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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侠影案

  2015年2月16日,农历腊月二十八,距离羊年春节还剩两天。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天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汪炜华(网名“天地侠影”)损害广汇能源(600256,股吧)(600256.SH)商业信誉罪名成立,一审判处汪炜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处罚金5000元。汪炜华放弃上诉。

  此时,距离汪炜华被警方带走,已过去了一年四个月。

  汪炜华,曾经是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一位网络通信领域的研究员,辞职后成为个人投资者,以“天地侠影”为网名,活跃在新浪微博、股吧、雪球网等社交网站上,对A股市场、港股市场部分上市公司提出质疑,广汇能源即是其中之一。

  广汇能源隶属于新疆最大的民营企业广汇集团,实际控制人孙广信是《福布斯》中国富豪榜前列的常客,2013年以225.7亿元的财富值排在第26位。

  自2012年10月起,汪炜华在互联网上撰写多篇质疑广汇能源的文章,致使广汇能源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发布澄清公告多达6次,在汪炜华实名向中国证监会举报广汇能源涉嫌曲线买卖自家股票后,2013年9月2日,广汇能源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报案,次日该局经过审查立案侦查。

  2013年10月12日,汪炜华在上海家中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侦人员,以“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拘,一个月后,改为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捕。2014年6月,汪炜华被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检察院(下称“天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天山区法院进行审理。

  按照“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罪名,其法定刑期是两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为,汪炜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检方建议法院判处汪炜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时,汪炜华已经被羁押了10个月。但在法庭上,汪炜华坚称无罪,并拒绝了以“认罪”为前提的取保候审。此后,天山区法院于2014年9月和12月两度做出延期审理决定。直至2015年2月除夕之前,此案才作出判决。

  汪炜华的辩护律师称,汪看到年迈的父亲以及两个孩子写给他的信,虽然内心非常痛苦,但最终还是决定放弃上诉。由于先前汪炜华已被羁押16个月,羁押日与刑期折算后,预计将于4月12日出狱。

  至此,这起震动资本市场的“天地侠影案”似乎画上了句号,但同时亦留下了诸多的问号。

  高规格接待引关注

  2012年10月17日,部分国内公募、私募基金经理前往广汇能源的控股股东广汇集团进行调研。某私募基金经理在微博中表达了对新疆首富广汇集团董事局主席孙广信的欣赏,称“每一个伟大的企业后面都有一个了不起的企业家”。但这场宾主尽欢的调研引起了汪炜华的关注。

  “我是因为看到但某和王某(其二人都是资本市场的名人)等众多私募、公募经理人去了广汇能源公司,受到广汇能源公司请喝茅台(600519,股吧)酒吃烤羊肉的‘高规格招待’,我才开始对广汇能源感觉兴趣。”汪炜华在讯问笔录中如此说道。

  根据讯问资料显示,汪炜华称,“当时发现广汇能源三个问题:第一点广汇能源的市值和股价的相差特别大;第二点广汇能源在哈密拥有采矿权只有一个小矿,而现在卖的煤大部分其实是从探矿权上开采的,这其实是违反国家资源管理政策的;第三点是煤矿剥离的问题,我看了地质报告,认为广汇能源所挖的煤炭的剥离成本计入远期摊销,所以公司煤炭的真实盈利水平没有在财务报表上真实显示出来。”

  在发表第一篇分析广汇能源的文章时,汪炜华就在开头写了条声明:“本人从不做空,没有融券账户,更不持有任何相关的广汇能源融券头寸”。此后近一年里,他10次以上反复重申自己只看空,不做空。

  至于汪炜华为何质疑广汇能源长达一年多,汪炜华称,“从2012年10月开始发现广汇能源的问题,但很多人反而说我是无知的小人,东方财富(300059,股吧)股吧里许多人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开始我的一系列质疑只是为了反驳他们,并且寻求投资世界的真相,起初我也没想到关注我的人会越来越多,后来因为有些记者报道了我的质疑,所以财经界开始关注我的微博。”

