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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望谷实控人徐玉锁内幕交易自家股票 遭证监会罚没2189万

远望谷实控人 徐玉锁
远望谷实控人 徐玉锁

  1月9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显示,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远望谷在洽谈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期间,远望谷实控人徐玉锁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15年2月2日,控制“廖某松”账户买入“远望谷”25万股。随后于2015年6月4日,将上述股份全部卖出,实际获利542.44万元。

徐玉锁内幕交易发生位置
徐玉锁内幕交易发生位置

  证监会同时指出,自远望谷2007年8月上市至今,徐玉锁一直是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徐玉锁控制使用“廖某松”账户于2013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20日期间2次交易“远望谷”,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徐玉锁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徐玉锁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42.44万元,并处以1627.34万元罚款;对徐玉锁两次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上市公司数据库显示,徐玉锁,男,196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西北电讯工程学院,清华大学EMBA,硕士学位,2007年7月当选为远望谷董事长,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2014年11月27日,涉嫌向原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行贿的犯罪嫌疑人徐玉锁从新加坡归国投案。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8亿股,占总股份的24.39%,为远望谷实际控制人。

  公告原文如下: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玉锁)

  当事人:徐玉锁,男,1965年2月出生,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谷)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徐玉锁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远望谷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徐玉锁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徐玉锁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徐玉锁及其代理律师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玉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徐玉锁控制“廖某松”账户内幕交易“远望谷”的情况

  (一)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徐玉锁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2014年徐玉锁在新加坡期间了解到国际图书馆市场的龙头企业Bibliotheca Group GmbH公司。2014年8月28日,徐玉锁、远望谷董秘及投资经理与Bibliotheca Group GmbH公司股东方面进行初步接洽,讨论关于Bibliotheca Group GmbH公司估值和投资架构。2014年9月11日,双方签署保密协议。2014年10月23日,双方再次会谈,远望谷提出了初步的收购意向,包括估值方法和投资架构,并初步确定1亿欧元的收购价格。2015年1月22日,双方再次进行谈判,一致同意按照Bibliotheca Group GmbH公司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的10倍的估值方法和分4期收购的投资架构,由远望谷起草投资意向书。2015年3月18日,双方确认投资意向,并就投资意向书中未确认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3月25日,双方正式签署投资意向书,约定远望谷分4笔收购Bibliotheca Group GmbH公司100%股权,出资金额不少于95,500,000欧元。2015年3月26日,远望谷发布筹划重大事项的公告,公司股票自当日起停牌。2015年5月14日,远望谷发布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公司股票自当日起复牌交易。

  远望谷拟出资至少95,500,000欧元分4笔购买Bibliotheca Group GmbH公司100%股权是《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依照《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4年9月11日形成,公开于2015年5月14日。远望谷实际控制人徐玉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决策者、推动者,全程参与收购事项,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4年9月11日。

  (二)徐玉锁控制使用“廖某松”账户情况

  徐玉锁控制并使用“廖某松”账户。其一,“廖某松”账户交易用MAC地址与远望谷提供给徐玉锁使用的办公电脑,以及徐玉锁家中电脑的MAC地址部分重合;账户交易用IP地址与远望谷对外出口的IP地址部分重合。其二,“廖某松”账户与“徐某洋”(徐玉锁之子)证券账户存在大量使用相同IP、MAC地址下单的情况,与“陈某珠”(徐玉锁之妻)证券账户同样存在使用相同IP地址和MAC地址下单的情况。其三,“廖某松”账户仅有的两笔手机委托下单,均由徐玉锁138XXXX1841手机号完成。其四,2012年11月28日至2014年10月17日期间,“廖某松”账户下单的IP地址归属地基本为新加坡,与此期间徐玉锁在美国、新加坡情况吻合;2015年6月“廖某松”账户下单的IP地址归属地与此期间徐玉锁的出差行程相吻合。其五,“廖某松”账户的资金全部直接来源于徐某洋,最终来源于徐玉锁,资金去向为徐玉锁、陈某珠、徐某洋及李某文(陈某珠堂哥的儿媳妇)。其六,廖某松与徐玉锁存在亲戚关系,“廖某松”证券账户开户时所留的电话号码为陈某珠的手机号码,所留地址为远望谷地址。

  (三)徐玉锁交易“远望谷”及获利情况

  2015年2月2日,徐玉锁控制“廖某松”账户买入“远望谷”250,000股,该笔交易下单IP地址为远望谷的对外出口IP地址,下单电脑对应的MAC地址在远望谷提供的公司电脑MAC地址列表中。2015年6月4日,该账户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扣除相关税费后,“廖某松”账户涉案期间内幕交易“远望谷”实际获利5,424,463.93元。

  二、徐玉锁控制“廖某松”账户短线交易“远望谷”的情况

  自远望谷2007年8月上市至今,徐玉锁一直是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徐玉锁控制使用“廖某松”账户于2013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20日期间2次交易“远望谷”,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以上事实,有远望谷公告、远望谷提供的相关材料、证券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当事人交易记录、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徐玉锁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控制使用“廖某松”账户买入250,000股“远望谷”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违法所得为5,424,463.93元。同时,徐玉锁为远望谷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控制使用“廖某松”账户2次交易“远望谷”,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徐玉锁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424,463.93元,并处以16,273,391.79元罚款;对徐玉锁两次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姜奇琳 HF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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