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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一味:财务处理涉嫌逃税

  独一味在1月25日发布了年报,营业收入同比小幅增长约10%、净利润大体持平的业绩表现也算差强人意,但实际上该公司的财务数据却存在诸多疑点,信息披露质量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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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独一味在年报中披露的“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相关信息,旗下共有5家子公司,除了奇力制药之外,剩余的4家子公司在2012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全部为零,但是这组数据却存在很大疑点。关键问题出在子公司“玛曲县顿珠药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身上,财务数据显示该子公司2012年实现的营业利润为48.68万元,很显然这是来源于主营业务的利润,那么怎么可能没有营业收入呢?实在令人笑掉大牙。

  而且,这还不是独一味最主要的财务漏洞,此外针对新收购子公司的核算方面也是漏洞百出,同时其销售模式和财务核算方式还涉嫌偷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问题,非常值得监管部门关注。

  一、子公司财务数据之乱

  独一味在2012年3月完成了对奇力制药80%股权的收购交易,以6500万元的对价购买了评估净资产价值为7603.1万元的部分股权,看似是捡了个大漏,但是从后来该子公司的实际业绩表现来看,其实很可能被“忽悠”了。

  因为从独一味在2012年3月12日《股权收购进展公告》显示,奇力制药在2011年实现净利润金额高达4445.12万元,以资产评估价值计算对应市盈率还不足2倍。但这一金额显然是被“注水”了的,因为奇力制药真正的主营业务在2011年实现的营业利润金额为-1538.68万元,呈现巨额亏损状态,全部仰仗于金额高达5983.81万元的营业外收入才“扮靓”了业绩表现。而这种非经常性收入显然是不可持续的,到被独一味成功收购后的2012年,奇力制药便露出了庐山真面目,以557.14万元的年度亏损“回馈”给新东家。

  在股权收购过程中,上市公司屡屡扮演“冤大头”的角色,而独一味此番似乎也难以幸免了。

  当然,这还并非是本报关注的主要问题,独一味披露的奇力制药财务数据还存在显著的财务漏洞,完全无法契合正常的财务逻辑。从年报披露数据来看,奇力制药独立核算的净资产金额为1143.19万元,同期实现净利润-557.14万元,那么理论上该公司上年末净资产金额应当为1700.33万元。

  然而根据独一味发布的《股权收购进展公告》显示,奇力制药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金额却只有848.85万元,这实在令人疑惑该公司在2012年末时金额过千万元的净资产从何而来?

  更何况这还不是针对奇力制药唯一的“糊涂账”,独一味在2012年半年中还存在一个重大的疑点,彼时该公司已经完成了奇力制药80%股权的收购,并将奇力制药纳入到当期的合并范围当中。根据半年报“资产交易事项”部分披露的信息,自收购奇力制药后至上半年末为上市公司贡献的净利润金额为161.42万元,由此反算在此期间内奇力制药实现净利润金额为201.78万元,进而可以计算出在此期间奇力制药另外20%股权所产生的净利润,也即独一味的少数股东损益金额为40.36万元。

  然而事实上,根据独一味2012年半年合并利润表披露,少数股东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却只有9.24万元,相比前述测算金额少了31.12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独一味旗下拥有不止一家子公司,但其余的均是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也只有奇力制药这一家子公司有可能产生少数股东损益,这也进一步凸显出前述数据矛盾之诡异。很显然,独一味在其2012年上半年中计算的少数股东损益金额有误,涉嫌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

  由此来看,独一味针对其新收购的子公司奇力制药的会计核算实在是混乱不堪、漏洞百出。

  二、“承包费”背后的个税漩涡

  在独一味的内部员工构成中,销售人员的最主要的部分,大约拥有600名员工,占全部员工总数的60%,这部分人员的薪酬收入体现在销售费用中。

  从独一味财务报告附注-销售费用构成明细来看,职工薪酬二级科目涉及金额只有45.12万元,折算到这600名员工的头上,每人每月收入竟然仅有62.66元,年收入金额才不过751.94元,这合理吗?这不仅令人误以为“穿越”到了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独一味的销售人员果真人均收入仅有这一水平,该公司是绝对不可能组建起多达600人的庞大销售团队的。而且也显然无法达到劳动监察部门指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键问题出在另外一个二级科目当中,也即“销售包干费”,涉及金额高达9275.25万元,构成了独一味销售费用的绝大部分,那么这又是核算的什么支出呢?对此我们认为,这实际上是是独一味给予其销售人员的销售奖励、提成或者津贴之类的费用,实质上是销售人员个人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将这笔费用金额算到这600名销售人员的薪酬中,则人均月收入将达到12944.96元,这才是医药销售人员的通常月薪水平范围。

  这里面却隐含了另一个严重问题,从独一味对这笔费用所产生现金流量的核算来看,被计入到了“其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熟知企业财务核算的人都知道,被计入到这一部分中的费用是必须由费用发生人提供相应发票的,也就是说独一味在通过费用替换的方式,将人员薪酬替换成了一般经营费用,进而导致这部分实质性的人员薪酬,不被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范围。

  如果本报的分析结论属实,则独一味很显然未能合法地承担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涉嫌偷逃税款,并给该公司的经营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假如我们的分析有偏差,那么又何以解释这笔金额超过就千万元的“销售包干费”真实内容,以及人均62.66元的月均薪酬收入呢?

  为此,本报将这些疑问通报给独一味证券部,但一直未得到回复,本报还将持续关注独一味这方面的财务变化。

 
(责任编辑:格雷西 HX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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