  公安机关侦查后,列举称,汪炜华在东方财富网股吧27篇帖子、新浪博客35篇博文、新浪微博上百个帖子、雪球74篇文章,并经《投资快报》、《金证券》、《第一财经日报》、《北京青年报》、网易财经、凤凰网、财经网(博客,微博)、人民网(603000,股吧)-财经频道、北青网、《现代快报》等媒体转载,“严重损害广汇能源商业信誉,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但最终被检方起诉只有汪炜华写的三篇博客和一条微博。天山区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称,汪炜华“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损害商业信誉罪”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汪炜华写的质疑文章,并不只有广汇能源一家,还包括贵州茅台(600519,股吧)(600519.SH)、中国建材(03323.HK)等A股、港股上市公司。而且,汪炜华的个人博客签名就叫“投资,从质疑开始”。

  被拘导火索

  2013年8月24日,汪炜华向证监会举报广汇能源涉嫌“曲线炒卖自家股份严重违规”一事,成为广汇能源向警方报案的导火索。

  在名为《广汇能源:曲线买卖自家股票涉嫌严重违纪》的文章中,汪炜华从广汇能源2013年的中报中,发现一个名列第四大股东的自然人张建国,其名下公司曾从广汇能源获得过1.5亿元委托贷款。他据此推测,广汇能源通过放贷给张建国的公司,再假手于张建国个人,曲线炒作广汇能源股票,涉嫌严重违规,并向证监会发邮件进行举报。

  汪炜华称,因为广汇能源公司的十大股东都是信用担保证券账户,而不是显示背后真实的十大股东到底是谁。发文要求上市公司十大股东信用账户必须拆分到个人持股,广汇能源2013年中报继续用信用账户来显示十大股东,后来按照证监会的要求,披露了张建国为广汇能源第四大股东。此后,汪炜华就开始在网上搜索张建国个人资料。

  汪炜华在上述文章中表示,张建国持有广汇能源价值5亿元左右的股票,通过查询资料发现,2012年1月,广汇能源曾经给新疆建铭股权投资公司(下称“新疆建铭”)提供1.5亿元委托贷款,月利率1.8%,年利率21.6%,该笔贷款于2012年12月10日到期。广汇能源2013年中报显示,公司继续向新疆建铭房贷1亿元。张建国是新疆建铭的法定代表人,且曾是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疆万财”)的总经理,而广汇能源集团持有新疆万财70%的股权。

  此外,张建国的新疆建铭也是广汇能源集团旗下广汇能源汽车的少数股东,另根据广汇能源《2011年度报告》中第116页显示,新疆建铭为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之少数股东以及关联方。因此汪炜华得出结论认为,广汇能源、新疆建铭及张建国本人构成关联利益。

  张建国拥有新疆建铭公司95%的股权,同时张建国也是新疆盛景汇通公司(下称“盛景汇通”)的法定代表人并拥有95%的股权。而广汇能源自2012年以来借给了张建国本人及其他投资的两家公司一共3亿元资金。

  同时,张建国本人又在二级市场上大举买入广汇能源股票,截至2013年6月30日,张建国一共持有广汇能源5321.27万股股份,较2012年年底增加1296.91万股,持股市值约为5亿-6亿元。

  据此,汪炜华怀疑,广汇能源借资3亿元给张建国本人及其两家公司,而张建国又同时大举买卖广汇能源股票达数亿元,整个事件依照《证券法》严重涉嫌违规交易。

  但是,汪炜华看不到广汇能源的资金流动情况的,他这种“推测”只是一种逻辑分析,而不是基于某种证据。

  根据讯问笔录显示,张建国称,“我和广汇能源只是一种工作关系,因为当初我们公司和广汇能源合作一块地,地是我们公司的,广汇能源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我们之间共同开发的。”张建国还称,自己2012年4月份和7月初的时候买了4000万的股票。

  对于广汇能源借给张建国及新疆建铭3亿元的资金用于干什么了?张建国称,“这些钱我们用于公司日常业务了,主要是典当行的小额贷款。”

  2013年8月27日,广汇能源发布澄清公告,确认公司第四大股东的确是获得贷款的新疆商人张建国,但列举了贷款归还和股票购买的时间记录不吻合,否认存在曲线炒作自己股票的行为。随后,9月2日,广汇能源便向乌鲁木齐警方报了警。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的起诉书称,张建国不属于广汇能源的发起人、监事、董事。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监事、董事买卖公司股票,必须要提前发布公告。广汇能源下属公司在2012年、2013年间向新疆建铭、盛景汇通提供了3亿元、2亿元借款,后两者均已全部归还。根据公安机关调取张建国的股票账户资金对账单,未反映出张建国使用上述借款买卖广汇能源公司的股票。而汪炜华在未做任何调研的情况下,恶意歪曲为广汇能源曲线买卖自家股票的虚伪事实,严重误导了投资者,严重损害了广汇能源公司的商业信誉。

