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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8月13日晚间,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600807,以下简称天业股份(600807)或ST天业(维权))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因重大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违规重大担保未披露、虚增利润等多种违法行为,证监会拟对天业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顶格行政处罚,并对违规严重的主体市场禁入。(天业股份维权入口)
对于天业股份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这对于等待已久的投资者索赔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等待证监会正式处罚下达后,律师将代理投资者正式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证监会查明天业股份的违法事实主要为:
第一、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天业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通过银行划款、开具票据等方式,向天业集团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天业股份与天业集团等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但天业股份未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第二、天业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对外担保事项,但天业股份未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也未履行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天业股份多次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涉及债务金额397,842.52万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其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天业股份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天业股份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天业股份应当在收到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发生情况,天业股份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也未履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因不适当确认投资收益事项天业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14,596.83万元。因未及时确认工程成本事项天业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1,094.66万元,《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34.99万元,《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5,257.17万元。因少计财务费用事项,天业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2,319.92万元,《2017年年度报告》增营业利润2,260.80万元。
此外,天业股份还因少计所得税费用事项天业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净利润809.36万元,《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净利润168.34万元。因少计营业成本及多计所得税费用事项天业股份《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6,902.06万元,《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5,731.23万元,《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6,259.24万元,《2017年年度报告》虚减净利润849.44万元。
基于上述违法行为,证监会拟对天业股份顶格行政处罚,证监会同时认为曾昭秦作为天业股份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故也拟对曾昭秦顶格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违规严重的曾昭秦等人市场禁入。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介绍,此前已有数百名天业股份投资者向其所在的律师团队提交索赔材料,此次证监会下达的处罚事先告知进一步理清了天业股份的违规事实,故将天业股份的索赔条件相应修改,即许峰认为,如果投资者在2015年4月2日到2018年5月3日之间买入天业股份股票,并且在2018年5月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天业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初步判断可发起此次索赔,如果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可具体与律师沟通进一步的索赔材料。
上述律师介绍,考虑到天业股份的违规事实比较严重,后续起诉过程中可能会考虑将相关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相关有责任的中介机构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各主体与天业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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