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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股份及创兴资源信披违规 沪杭律师吹响索赔集结号

  大元股份(600146,股吧):

  未披露关联交易

  2015年6月9日,大元股份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公司未披露子公司世峰公司与北方矿业的关联交易、未披露与京通海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事项构成虚假陈述,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予以警告并予以30万元行政处罚。
 

  经查明,大元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首先,大元股份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12年9月以4450万元出售6个矿权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北方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矿业)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大元股份未在 2012年年报中如实披露。

  其次,大元股份子公司北京大元益祥矿业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5月以996万元向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收购贵州黔锦矿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大元股份未在2012年年报中如实披露。

  中国证监会认定,大元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大元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索赔条件为在2013年2月22日到2014年5月20日之间买入大元股份,并且在2014年5月21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创兴资源(600193,股吧):

  收购事项披露不完整

  2015年6月18日晚,创兴资源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予以警告并予以罚款30万元行政处罚。

  经查,创兴资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2012年5月11日,创兴资源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同意创兴资源以1040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关联方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日金冠)70%股权,桑日金冠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中铝广西有色崇左稀土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左稀土)27%的股权。该事项通过《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行了公开披露。《公告》将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天兴评报字(2011)第295号评估报告等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该信息披露事项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首先,创兴资源并未就本次交易专项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是使用了天健兴业以往受他人委托为其他特定目的所作的天兴评报字(2011)第295号资产评估报告。创兴资源在《公告》正文中未完整披露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文件全称,隐去了评估项目的相关内容,也未披露该评估报告并非专为本次交易所作的情况,导致所披露的内容不准确、不完整。《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也未对此进行披露。

  其次,对本次交易而言,在稀土价格较天健兴业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下跌幅度达到40%左右的变化情况,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9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创兴资源未在《公告》中披露稀土价格的变化情况,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条所述情形。《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也未对此进行披露。

  中国证监会认为,创兴资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故证监会拟对创兴资源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证券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创兴资源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索赔条件为2012年5月12日到2014年3月27日之间买入创兴资源股票,并且在2014年3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创兴资源股票的投资者,可向创兴资源提起索赔。

(责任编辑:韩卫东 HF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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