  在后来的审查起诉中,天山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向证监会、新疆证监局核实是否收到汪炜华的举报,询问最终是如何处理的?公安局向新疆证监局发函并通过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与其沟通,均无果。

  而在汪炜华被警方带走之后,曾有媒体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询问过相关情况,当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目前不掌握此事具体情况……证监会一直以来都支持并且欢迎社会各界对资本市场参与各方加强监督,但这种监督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理性、客观,避免误导市场。

  根据讯问笔录,汪炜华曾向警方复述了他在网上撰写过的推理过程,警方问他有否向广汇能源提出“这个怀疑”,汪炜华回答说,“没有,我为什么要给广汇能源提……向证监会举报就够了。”警方再问汪,为什么在得到明确答复后,仍坚称广汇能源违规,“难道这还是质疑吗?”汪炜华回答说,“让法院来定吧,如果法院说我歪曲事实,我就认了;但我还要说,如果证监会今年没有认定张建国这种行为违规,不代表以后证监会就不会认定了。”

  最终,这篇文章还是被法院认定为歪曲事实,损害了广汇能源的商业信誉。

  投资者的举报信

  2013年9月2日,广汇能源向公安机关报案,广汇能源证券部部长张玉对警方表示,“天地侠影”的“虚假言论”被“多家媒体不经核实地转载”后,监管机构要求广汇能源股票停盘,写书面情况说明并发布澄清公告,公司信誉严重受损,股价大幅下跌,市值缩水两百余亿元。广汇能源认为,股价下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公安机关还通过侦查称,多位投资人对汪炜华的“虚假信息信以为真,低位抛售广汇能源股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468万元,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认为汪的行为符合最高检和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的证据资料显示,在汪炜华被拘后,乌鲁木齐警方曾先后奔赴东莞、杭州、北京、南京等地,对因其“举报”而受损的多位从事不同职业的个人投资者进行询问笔录,并提取他们的股票账户记录,这即是上述1468万元损失金额的来由。

  从侦查机关移交的证据材料发现,有6名受损失的投资者向乌鲁木齐公安机关写了举报“天地侠影”的控告信。

  举报人谭颂斌于2013年10月29日写举报信称,“因‘天地侠影’的在国内很多知名的网站和媒体上不断发布针对广汇能源做出的诽谤造谣的行为,导致广汇能源价格暴跌。在巨大的舆论恐慌压力之下,我开始怀疑广汇能源公司是否真的存在‘天地侠影’所描述的种种弄虚作假的问题。”

  谭颂斌称,“我于2013年7月5日通过东莞证券伞形项目龙平1号第七期于平均价11.75元买入200万股,涉及资金为2349.2万元。于7月12日以平均价10.50元卖出大概190多万股,涉及资金大概2000万元,后经过计算这次亏损大概为250万元。”

  2013年11月2日,乌鲁木齐公安机关的侦查员在广东东莞对谭颂斌进行了询问,而此时距谭颂斌写举报信仅间隔4天。

  根据资料显示,6名举报人买卖股票的时间都为2013年7月2日至7月15日,而6名举报人写控告信的时间则为2013年10月26日前后几天,这6名分别身处广东、南京、北京等地的举报人分别于2013年11月初被乌鲁木齐公安局的侦查人员讯问,从写举报信到被询问中间间隔最长不超过一个星期。

  2013年7月2日至7月12日几个交易日,广汇能源的股价暴跌了30%。根据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谭颂斌称,是因为看到了“天地侠影”写的“广汇能源存在财务作假,广汇巨像必将坍塌”等文的谣言受到影响,而这些文章是汪炜华发表于2012年10月21日,并非是举报人买卖股票前后的时间。

