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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公开谴责恒邦股份王信恩等4人 通报批评姜培胜等9高管

  恒邦股份(002237,股吧)8月18日晚间公告,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送达的深证上〔2016〕556号《关于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恒邦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等违规行为。

  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公司向控股股东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集团”)等关联人或第三方开具商业票据、国内信用证,由恒邦集团等关联人或第三方贴现,恒邦集团使用贴现资金并在票证到期前归还公司票证金额。2013年年度、2014年半年度、2014年年度、2015年半年度、2015年7月公司与恒邦集团发生非经营性票证往来分别为35,000万元、30,400万元、110,810万元、79,730万元、3,500万元。同期,公司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以下简称“恒邦经贸”)等关联人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向恒邦经贸等关联人累计划转资金74,500万元,恒邦经贸等关联人向公司累计划转资金74,50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日余额最高为11,200万元。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规定在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针对公司与恒邦集团等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部分票据往来事项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事项,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分别将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的资产和负债调增21,000万元、26,200万元、70,310万元和45,500万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6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信恩及其控制的恒邦集团、恒邦经贸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曲胜利,董事王家好、赵吉剑,董事兼财务负责人张克河,董事兼副总经理姜培胜,时任董事高正林、张吉学,副总经理张仁文、李天刚、时任副总经理常贵德、曲华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俊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17.4条、第19.3条和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6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王信恩,董事兼总经理曲胜利,董事兼财务负责人张克河,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俊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家好、赵吉剑,董事兼副总经理姜培胜,时任董事高正林、张吉学,副总经理张仁文、李天刚、时任副总经理常贵德、曲华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交所公告表示,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恒邦股份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决定后,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对于深交所公开谴责决定书所述的违规事项,公司已经整改完毕。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加强《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当事人: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号;

  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628号;

  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236号;

  王信恩,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曲胜利,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王家好,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赵吉剑,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姜培胜,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张克河,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高正林,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吉学,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俊峰,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张仁文,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天刚,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贵德,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曲华东,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责任编辑: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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