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刚·IPO·中伦律所
穆岳古
11月13日,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查,他也成为有史以来证监会系统被查的最高级别官员。
作为长期掌管中国证券系统新股发行、稽查等核心权力的姚刚被媒体称之为“发审皇帝”,其身陷囹圄已经半月,但由此案在业界引发的震动还远未结束。
就在姚刚被调查后,在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中伦)任合伙人的姚刚之妻胡蓉晖也迅速离职。而姚刚与中伦之间的隐秘关联也因此受到关注。有证券业投行人士向记者形容,姚刚之妻任职中伦是“地球人都知道的秘密”。
公开资料显示,中伦早年以房地产相关业务闻名,从2006年前后大力发展证券类业务,尤其是在创业板推出后声名鹊起,其担任法律顾问的项目成功率、业务规模等指标大幅攀升。该律所亦先后有三位律师担任发审委委员。
这些微妙的关联亦引起业界关注。有证券界投行人士、律师称,在国家推行公务回避制度、证监会大力推进“三公”的背景下,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紧密关联有损证券业的公平竞争。
不过截至发稿,记者未能联系上胡蓉晖本人给予置评。
交集
2010年北京律师协会的一次活动令参会者们感到意味深长。10月27日上午,已任证监会副主席一职的姚刚出现在了第二届北京律师论坛上。作为最为重量级的嘉宾,姚刚的出现成为了此次论坛的最大看点。大会上,他做了题为“律师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作用”的主题发言。
姚刚的出席为活动带来了很好的反响,对活动主办方来说也是大获成功。主办方当时发布的一则新闻通稿中提及:“证监会领导以律师为主题发表演讲,在国内尚属首次。”但同时也令不少人心生疑窦。“事实上,这只是北京市律师协会主办的活动,还并不是全国律师协会的活动,证监会过往工作的直接对口单位往往是全国律师协会,姚刚作为证监会副主席参加北京律协主办的活动从级别上来说有点不合常理。更奇怪的是,姚刚是分管发行业务的,当时不是分管法律部的领导,也未曾任职过法律部,他来参加让人觉得有些越俎代庖。”一位参加了当时活动者称。
公开信息显示,证监会当时分管法律部的是另一位副主席桂敏杰。
此次活动的主办方负责人是张学兵,而他正是当时北京律师协会的会长,彼时正是张当选北京律师协会会长的第二年,这次论坛也是其履职以来所操办的最为重要的活动。值得一提的是,张学兵的另一个身份是中伦的主任、创始合伙人,而姚刚之妻则恰恰是张学兵长达十多年的老同事。“中伦的胡总(胡蓉晖)是姚刚的爱人,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当记者询问是否了解胡蓉晖在中伦任职情况及与姚刚之间的关系时,证券行业一位资深投行人士笑称。
姚刚之妻胡蓉晖,自1996年便加入中伦(原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在姚刚落马前,其一直是中伦合伙人。
现在,作为担任19年时间之久的合伙人,胡蓉晖的痕迹已经很难从中伦的官网上再寻找到,如今在中伦官方网站上搜索该名字所显示的相关结果是0条。公开报道称,胡蓉晖已经在姚刚被查后迅速离职。但她离职中伦的原因不得而知,记者就此联系了中伦市场部,欲了解详细情况但未获得回应。
资料显示,胡蓉晖毕业于日本东京大学,获法学学士及硕士学位,1998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据悉,胡蓉晖是受中伦另一位创始合伙人吴鹏之邀从日本回国后加入中伦的,其在中伦并不直接参与证券类业务,业务范围主要是涉外业务,如外商投资等领域。
作为资历很深的合伙人,胡蓉晖的利益与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利益紧密相连。
中伦创始合伙人张学兵曾于2002年在《中国律师》杂志上曾发表过一篇题目为《完备的分配机制是合伙制事务所的稳定基石——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计点制”介绍》的文章,提及了作为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之间利益分配的机制。
自成立起,中伦一直在兼顾效率和公平基础上摸索合理的分配机制,最初是“合伙人利润均享制”,其后是“成本计点制”,自2000年起实行“利润计点制”。“事务所上升到一定规模后,合伙人间就必须走向联合,则利润均享或计点即为合伙人必然的要求。”张学兵总结到。
IPO发力
中伦与姚刚之间的这些交集也把中伦推到了聚光灯下。
中伦原是一家以房地产法律事务为主营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中伦官方博客上于2014年刊载的《中伦资本市场专题 全产业链图景》一文详细介绍了其自身在证券业务发展方面的脉络。