  汪炜华的辩护律师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在辩护意见书中称,“对于这次严重下跌的原因,辩护人注意到,在广汇能源股价大跌的同时,上证指数及同行业的中国石化、中煤能源股票也同样发生了严重下跌情形,这足以说明这次广汇能源股票价格严重下跌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由于原因的多重性,根本无法确定汪炜华发表文章的行为是否对其产生了影响,因而无法确认投资者因这次下跌而遭受的损失与汪炜华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严义明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汪炜华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广汇能源的商业信誉,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并不成立。

  淖毛湖煤层之争

  汪炜华被指控涉嫌犯罪的第一篇博客,是发表于2012年10月一篇名为《广汇能源资本巨像必将坍塌!》的文章。文章里提到广汇能源哈密淖毛湖煤田的煤层厚度、埋藏深度和剥离率数据问题,汪炜华结合网上一些公开查阅到的地质机构勘探数据,对广汇能源哈密淖毛湖煤田的煤层厚度、埋藏深度和剥离率数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由于这些数据的大小直接关系到财务报表中的长期摊销费用计算,汪炜华据此推断广汇能源存在财务欺诈。

  在上述文章中,汪炜华写到,从广汇哈密淖毛湖煤田构造来看,煤层厚度仅15米,埋藏深度平均130米,剥离率达到8的水平。就新疆当地廉价的煤炭价格,这种剥离率,露天开采不可能赚钱,事实也证明是如此。广汇的现金流将濒临断裂,企业的报表也将出现严重的亏损。

  对于埋藏深度和剥离率两个数据上,公安机关进行讯问时,汪炜华坚称,自己使用的算法是“行业标准”。在另一份讯问笔录中,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的专业人士告诉警方,剥离率专业称谓叫剥采比,有一套专业的计算方法,需要纳入诸多指标,汪炜华采取的简化算法“没有意义”。

  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称,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新疆广汇能源有限公司白石湖露天煤矿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土资源部审批,广汇能源予以了全文公示。报告中确认:区内煤层平均总厚度为30.51米,开采一期的剥离率为1,二期的剥离率为2.4。

  而汪炜华不顾广汇能源已公示的且经国家权威部门审核的数据,凭其主观臆测,简单地使用除法编造出“煤层剥离率达到8”的虚假事实。断定广汇能源的煤炭只能亏损,无法盈利。其言论对于股市而言属于重大利空,已严重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严重损害了广汇能源在证券市场的信用程度和名誉。

  在天山区检察院要求补充这部分证据时,公安机关提交的是广汇能源给公安局的回函,称广汇能源公司在煤矿前期建设中,将剥离成本纳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主要根据形成资产的流动性划分,前期形成的主要是非流动资产,即不能在一年之内通过某种经济运作转化为可用资金。后续根据公司业务经营及账务核算的要求,由于国内目前尚未颁布矿产、采掘业的相关准则,为更准确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参照国内同类企业的处理方式方法,将长期待摊费用依据资产属性分别转入“在建工程”及“存货”科目核算,核算方法变更后,这样可真实清晰公允反映公司资产价值及属性。 其实这个煤田被多次勘探,在历年相关报告和报道中,煤层平均厚度的数据存在多种说法,地质专业人士指出,不同勘探得出的数据存有差异这是正常情况。广汇能源认定的是对其有利的数字,而汪炜华的计算方法则采用的是对广汇能源最不利的一个数据。

  汪炜华通过看广汇能源公司的中报,用这个最不利的数据分析得出广汇能源的报表利润比实际的剥离成本还低,最关键的是剥离费用没有按成本合销,所以,汪炜华认为广汇能源的煤炭根本不挣钱。

  严义明律师的辩护意见称,中国会计准则并没有对剥离成本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汪炜华完全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其行为无任何违法行为,更不可能构成任何犯罪,不能因其提出不同观点就认为其在捏造虚假事实。

  东哈石油之争

  2012年11月17日,汪炜华发表了一篇《越来越有意思了,东哈没石油!》的文章。这篇文章称,哈萨克斯坦东部没有油气资源分布,针对的是广汇能源参股的一个位于哈萨克斯坦东部斋桑地区的油气项目。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对这篇文章进行了调查取证并移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但检方公诉时却没有对这篇文章进行起诉。

