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郭晋龙、夏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为,信永中和作为登云股份(002715,股吧)财报的审计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对登云股份2013年年报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当事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2012年3月成立,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IPO)期间财务报表、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机构。
郭晋龙,男,1961年1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登云股份IPO期间财务报表、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夏斌,男,1964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登云股份IPO期间财务报表、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经证监会查明,信永中和为登云股份IPO报告期及2014年年报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违反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在审计过程中未对三包索赔费用予以充分关注,未充分追查函证回函差异、执行函证替代程序不充分等,导致函证程序失效。
信永中和也未对登云股份与江苏申源特钢有限公司资金往来的性质持续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从而未能发现登云股份少确认贴现费用的情形,且未对登云股份2013年6月的销售收入进行充分核查。
另外,信永中和对登云股份2013年年报出具的审计报告还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表示,信永中和未充分关注三包索赔费用的异常情况,未考虑到三包索赔费用回函差异的影响,未进一步采取恰当核查措施,导致未能发现登云股份三包索赔费用未入账的情况。登云股份2013年三包索赔费未计入当年销售费用502.04万元,其中信永中和因未勤勉尽责而未能发现的三包索赔费用为242.23万元。
对登云股份2013年的年报,信永中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郭晋龙和夏斌。
证监会指出,信永中和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登云股份2013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行为,郭晋龙、夏斌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责令信永中和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8万元,并处以220万元罚款。对郭晋龙、夏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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