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跨市场跨期现操作就是恶意做空
针对有媒体提问什么是“恶意做空”,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0日回应表示,此前已在相关发布中说明,比如跨市场、跨期现市场操纵属于恶意做空。
恶意做空的4个必读:特别严重者可判10年
中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能够采用的做空途径主要有融券、股指期货以及ETF期权这三种。
7月9日,据新华网报道,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于当日早上带队前往证监会,会同证监会排查近期恶意卖空股票与股指的线索,显示监管部门要出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动作。
恶意做空指的是什么?和一般的做空行为如何区分?跟A股这轮暴跌有关吗?
澎湃新闻记者采访多位法律人士,详解“恶意做空”的“罪与罚”。
中国股市三种做空形式
证券做空机制是国外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一种交易制度,也是成熟市场的标志之一。
做空机制的益处在于,它可以提高市场弹性和流动性,平衡供求需求,促进市场价格的稳定,还能够对冲金融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能够采用的做空途径主要有融券、股指期货以及ETF期权这三种。
融券做空是指向券商借股票后高位卖出卖、低价买回等量股票还清的行为;股指期货中,交易者可直接开出空单,交割以现金结算,并没有实质经手的股票;最后ETF期权是指对未来买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权利所达成的合约。
而由于ETF期权的门槛较高且有不少限制,目前市场做空途径仍以融券和股指期货为主。
恶意做空如何界定
不同于正常做空行为,恶意做空则完全背离了完善市场的初衷,通过虚假交易、自买自卖、操纵市场,最终引起金融市场的混乱。
“恶意做空和正常情况下的做空有本质的区别。”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科表示。
在胡科看来,恶意做空是一个日常用语、而不是法律术语,具体理解为以制造、夸大和扩大看空预期为特征的市场操纵行为,广义上还可以包括以此为特征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从本质上来说,投机者与买涨者的多空平衡,有助于帮助市场发现合理价格,消除价格扭曲,保证证券市场流动性。因此,做空行为本身并不是“恶意做空”的构成要件。
因此恶意做空交易通常伴随以下明显特征:短期内大量甩卖、联合多家机构,开出与市场交易严重不符合的交易单,同时伴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相对而言,对冲者和套利者进行做空操作一般不会导致市场扭曲或失灵;而投机者建立风险头寸、在资产价格下跌上下注,使得投机者有较大的倾向对下跌推波助澜,从而破坏市场稳定、扰乱金融秩序。做空者的目的对于判断是否构成恶意做空仍有重要意义。”胡科表示。
恶意做空确实存在
据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严义明观察,本轮股市暴跌中不乏恶意做空者的身影。
严义明被市场誉为“中国股市维权第一人”,1998年他曾代表中小投资者将红光实业告上法庭,成为中国证券史上第一起因虚假陈述引发的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案。此后的“银广夏起诉案”、“罢免科龙电器掌门人顾雏军”事件中都有其身影。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恶意做空)是有的”,他认为理由有三。
“新闻当中看到了,中国证监会和公安部在关注这个恶意做空的问题,对这个问题进行调查。那么一提出来以后,马上股市就暴涨。”截至7月9日收盘,当日证券市场创6年来最大涨幅,沪指更是以5.76%涨幅报收,两市97%个股涨停。
“也就是说这一部分的因素排除以后,股市就正常回归。这个角度来看,中国证监会和公安部的联合行动,客观上、一定程度上排除了这些因素,那么一旦这些因素排除后,股市就会涨。”严义明称。
另一方面来看,他表示,也不排除有人就是在为下一轮的做多在做准备。
“我们看到这一轮的下跌速度太快了,2008、2009年的金融危机时都没有这种每天要跌掉百分之几的情况。这个显然不是股市的、正常的调节在推动这个股市的下跌,那么实际上是有恶意做空在推动股市。”
从这个角度而言,做空的目的不仅是要通过下跌来操控股市,并且是希望能够在短时间内将做空能量全部释放,然后短时间内聚集起更大的、做多的反转的力量,形成一种“滚雪球”效应。
第三点,这轮市场也具备了恶意做空的“条件”。
据统计,截至5月20日,两融余额规模达到20130亿元,首破两万亿大关。两融余额从1万亿到2万亿,仅用了5个月的时间,平均日增百亿元。
“融资量大了以后,它能够翘动的做空的力量也更大,因为有平仓的机制在。如果说做空方在短时间内把股指砸到某一个点位,那每一个点数上就会有平仓,由此产生的平仓能来就会释放出来,也就是说它要做空比以往的更容易。”
恶意做空怎么判?
