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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网消息 日前,陕西证监局公布对西部证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措施的决定。
决定显示,西部证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存在违规行为,部分风控指标设置不审慎、业务决策标准执行不严格、尽职调查不充分、交易跟踪管理不完善,业务发生较大风险。陕西证监局决定,暂停西部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半年。
此外,陕西证监局还提到了西部证券的另外五项违规行为。以下为处罚决定全文:
关于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措施的决定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部分风控指标设置不审慎、业务决策标准执行不严格、尽职调查不充分、交易跟踪管理不完善,业务发生较大风险;
二是固定收益部未严格执行隔离墙制度,债券承销、债券自营、投资顾问业务间存在人员混合操作、相互交易情况;
三是自营业务较长时间内未能实现集中统一管理,投资决策、交易审批内部控制机制未能有效执行;
四是作为“16川菜”、“16东建”、“15津港”等多只公司债券的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尽职调查不充分、底稿不完备、募集说明书披露信息不准确,受托管理工作未能勤勉尽责,存在未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未能发现或披露发行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与日常经营性资金往来混同等问题;
五是多笔大额自有资金的用途和审批程序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六是首席风险官担任与职责相冲突的其他职务,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未完全覆盖各类业务。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第五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九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风控体系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在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暂停你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二、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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