“尽管成立之时就探索过证券法律业务,但此后由于多种原因,中伦在证券法律业务领域始终未能达到领先的位置”。该文称。
“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后,中伦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合伙人抓住了机遇,很快就进入到国内前三名的位置,这其中有个重要的原因是底子好,以前一直定位做境外上市,律师的基本素养不错,起点比较高,不是野蛮生长,基础比较好。”中伦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张忠律师在文中称。
事实上,与金杜、国浩等律师事务所相比,中伦的证券业务起步相对较晚,在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后,它才开始逐渐发展证券类相关业务,而在创业板推出后,它的业务出现了爆发式增长。
该文还提及了中伦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取得的不俗业绩:“以2012 年境内A 股上市业绩为例,中伦以2 家上海主板、6 家深圳中小板和5 家深圳创业板,累计13家的首发业绩稳居中国律所前三名。”不过,更多公开数据能够揭示出中伦在证券业务方面爆发式增长的轨迹。
在2009年前,中伦在IPO业务方面基本上是偶尔有零散的项目,但从2009年开始,其业务规模开始出现爆发式增长。
Wind数据显示,2009年,中伦有3个项目IPO成功,并列行业第8名。2010年,中伦在一年内完成的IPO项目激增为23家,在当年项目数量排名第四。2011年,中伦又取得了IPO项目数17家的佳绩,并列排名行业第二。2012年,这一数字是13家,行业排名第四。2014年,6家,排名第四。2015年,包括新三板在内其成功IPO的项目数量是79家,行业排名第三名。
而至此,中伦已经以共计147家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名列行业第四名。而目前待审的IPO项目中,共计有52家公司是由中伦担任律师顾问。由此可见,从2009年开始的,中伦在证券业务中的成果快速显现,行业地位飞速提升。更值得称道的是中伦的项目成功率,如在IPO业务大爆发的2010年,中伦的项目通过IPO审核的成功率也超出了行业平均水平。
中伦在2010年报中披露:截至2010年10月底,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共对192家企业的申请进行了审核,中伦总计代表13家企业提交上市申请,其中12家通过审核,上市成功率排名第一,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二。当年在证券业务中的爆发,为中伦带来无比的荣耀和巨大的收益,张学兵就曾在当年年底的致辞中直言:“从年初到岁末,几乎每天都会收到来自合伙人的捷报。”
中伦业务大爆发的黄金时期也正是姚刚不断夯实其在证监会发行条线权力的时期。
姚刚1993年起进入中国证监会,初期担任期货监管部副主任、主任,自1999年进入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三年之后的2002年,姚刚重回证监会任发行部主任,并在2004年7月被提拔为证监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同时兼任发行监管部主任,2008年开始任证监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事实上,姚刚自2002年重回证监会掌管发行部,便开始了对发行审核权的长期把控,中国证券市场现行的发行审核体系、创业板的推出等几乎都与姚刚有着最直接的联系,直到2015年年初,发行部的分管权才从姚刚手中转出。
发审委委员的权力
中伦近年来在证券业务领域的蓬勃发展,而恰值“发审皇帝”姚刚之妻在该所担任合伙人职务,这些关联让社会和业界出现了质疑的声音。尽管中伦的“蓬勃发展”与姚刚之间是否有着直接的联系尚不得而知,但社会和业界的疑虑亦折射出在姚刚所打造的发行体系中仍旧有很多地方亟需完善。
发审委是中国证券发行审核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掌控着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生死大权,甚至也被比喻成了“造富工厂”。发审委委员的组成由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其中就包括了律师、会计师等外部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每一位发审委委员的投票都分量十足。