中国股市的主要监管法律是《证券法》及配套规定,而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法规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及配套规定,二者在法律上一般认为两者分属不同的部门法。
据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宗川介绍,由于《证券法》和条例中并没有“恶意做空”的概念解释,与之相关的内容则应追溯“价格操控”这一定义,即所谓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条例七十一条分别解释了操纵市场的几种形式,包括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以自己和自由账户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等。
违反者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到百万不等罚款。同时可以宣布有关人员为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的终身禁入者。
更严重者,则可能触犯刑法一百八十二条,即“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恶意做空该怎么定罪?
被称为“股市黑嘴”的汪建中曾因操纵证劵市场被判7年有期徒刑。
9日最引人关注的一则新闻,莫过于公安部调查恶意做空股市的线索,那么恶意做空究竟怎么认定?恶意做空者被处罚有没有先例?公安机关又是怎么查恶意做空的呢?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表示,“恶意做空”本身不是一个罪名,刑法规定的相关罪名是操纵市场罪,操纵市场罪囊括了恶意做空的行为。
1 “恶意做空”在刑法中属于什么罪名?
刘俊海表示,操纵市场的行为外延广泛、内涵丰富,“恶意做空”说法也很模糊,能否定为操纵市场罪,还要看它的具体行为是不是构成了操纵市场罪的要件。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论处: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刑法还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称,做空本来是一种常规的证券交易手段,但“恶意做空”则会严重侵害证券交易秩序。“恶意做空”不是纯粹为了规避风险或投资,而是通过联合操纵来获利。界定是否“恶意做空”,要看有没有一起约定时间、一起约定都做空的方向,以及是否集合各方力量等。
此外,发布虚假消息,也可能涉及“恶意做空”,即在证券期货市场放出一些重大不利消息,但真实情况是这些消息并不存在,这些虚假消息导致被“看空”的股票价格大跌,从而达到操纵股票市场的目的。
2 “恶意做空”如何查办?
对此,许峰表示,一般先由证监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初步调查,若发现涉嫌犯罪,再交由公安机关侦查。
许峰认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不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而且对证券市场秩序也产生了非常负面的影响。不过许峰也认为,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难度较大,不仅要看证券市场内部系统信息,还涉及到跨市场的问题,即涉及股指、股票和基金等。“既然证监会宣传去查‘恶意做空’的行为,肯定是掌握了初步的证据。”
刘俊海亦表示,政府没有义务担保股价一路高涨不跌,但政府有义务担保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有义务查处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
他认为,政府需要成立专项调查组,“可以让证监会 、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股市大跌背后有无操纵市场的行为。”
3 有没有因“恶意做空”获刑的先例?
从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相关情形之一的,都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论处以来,虽然适用不多,但已有赵某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案、丁某某等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案、朱某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汪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等多起影响重大的案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决不是没有牙齿的纸老虎。
其中,以“股市黑嘴”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最为有名。
汪建中,1968年生于安徽省怀宁市,大学文化,曾是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称为“股市黑嘴”。2008年11月8日,他因涉嫌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羁押。后被法院认定以“抢帽子”交易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非法获利1.25亿余元。
2011年8月3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汪建中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于2012年3月13日维持原判。
目前,全国人大正在推进《证券法》全面修改和《期货法》立法,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证券期货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制度进行调研,证监会则在研究制定《期货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证券期货领域的制度供给力度将明显加大,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坚强可靠的保护。在稳定和发展证券和期货两个市场、促进深化改革、支持经济增长的政策引导下,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必将成为证监会下一步执法重点。
(本文转自总编辑茶馆 综合新华社、第一财经日报、中国证券报、华西都市报、澎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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