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源: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新疆监管局 《调查通知书》(新证调查字 201800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
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调查通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2)。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
结论性意见之前,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每月披露
一次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2018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
【2018】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内容如下:
当事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源”),住所:
新疆阿克苏市。
周举东:男,1968 年 11 月出生,2010 年 9 月至今任新疆浩源董事长,住址:
新疆阿克苏市。
冷新卫:男,1970 年 12 月出生,2017 年 3 月 19 日至今任新疆浩源董事、
总经理,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吐尔洪·艾麦尔:男,1963 年 11 月出生,2016 年 9 月至今任新疆浩源董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张歌伟:男,1972 年 7 月出生,2016 年 11 月至今任新疆浩源财务总监,住
址:新疆阿克苏市。
赵志勇:男,1965 年 5 月出生,2014 年 9 月至今任新疆浩源独立董事,住
址: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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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京伟:男,1978 年 9 月出生,2016 年 9 月至今任新疆浩源独立董事,住
址:北京市顺义区。
索 毅:男,1949 年 12 月出生,2017 年 3 月至今任新疆浩源副总经理兼党
组织书记,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韩小锋:男,1979 年 12 月出生,2017 年 3 月至今任新疆浩源副总经理,住
址:新疆阿克苏市。
胡中友:男,1965 年 1 月出生,2010 年 9 月至今任新疆浩源监事会主席,
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沈学锋:男,1968 年 10 月出生,2010 年 9 月至今任新疆浩源监事,住址:
新疆阿克苏市。
薛 隼:男,1983 年 11 月出生,2017 年 3 月至今任新疆浩源职工监事,住
址:新疆阿克苏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新疆
证监局对新疆浩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个别当
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
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疆浩源与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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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其中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 月,新疆浩源以预付材料款的名义向友邦数贸
分 10 笔划转资金累计 3.1 亿元;2018 年 2 月 1 日,上海源晗与友邦数贸签订资
金使用合同,于次日向友邦数贸划转资金 2.2 亿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0.2.4“上市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9.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
下列事项:(三)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新疆浩源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金额达
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 号)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以下
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分别披露……(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
来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的规定,新疆浩源应将相关
情况在 2017 年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新疆浩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重大交易事项,未在 2017
年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资金借贷协议、资金使
用合同、临时公告、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
新疆浩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
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新疆浩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举东于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直接
指使新疆浩源向友邦数贸划转资金 3.1 亿元,于 2018 年 2 月 1 日直接指使上海
源晗向友邦数贸划转资金 2.2 亿元。周举东为上述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
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总经理冷新卫、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吐尔洪·艾麦尔、财务总监张歌伟实
际操作完成新疆浩源向友邦数贸资金划转审批流程,知晓资金划转实际用途且未
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在 2017 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签字确认。冷
新卫、吐尔洪·艾麦尔、张歌伟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直接负责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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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员。
对上述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公司独立董事赵志勇、王京伟,公司副
总经理韩小锋、索毅,对定期报告审核确认的公司监事胡中友、沈学锋、薛隼,
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新疆浩源、周举东、冷新卫、吐尔洪·艾麦尔、张歌伟、赵志勇、胡
中友、沈学锋、薛隼、韩小锋、索毅未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当事人王京
伟要求陈述申辩并听证。
王京伟在听证及申辩意见中提出:第一,根据公司董事会记录及高管人员笔
录,其已在工作中对上述异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关注和询问;第二,其关注并
询问到公司的关键问题,但未能采取其他方法进一步核实,是被公司管理层隐瞒
真实情况,没有获得真实信息造成的,而不是没有尽到勤勉尽责的责任;第三,
应当根据责任轻重对处罚额度进行区分,对其免于处罚或采取更轻微的处罚。
针对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法定责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本案中当事人提
出的关注和询问,以及公司公司管理层刻意隐瞒无法获得真实信息造成未能核实
的情况,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王京伟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履职时勤
勉尽责,对涉案事项实施了必要的、有效的监督。本案审理时,已综合考虑了各
相关责任人员职责以及对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予以区分,我局对当事人
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调查期间,新疆浩源及其子公司上海源晗已收回向友邦数贸全部借款本金及
利息,对上述违法违规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新疆浩源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周举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三、对冷新卫、吐尔洪·艾麦尔、张歌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
款。
四、对胡中友、沈学锋、薛隼、韩小锋、索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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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赵志勇、王京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
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
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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