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2月12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规定(第十二批)》(证监会公告〔2014〕8号),《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废止。为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与《指导意见》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清理,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废止本所于2008年4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证会〔2008〕41号)、2008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客户解除限售股份减持行为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08〕50号)、2008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大非”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08〕163号)。
二、本所于2013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深证会〔2013〕30号)的以下规定不再执行:第四条、第五条以及第六条中关于“会员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向投资者融出和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应当遵守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的规定。
三、本所其他业务规则中有关《指导意见》的规定不再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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