  2008年12月23日,广汇能源公告称,公司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Tarbagatat Munay公司(下称“TBM公司”)就天然气、石油进行上下游一体化合作签署协议,共同对TBM公司所拥有的天然气、原油资源进行勘探、开发和生产。

  2009年4月21日,广汇能源公告称,公司通过在卢森堡新设的一家公司以总计4052万美元的对价向Caog Limited(下称“Caog公司”)收购Rifkamp公司100%股权,以间接获得TBM公司49%的股权。

  同时,广汇能源拟在吉木乃县投资建设一座年处理能力为5亿-8亿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工厂,并将该公司10%的股权以44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Caog公司,此外,在3年内,Caog公司拥有一项期权,即:有权通过收购或增资方式,以3750万美元的价格再获得该公司14.9%的股权,使Caog公司拥有该公司的股权达到24.9%。

  2009年8月18日,国家发改委核准了广汇能源收购哈萨克斯坦斋桑油气区块项目,同意收购TBM公司49%权益,间接持有斋桑油气区块49%权益。

  斋桑油气区块位于东哈萨克斯坦省,紧邻新疆阿勒泰地区,合同区面积8300平方公里,探明天然气可采储量53亿立方米。该区块采用油气同时开发方案,可建成5亿立方米/年天然气产能和50万-69万吨/年稠油产能,同时配套建设110公里跨境输气管道。项目总投资68132万美元,其中,收购价格4052万美元,天然气勘探天发投资7330万美元(含跨境天然气管道投资),稠油勘探开发投资56750万美元。

  从广汇能源的公告和国家发改委的批复可以看出,该项目是经过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请国家发改委批复同意的国家级项目。

  而汪炜华在讯问笔录中称,“广汇能源公告中说出价大概1600万美元从Caog公司回购吉木乃液化气站10%的股份,而这10%的股份是在2009年广汇能源以200万美元卖给Caog公司的,这个公告是2013年9月份的。而Caog公司2012年3月份已经在Jessy Island(地名)停止注册了,而把公司迁到荷兰或者比利时了,但广汇能源2013年9月公告时Caog公司的注册还是Jessy Island,我就怀疑这个1600万美元到底支付到哪里去了。”

  汪炜华称,根据中国驻哈萨克斯坦经济参赞于2011年2月21日发布的《哈萨克斯坦石油与天然气的开发现状》报告,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油气田分布极不均匀,所有大型油田,包括一些中小油田都分布在哈萨克斯坦西部,南部的大部分油田都属于中小型田。因此,哈萨克斯坦的东部、北部和中部没有油气资源分布。截至2010年,也不见东哈萨克斯坦州有任何石油、天然气产量,而中石油在哈萨克斯坦已早有合作。

  公安机关讯问汪炜华为什么没有就其所查阅的大使馆报告内容向广汇能源询问,汪炜华解释称,“自己只是提醒投资者不要轻易相信上市公司的一面之词,特别是海外投资,因为在这类海外投资中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的例子很多。”

  广汇能源董秘倪娟在侦查机关讯问时称,对于东哈没有油之说完全在误导投资者,广汇能源从2008年12月23日开始对这个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进展情况都在网上做过详细的公告,2009年,北京石油大学出具了对斋桑地区油气储量评估报告,然后2011年国际储量评估公司再次出具了勘探后的新增储量,再次进行公告,上述内容全部是公开真实的。而汪炜华未经核实,就发出“东哈”没有油的言论,这严重是误导了投资者。

  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称,广汇能源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行为是根据国家能源规划,经过中哈两国多个部委审批的项目,并已投入数十亿资金进行勘探,多次公布项目进展。但汪炜华“置事实于不顾,未经考证,仍然转载他人写的文章……言论含沙射影,暗示广汇能源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存在问题,必然误导投资者,使广汇能源投资价值大打折扣”。

  不过,检方将案件退回警方补充侦查后,最终的起诉指控内容中并不包括上述文章。

  犯罪动机为成名

  在汪炜华被警方带走后,关于他持续质疑广汇能源是否存在利益动机一度在网上引发猜测。

  根据笔录,警方侦查阶段,也曾多次问汪炜华,“谁让你发的这些文章?”汪一直回答说,“没有别人指使,是我自己发的东西。”

