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大量地存在于公司运作中。全面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成为保障关联交易公平与公正的关键,也是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一环。现实中,上市公司未依法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案例比比皆是。
上海绿新(002565,股吧):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
2016年7月28日,上海绿新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证监局查明,上海绿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首先,公司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2012年至2014年期间,王某连续多次与上海绿新发生资金往来,累计金额达到2176.97万元,已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所规定的关联交易。但上海绿新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其次,公司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2014年3月28日,上海绿新与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涉及协议标的金额3.68亿元,已经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9.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标准,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时”披露,上海绿新未及时披露。
鉴于此,上海证监局作出如下决定:对上海绿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某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8万元罚款。
二级市场显示,2015年6月15日,上海绿新最高成交价15.50元。在2016年4月29日(被立案调查公告发布日),上海绿新股票跌停,收盘价7.72元/股。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上海绿新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首先,在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上海绿新,并在2016年4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其次,在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7月4日期间买入上海绿新,并在2014年7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
厉健律师表示,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该股票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起诉的投资者,律师将提供进一步法律文件。
新华都(002264,股吧):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16年7月29日,新华都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厦门证监局查实:首先,公司未及时披露与福建省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其次,未披露与福建怡和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情况;第三,未披露与泉州绿农贸易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第四,未按规定披露订立重要合同等重大事件。
显然,新华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鉴于此,厦门证监局决定:对新华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新华都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4年4月11日至2016年3月2日期间曾买入新华都,并在2016年3月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
ST生化:虚假陈述索赔倒计时
2015年1月9日晚,ST生化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首先,未按规定披露振兴电业为振兴集团的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未按规定披露振兴电业的重大涉诉事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振兴生化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还对有责高管给予警告、罚款。
上述处罚公告发布后,全国各地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太原中院起诉ST生化索赔。2016年4月30日,ST生化发布诉讼公告称,有43位投资者起诉ST生化,索赔总额1057.17万元。截至目前,太原中院一审判决ST生化向首批十位投资者支付赔偿款118.38万元,公司表示将向法院提出上诉。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ST生化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索赔范围为:在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4月23日期间买入ST生化股票,并在2013年4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目前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不足5月,进入倒计时,提醒符合条件的股民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
上海绿新(002565,股吧):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
2016年7月28日,上海绿新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证监局查明,上海绿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首先,公司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2012年至2014年期间,王某连续多次与上海绿新发生资金往来,累计金额达到2176.97万元,已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所规定的关联交易。但上海绿新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其次,公司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2014年3月28日,上海绿新与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涉及协议标的金额3.68亿元,已经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9.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标准,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时”披露,上海绿新未及时披露。
鉴于此,上海证监局作出如下决定:对上海绿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某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8万元罚款。
二级市场显示,2015年6月15日,上海绿新最高成交价15.50元。在2016年4月29日(被立案调查公告发布日),上海绿新股票跌停,收盘价7.72元/股。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上海绿新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首先,在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上海绿新,并在2016年4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其次,在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7月4日期间买入上海绿新,并在2014年7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
厉健律师表示,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该股票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起诉的投资者,律师将提供进一步法律文件。
新华都(002264,股吧):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16年7月29日,新华都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厦门证监局查实:首先,公司未及时披露与福建省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其次,未披露与福建怡和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情况;第三,未披露与泉州绿农贸易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第四,未按规定披露订立重要合同等重大事件。
显然,新华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鉴于此,厦门证监局决定:对新华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新华都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4年4月11日至2016年3月2日期间曾买入新华都,并在2016年3月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
ST生化:虚假陈述索赔倒计时
2015年1月9日晚,ST生化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首先,未按规定披露振兴电业为振兴集团的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未按规定披露振兴电业的重大涉诉事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振兴生化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还对有责高管给予警告、罚款。
上述处罚公告发布后,全国各地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太原中院起诉ST生化索赔。2016年4月30日,ST生化发布诉讼公告称,有43位投资者起诉ST生化,索赔总额1057.17万元。截至目前,太原中院一审判决ST生化向首批十位投资者支付赔偿款118.38万元,公司表示将向法院提出上诉。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ST生化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索赔范围为:在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4月23日期间买入ST生化股票,并在2013年4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目前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不足5月,进入倒计时,提醒符合条件的股民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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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联系电话:021-63140581;联系地址:上海斜土路768号7L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联系电话:13958118283;联系地址:杭州万塘路18号A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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