中伦先后有三位律师进入这一最高权力中心。陈利民担任了主板第十届、第十一届发审委委员,陆宏达则是第十三届、十四届、十五届发审委委员,张忠是创业板第三届、第四届、第五届发审委委员。
“这既是监管部门和市场对他们个人成就的认可,也是对整个中伦业绩的认可。”上述《中伦资本市场专题 全产业链图景》一文中,中伦称。
一个有意思的细节是,中伦负责人张学兵本人也曾为成为发审委委员努力过。2007年4月6日证监会第九届发审委委员候选人中便出现了张学兵的名字,但公示文件中规定的发审委专职委员条件之一是:担任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的合伙人不作为推荐人选,因而,当年张学兵的此番努力最终折戟。不过,陈利民在第二年便成功当选发审委委员弥补了张学兵的遗憾。
曾有参与过发审委相关工作的人士向记者坦言,由于发审委委员手中的权力与拟上市企业之间的利益攸关,尽管证监会明令禁止拟上市企业和发审委委员之间私下接触,但很多企业都会试图提前做发审委委员的工作,有时有好几拨人为同一个项目找同一委员或委员身边的人,连委员的司机都是公关对象,所采用的手段也是五花八门。
IPO业务中另一个众所周知的潜规则是,拟上市企业除了直接寻找与发审会委员进行公关外,选择“有关系”的中介机构来“保驾护航”亦是另一种常见方式。这种“有关系”即往往包括着某家中介机构中是否有发审委委员。很多IPO项目往往都是投行帮助企业推荐中介机构,而投行则往往深谙此道。
根据证监会网站公布的有关发审委换届的答记者问和相关说明,发审委委员的遴选是根据发审委委员选聘条件和标准,按照严格程序进行的。依照发审委组建方案,发审委中证监会以外的候选人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有关部门组织推荐。在网上公示、对候选人任职经历和业务活动等执业情况进行核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提名委员会在综合考虑从业时间、从业经历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进行资格审定,征求财政部和司法部意见后,证监会主席办公会决定聘任。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12月12日颁布的《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所规定的“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的公正性,依法终止职务行为而由其他公务员来行使相应的职权。规定公务回避的理由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处理的问题与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有关,就极有可能受到“人情”的困扰,即便秉公办事,也容易受到别人的猜疑,不利于公务的顺利执行。
中伦是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利益关系,姚刚作为主管或分管发行部门的领导、发审委提名委员会负责人、证监会主席办公会成员,将其妻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提名”、“聘任”、“续聘”为发审委委员,是否违反了公务员回避制度?
北京一家证券业务中介机构负责人认为,证监会力推“三公”制度,而作为掌控发行大权的高级领导,影响更为敏感,理应避嫌。
在姚刚落马半月后,11月27日,证监会专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其中,制定规则提高审核标准透明度。其中一条专门提及了公务回避机制:“加强履职回避管理,在已有公务回避要求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发行审核工作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明确回避事项的操作流程,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及监督问责机制,有效防止利益冲突。”
“事实上,证监会完善公务回避制度除了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要求对普通的发审员、预审员在相关具体业务经办过程中加强履职回避管理外,是否应在更高级决策者身上同样建立合理的公务回避机制,诸如发审委委员提名、聘任等重大问题往往比具体业务经办者更能影响实际的结果,作为分管发审委工作的领导是否需要回避相关事项的审议?”上述证券业中介机构人士称。
(本报实习记者韩玉坤对本文亦有贡献)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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