  在侦查期间,警方也对此奔赴多个省市调查取证,调取了汪炜华及多位家属的股票账户,对多位在QQ上与汪炜华聊过广汇能源的朋友或记者进行笔录,并未发现汪炜华存在牟利行为或动机。

  对此,汪炜华和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也着重强调,汪对广汇能源的公开质疑“没有任何经济利益,不存在损害广汇能源商业信誉的主观目的”。

  然而,天山区法院认为,汪炜华发表博客时,多次使用恶意贬损语言,并作出确定性论断,应当明知自己在互联网上的言论必然损害广汇能源的商业信誉而故意为之,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而其是否具有经济利益并非该罪成立的主观要件,故不予采纳。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2013年7月,汪炜华与家人的QQ聊天记录里找到一句话,“广汇能源将会成为我的成名作”。这句话被检方认为,是汪炜华的“犯罪动机”。

  侦查机关问汪炜华,广汇能源将成为你的成名作是什么意思?汪炜华称,“因为广汇能源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广汇能源的股票市值七八百亿,其股票就是中国股市里一个巨大的资本泡沫沬,但是其股票受到公募私募众多基金经理的追捧。从一些知名的私募经理聊天中可以看出广汇能源自己坐庄炒自己股票,一些私募基金也获利匪浅,他们的微博聊天记录在我DELL电脑都有存档,我对广汇能源的质疑已经得到市场和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广汇能源虽然对我的质疑做了一系列澄清公告,但是更暴露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所以中国混乱的资本市场需要有投资者做出公正与正确的质疑,所以,我才说广汇能源将会成为我的成名作。”

  严义明律师辩称,即使汪炜华有通过广汇能源出名的动机,但该动机也只是汪炜华根据已知事实并结合自己所有知识做出符合逻辑的股票评论观点并发表以此来获得一定的知名度的动机,其并没有通过捏造虚伪事实损害广汇能源商业信誉来出名的犯罪故意,成名动机并非等同于通过捏造虚假事实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犯罪故意。

  2013年7月,汪炜华在一篇名为《广汇能源,黔驴技穷!》的文章里,指责股价正在大跌的广汇能源,为一项股票回购计划申请的停牌行为,是“赤裸裸的操纵股价”,目的是应对跌势,“保护四十多亿元的市场融资盘”。

  在讯问笔录中,汪炜华对此解释称,一般来说公司回购股票是不用停牌的,广汇能源这属特例。他甚至怀疑广汇能源利用停牌时间去筹款。

  公安机关指控称,经过向上交所查证,广汇能源的行为是符合相关规定的,汪炜华是未经科学调研的情况下,武断做出结论,并称其文章经多家权威媒体转载后,造成二级市场负面影响,导致公司复盘后股价大跌,单日市值蒸发了32.6亿元。

  严义明律师的辩护意见书称,“姑且不论汪的结论是否正确,但其逻辑分析过程是合理的,尽管这种先停牌后回购的做法是经过证券交易所批准同意的,但汪对这一做法本身的合理性提出自己的观点或质疑,并无不可。”

  涉案的一条微博原文为:“广汇就是一家地道的黑帮企业,哪怕这家公司公开上市已久,哪怕市值遭市场追捧……是中国资本流氓市场里的一块又黑又脏的遮羞布。”至其案发,这条微博被转发了4次。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称,汪炜华使用“赤裸裸的语言”直接诋毁广汇能源。汪炜华在讯问笔录中称,这是自己唯一一次称广汇能源为“黑帮企业”,因为当时广汇能源的一家运输合作伙伴公司正在公开指责广汇能源修建路况很差的简易公路,并使用非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运费低廉被迫超载,造成多起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该公司还在微博上传一些控诉广汇能源员工私设路警、私穿警服随意拦截罚款等的资料,于是汪炜华得出了广汇能源“运作像黑帮企业”的结论。

  检察院认为,汪炜华上述言论属于“虚假信息”,造成广汇能源多次被相关部门要求发表澄清公告,严重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严义明律师辩护称,此为“个人自由观点的正常表达,且该言论微博只被转发4条,影响甚微”。

