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黎明,男,1966年6月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西扆村,时为四海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四海股份董事长、总经理。
罗守伟,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时任四海股份财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四海股份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四海股份、濮黎明、罗守伟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四海股份、濮黎明、罗守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四海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四海股份未披露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禾)与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大河)董事长李秉峰签订的四海股份股权转让合同
2011年8月29日,时为四海股份实际控制人濮黎明与北京大河签订了《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之框架协议》约定北京大河以现金3亿元收购濮黎明控股的浙江众禾持有的5000万股四海股份股票,并由北京大河向四海股份置入利润不低于一亿元的涉矿资产,同时从四海股份置出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县泰衡纺织品有限公司全部固定资产以及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43.42%的股权。2011年9月2日,四海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正筹划四海股份股权转让事项。同日,北京大河支付浙江众禾2亿元股权转让预付款。2011年9月7日,四海股份公告称因公共媒体刊登了质疑本公司控股权转让涉嫌内幕信息提前泄露等报道,公司正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同日,浙江众禾与北京大河董事长李秉峰签订《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2011年10月10日,四海股份发布复牌公告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浙江众禾的通知,因转让双方存在分歧,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众禾终止本次股权转让事项,除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等行为。四海股份未公告浙江众禾与李秉峰签订的四海股份股权转让合同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四海股份虚假披露2012年半年报货币资金金额
四海股份2012年半年报中披露货币资金金额为200,597,987.56元。经查,四海股份账册记录的2012年二季度末货币资金金额为49,577,301.97元。四海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濮黎明时为四海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四海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同时也是浙江众禾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守伟时任四海股份财务总监,故意隐瞒资金已转出上市公司的事实,对四海股份在2012年半年报中披露的货币资金与实际不符负有责任,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合同、账册、半年报、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四海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濮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罗守伟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证监会表示,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新网证券频道)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