既给予投资者交易机会,又对参与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者进行必要警示的原则,除采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外,还采取了以下措施防范恶意炒作,化解退市风险。
(一)证券简称后缀加“退”字,行情另板揭示;
(二)强化退市风险提示性公告的披露要求。公司前二十五个交易日,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退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最后五个交易日每日披露一次,深交所有权视情况要求公司调整披露频率;
(三)充分提示最后交易日。退市整理期期间,要求公司在所有公告中以“特别提示”方式披露“最后交易日”、“剩余交易日”,充分揭示终止上市风险;
(四)严格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监控,每日交易信息向市场公开。
有关“退市整理期”股票的日涨跌幅、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具体事项请查阅深交所《股票交易规则》和《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十八、 问:退市整理期可否筹划重组?
为了防止不法之徒利用重组等重大信息进行恶意炒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规定,退市整理期间,公司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特别提示:本退市制度解读仅供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参考,具体业务请按照正式公布的业务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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