  句号还是问号

  2014年1月13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过4个月的侦查后,列出了长达9页的《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共列举了五大犯罪事实,以及若干项证据证明汪炜华以“天地侠影”的身份,针对广汇能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多次发表歪曲事实的报道和误导性言论,给广汇能源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2月20日,天山区检察院给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发了退侦提纲称,对汪炜华损害商业信誉罪一案,经审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请补充13个问题的证据。4月17日,天山区检察院再次给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的退侦提纲称,要求补充8个问题的证据。

  5月19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称,“关于要求并核实《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田广汇能源露天矿探报告》,广汇能源是否在网上公布或者该份报告能否在网上查阅,我局要求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书面说明,并附补充侦查卷。”

  关于核实“将剥离成本纳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做法是否是行业通用做法?为何广汇能源事后对剥离成本摊销方式进行变更?是不是因为汪炜华的质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要求广汇能源出具了书面说明,并附补充侦查卷。

  从持续约半年的侦查及两度补充侦查结果来看,虽然警方对此奔赴多个省市调查取证,调取了汪炜华多位家属的股票账户,对多位在QQ上与汪炜华聊过广汇能源的朋友或记者进行讯问笔录,但并无太大“突破”。

  比如,在被作为证据移交检方的几份笔录中,警方曾向某证券类刊物编辑何某询问其向汪炜华约稿的事由,何某回答,自己在网上看到汪炜华写的一些公司分析文章,觉得有部分“写得挺好”,出于工作原因,就向他约稿。不过,在案发前汪炜华只提供过一篇稿件,尚未刊发,汪炜华觉得“过了时效性”就撤了回去。

  某财经类报纸记者张某在笔录中对警方称,“我比较看好汪炜华的股票分析能力,曾向他咨询过一些问题,但彼此没有任何经济往来。”

  6月6日,天山区检察院提起起诉书,检方对汪炜华的指控,最终锁定在他发表的三篇博客和一条微博。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汪炜华利用互联网,以“天地侠影”的网名撰写发表《广汇能源见P33资本巨像必将坍塌!》、《广汇能源,黔驴技穷!见P34》、《广汇能源:曲线买卖自家股票涉嫌严重违纪》、《如果可以,找别的活拉吧》等文章被多次点击及转载。汪炜华捏造并散布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报严重作假,存在严重财务欺诈;广汇能源计划停牌一周是赤裸裸的操纵自身公司股价的行为;广汇能源曲线买卖自己股票;广汇能源就是一家地道的黑帮企业等虚假信息,造成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多次或者被相关部门要求发表澄清公告,严重损害了广汇能源的商业信誉。

  6月16日,天山区检察院对于汪炜华损害商业信誉罪一案,建议判处汪炜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月8日,汪炜华一案首次开庭。此后,天山区法院两次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天山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都被天山区法院认定为汪炜华的犯罪事实,2015年春节前两天,汪炜华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汪炜华放弃上诉。在历时两年多后,“天地侠影案”才算暂告一个段落,但也留下了诸多问号。

  其中,对上市公司财务等问题的质疑应持怎样的尺度,言论的边界应该在哪里,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

  汪炜华所写的对上市公司的质疑文章,是分析与观点,还是捏造事实,是庭审时控辩双方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

  辩方认为,汪炜华的质疑文章推理所用的数据和资料多来自于上市公司公告和地质勘探报告等公开资料。但检方认为,汪炜华在这些事实性资料基础上所做的结论——财务欺诈、操纵股价、曲线买卖自家股票和黑帮企业,属于“捏造事实”。而辩方则回应称,这部分有的属于汪炜华的分析和观点,是他根据公开事实信息进行的个人判断,不属于捏造虚假事实。

  对于此争议,法院认定:汪炜华在博客文章中,捏造针对广汇能源的虚假信息,并在互联网上予以散布,符合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已超越了发表观点或分析结论的正常范畴,故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所持意见不予采纳。

  受辩护律师委托、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为该案出具给法院的法律咨询意见书中表示,“资本市场是一个高度专业化市场,有一定投资经验的投资者,依据公告等公开信息,经过合理推论发表观点,对于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判断,具有积极意义。汪炜华不是专业新闻单位或机构,他是作为个人在网络发布自己的观点和评论,如果这样的行为定义为犯罪,显然会极大抑制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舆论监督的热情,与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理念、公民言论自由保护的思想相悖。”

  

(责任编辑:王钠 H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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