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中医院副院长受贿获缓刑
和讯网消息 6月23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桂明亮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桂明亮在蓬莱市中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威高股份、烟台冰轮(000811,股吧)等公司销售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3.5万元。案发后全部退赃,获缓刑1年,被罚10万元。
裁定书显示,原审被告人桂明亮,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任蓬莱市中医院副院长,住蓬莱市。2016年6月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2016年12月27日经蓬莱市人民决定被释放。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桂明亮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桂明亮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被告人桂明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的被告人桂明亮退赃款13.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由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桂明亮于2011年任蓬莱市中医院副院长,分管医疗设备和耗材的采购、供应、维修等工作。自2011年至2016年,其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归个人所有,共计人民币13.5万元(以下币种同),其中刘某3万元,王某14万元,原某2.5万元,王某22万元,张某1万元,干某1万元。
其中,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桂明亮在自己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山东威高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刘某给予的现金共计3万元,为其在医用耗材销售方面提供帮助和便利。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桂明亮在蓬莱市中医院采购X射线诊断系统招标结束后,收受中标公司济南泰鑫祥润公司销售人员原某给予的现金2万元;2016年春节前夕,收受原某给予的购物卡5张,共价值5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桂明亮于烟台冰轮公司中标后,收受该公司王某2给予的现金2万元。
2012年秋天,被告人桂明亮利用职务便利,在蓬莱市中医院病床采购招标过程中,收受竞标公司宁波舒尔乐医疗有限公司干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为其提供便利,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桂明亮全部退赃。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蓬莱市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列明了经庭审质证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烟台市中院予以确认。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并指出,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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